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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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或赔偿损失。

2. 证明性质:定金的存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证明合同成立具有一定的作用。

3. 结算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结算手段,减少结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数额1.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律有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中的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五、定金的交付与收受1. 交付:定金应当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交付。

2. 收受: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出具收据,证明定金已经收受。

六、定金的效力1.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违约行为和合作目的不能达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假如在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条款,那违约的当事人是不能要回定金的,收定金的违约要支付双倍定金。

一、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

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常常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交易的一种担保。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作为交易成功后支付全部款项的保证。

定金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定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定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 定金的种类(1)订金: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表明购买意愿。

(2)订金加违约金:指在订金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3)定金: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1)交付方式:定金可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实物形式交付。

货币形式交付的,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实物形式交付的,应当以交付实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2)交付时间: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 定金的效力(1)定金担保的效力:定金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没收定金;②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及利息;③定金可以替代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金退回的条件:①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②卖方违约: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③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简析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

简析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

要求 损 害 赔 偿 ,而 收 取 定金 的一 方 即使 还 有其 他 的损 害也 只
能没 收定 金 , 不 能请 求 损 害赔 偿 。 而 目前 我 国法律 并 未 就违 约
并 罚 的结 果 若 超过 合 同标 的额 总 和 的 ,法 院 应酌 情 减 少 定 金
的数 额 。
笔 者 认 为 , 于 怎么 并 用这 个 问 题 , 键 在 于法 律 如 何 平 对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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遘 钠 莨 釜 轰 任 猿 瞻 烽 轰 任 比较 商


朱 世 民
十 三条 规 定 的“ 损失 赔 偿额 应 当相 当于 因违 约所 造 成 的损 失 ”
这 一原 则 。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原则 上 应 该 承认 违 约定 金 责任 与
未 免 过重 . 怕 是不 公 平 的 。 恐 对此 , 已有 学 者 指 出 , 以实 际 损 应 害 的数 额 为 限 。笔 者认 为这 一 观 点是 可 取 的 。 对 于 违 约定 金 与损 害赔 偿 如 何并 罚 的 问题 学 界 也 有 不 同 的 观点 。 学者 认 为 , 者 的并 罚 需要 当事 人 举证 证 明因 他 方 有 两 当 事人 违 约所 受 之 损失 大 于 定金 额 。即 只有 在 定 金 数 额 少 于 所 受 损 失 时 . 可并 罚 . 才 并且 并 罚 的 结 果 以所 受 损 失 为 限 。也
蕊 黄 | 足 诚 丧挂 鼍 一 投 是 法 定 巍 轰 菠景
损 害赔 偿 责任 可 以并 用 .而 且定 金 责 任 的适 用 顺 序排 在 损 害
赔 偿之 前 。也 就 是说 , 约行 为 发 生后 , 先 适 用 违 约定 金 责 违 应 任 , 时 , 害方 无 须 证 明有 无 损 害 及 损 害 额 的 大 小 , 果 违 此 受 如

从定金乱象谈定金的性质与适用

从定金乱象谈定金的性质与适用

从定金乱象谈定金的性质与适用[摘要]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简称“三金”)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惩罚违约、最终解决纠纷的关键作用。

除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明确为补偿性质。

但对定金的性质,法律尚未界定,学者的研究也十分匮乏。

而定金性质不清导致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司法公正。

文章通过分析实践中的案例;并回顾定金的特征;对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从而明确定金的惩罚性质以及它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定金;惩罚性;补偿性;司法适用一、作为引言的两个案例王某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王某预付定金2万元。

2010年,公司以该房屋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拒绝签订买卖合同。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损害赔偿。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湖南该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该认购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效力。

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王某损害赔偿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①李某将铜梁县某商品房租赁给姚某,在未经得该优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给练某。

练某缴纳定金1万元。

租赁人姚某得知后,通过主张优先权购得了该房屋。

练某随即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应当赔偿约计损失一万元,定金则不必双倍返还,其利息也不应当支持。

遂判令李某赔偿该损失一万元并返还原定金。

②第一个案例审判中,定金属于惩罚性质,独立适用而从违约金中分离,第二个案例审判中定属于补偿性质,作为损害赔偿金而存在。

此类定金的案件发生频繁,由于定金性质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的分歧。

所以将定金的性质进行明确,对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是十分重要的。

二、定金概述(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1]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如下特性:1.定金的作用是为债的担保,即具有保证主合同有效履行的作用。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定金适用的法律后果(3篇)

定金适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明确的规定。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

定金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经济活动。

本文旨在探讨定金适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性质与法律效力1. 定金的性质定金具有预付款和担保的双重性质。

预付款性质体现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后,转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担保性质体现在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适用的法律后果1. 定金返还的法律后果(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2)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定金应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2. 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1)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部分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的,违约方应按照违约部分的比例返还定金。

3. 定金担保的法律后果(1)定金担保的效力:定金担保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效力,若主债权无法实现,定金担保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定金担保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定金纠纷的法律后果(1)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定金纠纷时,应首先协商解决。

(2)诉讼或仲裁: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证据规则:在定金纠纷中,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定金的交付、定金担保的履行等情况。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摘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该如何准确的把握,这在实际交往中是应该熟练掌握的。

违约金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的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

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这”三金”的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确定三者适用关系。

当然有时还要考虑这”三金”在适用时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部分合同必须采取的救济措施。

正确处理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履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我国《合同法》对这三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却没有提及。

