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部门预算培训-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一年一月二十日○二○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国家林业局简介
国家林业局简介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财农〔2010〕54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制定了《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包括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地方财政要认真组织做好对下退耕还林财政资金指标提前通知工作。
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按照中央要求,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在面上基本推开,覆盖到各事业领域,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改革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九五”期间,林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普通高、中等林业院校为林业建设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林业专门人才,并取得了一批重大林业科研成果;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林业成人教育得到迅速发展。
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对提高林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林业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建设高度重视,林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与此同时,我国教育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林业院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全面开创林业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新世纪林业建设跨越式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转变观念、加强领导(一)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主动适应林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促进两个重点转移:即从部门办学重点转向对林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从学历教育重点转向林业全行业培训,全面提高林业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新时期的林业教育培训工作要继续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全面强化行业培训。
要坚持林业生产、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三结合,紧紧围绕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建立科教培训体系,开展整体配套培训,为确保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普通高、中等林业院校是林业教育和林业建设的宝贵资源和阵地。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林计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7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8]200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等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单位,以及承担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的明确含有出国(境)任务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计预便函[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计预便函[2012]1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
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
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
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
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
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
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计预便函[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计预便函〔2013〕3号)各有关单位:一直以来,我局每年委托各省(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林业高校承担一定的中央林业专项工作任务,并通过部门预算相应安排项目经费。
从近些年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批复下达,以及我局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来看,存在一些申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我司定于4月25日针对各省(区、市)林业部门计财人员举办部门预算管理培训班,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安排地方单位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
为有针对性地办好培训班,研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我司拟对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单位配合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具体调查工作部署如下:一、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仅针对近些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地方单位的项目,不包括完全由局本级或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具体项目及调查指标见附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调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二、调查指标(一)组织项目申报形式:根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布置编报2014年部门预算初步方案的通知》(规预函〔201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项目主管司局(单位)应在2013年4月10日以前向项目相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单位编制申报2014年项目申报材料。
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相关项目经费申请材料”,组织申报形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发文件组织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等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请注明具体形式内容。
(二)指南或通知下发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发布网址:已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通知,请填报发布具体时间、文件详细名称及文件号、发布网址等;尚未发布的,请注明拟发布时间及发布网址等。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附件:《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15日附件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召开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班暨现场会审“二上”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召开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班暨现场会审“二上”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计预便函[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召开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班暨现场会审“二上”预算的通知(计预便函〔2012〕15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工作,我司拟于2012年11月19-22日召开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班暨现场会审“二上”预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中现场培训和会审预算(一)培训安排1、培训时间:2012年11月18日报到,19日上午9:00-11:00集中培训;2、培训地点:北京国林宾馆5层第一会议室(国家林业局招待所);3、培训内容:2013年二上预算编制要点、二上需报送材料、二上预算软件操作流程、二上文本编写等。
(二)会审安排1. 会审时间:11月19日下午至22日;2.会审地点:北京国林宾馆5层第二会议室;(三)参加人员:各司局、直属单位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和编制人员。
二、编制部门预算“二上”(一)各直属单位预先编制部门预算“二上”。
按“一下”控制数预先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其他资金等在内的部门预算“二上”。
并携带预先编制的部门预算、笔记本电脑等参加11月19日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和汇总。
(二)现场调整编制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
各单位根据“二上”部门预算培训要求,现场调整编制各单位全口径的“二上”部门预算,各司局调整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说明材料。
(三)审核汇总编制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
各单位按要求编制完“二上”部门预算,经现场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纳入我局部门预算“二上”。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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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背景
• 一、2006年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 • 2006年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
报指南制度的通知》(林计发〔2006〕172 号) • 1.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程序 • 2.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 背景
• 二、2007年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指南制度 •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林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广西自治区林业 厅、四川省林业厅、江西省林业厅、广东 省林业厅、青海省林业厅、湖北省林业厅、 辽宁省林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河北省林 业厅、宁波市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新 疆自治区林业厅(按上报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部分 2013年预算下达
• 二、及时下达专项任务和签订合同 • 三、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批准的用途使用,
2013年部门预算培训
计财司预算管理处 2013年04月25日
提纲
• 目的 • 背景 •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 •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2013年预算下达 • 2013年预算请款 • 其他
第一部分 目的
• 规范司局事业单位项目组织申报行为 • 规范地方单位预算申报行为 • 加强安排地方预算的管理
•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布置编报2014年 部门预算初步方案的通知》(规预函 〔2013〕50号):
• 项目支出预算综合申请报告
第三部分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
•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 凡是涉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
(打捆项目),原则上项目主管司局(单 位)应在2013年4月10日以前向项目相关单 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 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要通过适当方 式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相关项目经费申请材 料。
第三部分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
•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 国家林业局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 项目有关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
• 二、组织申报项目经费申请材料 • 项目实行分级归口编制申报 • 1.单位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
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改变使用范围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三)合同或任务书管理
• 国家林业局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财 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合同或 下达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四)报送绩效报告 • 1、由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林业
高校计财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的年度 绩效评价工作,撰写项目绩效报告 • 2、2013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计 财司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二)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 • 1. 收到批复预算后,由各省(区、市)林
业厅(局)和林业高校计财部门牵头,组 织制定各项目单位所承担项目的“财政支 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2.参照我局制定的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月份 • 5、财政部审核确认绩效评价项目 :10月底 • 6、“二上”申报绩效目标和试点项目:11
月份
第五部分 2013年预算下达
• 一、及时下达下级单位预算 • 《国家林业局关于批复2013年部门预算的
通知》(林规发〔2013〕171号)、《国家 林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本级项目支出 预算的通知》 (林规发〔2013〕54号) • 各司局、项目主管事业单位:内网查询打 印项目预算批复表、政府采购预算表;三 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表已下发。
规发〔2011〕252号) •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 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
2015年)》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包括6个项目 : • 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项目推广 • 国家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补助经费 • 荒漠化监测 • 森林资源清查与动态监测 • 全国湿地资源普查 • 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
(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 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各林业高校 • 2.方式:由项目主管业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所 属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格式、内容、时 间和要求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会签本单位计 财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项目主管司 局(单位);计财部门负责按规定格式及要求, 汇总形成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综合申请报告
第三部分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
• 二、组织申报项目经费申请材料 • 3.上报时间:2013年5月15日前,以财(计
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 三、审核论证各单位所申报项目 • 四、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 • 五、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一、2013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林
第五部分 2013年预算下达
• 一、及时下达下级单位预算 • 10日之内将预算下达各有关下级项目具体
承担单位 • 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结果报我局备案 • 对各单位下达2013年项目支出预算上报备
案情况继续进行通报
第五部分 2013年预算下达
• 一、及时下达下级单位预算 • 2012年,上报我局备案单位包括:安徽省
第四部分 绩Βιβλιοθήκη 评价试点工作• 二、2014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1、2014年绩效评价试点项目12个,相比
2013年增加6个 • 2、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申报表” :4月30日前 • 3、审核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
表” :,6月15日前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二、2014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 4、“一上”申报绩效目标和试点项目 :7
范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计预函 〔2007〕19号) • 1.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格 式 • 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 背景
• 三、现状 • 1.部分司局发布指南或通知 • 2. 未会签本单位计财部门上报 • 3.预算批复后未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任
务书
第三部分 2014年编制预算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