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不仅在合同实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非违约方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本文拟从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发,简要论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实务中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一)定金的概念、性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和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1)须为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合同中即使约定有定金条款,那也不成立;(3)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

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89—91条。

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违约金”产生的原因。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是在许多合同中常见的概念,本文将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一.定金的适用规则定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的一定金额的钱,作为合同的保证金。

定金往往是约定在合同中的,其作用在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出现违约行为。

定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定金的退还定金的退还由多种因素决定,其中主要的两种情况是:(1)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如果双方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失,则定金应全额退还。

(2)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则定金不应退还给该方;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退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

2.定金的抵押卖方收到定金后,应将相关凭证、证件等与买方约定的银行保管,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规定了当买方违约时,卖方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成交保障金来执行。

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违约金是在一定的合同条件下,出现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需要承受的支付给违约方的违约金。

其作用是可以强制合同履行,减少合同违约的发生。

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违约金的起动合同一方实际发生了违约行为时,违约金的起动是由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2.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是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而本利和的计算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的。

3.违约金的金额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范围并不能损害违约方的利益。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就会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不予承认。

结论: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知道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可以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其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具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充分的了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包恩宁(610225 西南民族⼤学四川成都)要:现实⽣活中,合同当事⼈往往会同时约定定⾦与违约⾦,理论界也对违约⾦、定⾦与损摘要:害赔偿的使⽤问题意见不⼀,笔者认为⼀般情况下定⾦与违约⾦择⼀适⽤,损害赔偿可以作为定⾦或违约⾦不⾜时的补充救济填平受害⼈损失。

关键词:违约⾦;定⾦;损害赔偿;竞合关键词:⼀、⼏项救济措施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1.违约⾦违约⾦是指由当事⼈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后作出的独⽴于履⾏⾏为以外的给付。

关于违约⾦的性质学术上存在很⼤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点:①惩罚性;②补偿性(英美法系);③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

2.定⾦定⾦是指合同当事⼈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由⼀⽅当事⼈预先⽀付给另外⼀⽅的⼀定款项,是合同担保的⼀种⽅式(郭明瑞⽅绍坤《民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定⾦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双⽅债权,交付定⾦的⼀⽅不履⾏债务的丧失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

在学理上通常将定⾦的种类分为以下四种,即⽴约定⾦、成约定⾦、解约定⾦、违约定⾦。

在定⾦的数额上法律规定“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即合同⼀⽅违反合同之后给予守约⽅因其违反合同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只要守约⽅有因违约带来的损失便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其赔偿额度应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式的⼀种。

⼆、违约⾦与定⾦竞合时的选择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意味着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条款,当⼀⽅当事⼈违约时,守约⽅有权利根据当时的情况去选择适宜的条款来主张权利。

此处的定⾦除当事⼈约定外⼀般属于违约定⾦。

笔者⽀持此种观点即违约⾦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且以赔偿性违约⾦为原则,惩罚性违约⾦为例外。

定金收取管理规定(3篇)

定金收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金收取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定金的行为。

第三条定金收取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金的概念与性质第五条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货币。

第六条定金具有以下性质:(一)担保性质: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二)预付款性质: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三)损害赔偿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可以用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三章定金收取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定金收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定金协议,不得强迫对方支付定金。

(二)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定金收取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三)公平原则:定金数额应当与合同金额相当,不得过高或者过低。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定金数额或者抵扣定金。

第四章定金数额与支付第八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定金支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进行。

第十条定金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现金支付;(二)银行转账;(三)其他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支付应当有书面凭证,并注明定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定金退还与抵扣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退还或者抵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金应当退还:(一)合同解除的;(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三)合同被撤销的;(四)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金可以抵扣:(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扣定金的情形。

法律方法_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方法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时,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方法分析1. 审查合同效力首先,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合同有效。

2. 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其次,法院应当确定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判决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 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了法律方法,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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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和学理界存在一定争议。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责任不能代替定金责任,但同时适用后者,二者总值不得高于实际损害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必须在承担定金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金。

笔者认为,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理由如下:
1、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

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定金与赔偿损失并用,正是符合这一理论的基本要求。

2、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

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
什么是不公平的。

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因此,当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更能体现双方利益权衡,但并用时其总值不能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正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所做出的规定。

3、第一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之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涉及。

它是指当受害人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所获利益应当从所受损失中扣除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它的理论依据是禁止得利说, 即防止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利。

根据损益相抵原则, 违约方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额, 是在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和为避免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总和中扣除因违约所避免的费用和因违约而避免的损失后的结果,有学者称其为净损失。

当把损益相抵原则适用在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结果就是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学理界对同一原因的解释是: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而损害赔偿责任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4、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

对定金数额的约定除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是为担保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加以规定的,并不以对违约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害数额的预测为基础。

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就会发生以实际损失额为
限的后果,其实际效果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违约责任是以经济上的不利益为手段,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进行补偿、对违约方进行惩罚,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发生时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5、损益相抵原则有可能损害合同中非违约的出卖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同时规定了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出发考量,是允许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用的。

以买卖合同为例,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定金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买受人获得合同机会的条件之一,作为合同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定金数额上不能达成合意,买受人就有可能丧失合同机会。

因此,对于买受人而言,定金数额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目的而对自身权利设置的限制。

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就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没有意义,定金责任只能作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制度而存在。

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没有违约的出卖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 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损害赔偿责任与定金责任同时适用,但两者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

这一做法既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文章来源: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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