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1.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①奠基: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与北部地区的阿卡德人建立的城市国家最初所采用的习惯法为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乌尔、拉格什、乌鲁克等)②发展: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拉戈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改革,制定了一些已经成文法。
③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BC2113~BC2096)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①公元前2000年代初,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拉尔萨(《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等)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
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②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BC1792~BC1795),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又称“石柱法”。
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③公元前14世纪,赫梯王国为巩固其统治制定了《赫梯法典》,反映出赫梯的奴隶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④亚述王国在入侵两河流域前,曾经制定过《中期亚述法典》。
但是无法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颓之势。
⑤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时期。
公元前1世纪,影响逐渐消失。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原因1 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统一法典。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
2、《十二表法》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 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 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 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人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罗马法的起源是什么?A. 十二铜表法B. 民法大全C. 法典编纂D. 法典注释2. 英国《大宪章》颁布于哪一年?A. 1215年B. 1225年C. 1285年D. 1295年3.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是谁?A. 乔治·华盛顿B. 托马斯·杰斐逊C. 詹姆斯·麦迪逊D. 本杰明·富兰克林4. 法国《人权宣言》是在哪次革命期间颁布的?A. 英国革命B. 美国革命C. 法国大革命D. 俄国革命5.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时间是?A. 18世纪末B. 19世纪初C. 19世纪末D. 20世纪初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6.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其拉丁语表达是______。
7. 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起源于______时期。
8.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了公民的______自由。
9. 法国《人权宣言》中提到,法律面前人人______。
10.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标志着德国法律体系的______。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12. 简述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3. 论述英国《大宪章》对后世宪法发展的影响。
14. 论述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对美国政治制度的长远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共30分)15. 假设你是一名法律学者,分析罗马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并给出具体案例。
参考答案:1. A2. A3. C4. C5. C6. Actio non tollit actionem7. 诺曼征服8. 言论、宗教、新闻9. 平等10. 现代化11.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方法上。
例如,罗马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对现代民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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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真的超棒!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西方思想的神秘大门。
比如里面对罗马法的阐述,那可是西方法制的基石啊,不读一读不就亏大了?
2. 《英美法概论》哇塞,读了它你才知道英美法有多么神奇!就像进入了一个法律的奇妙世界。
举个例子,英国的陪审制度,是不是很有意思?
3. 《法国民法典评注》啊呀,这本书详细解读了法国民法典,简直是太精彩了!就如同在跟那些伟大的法律条文对话,你不想来听听它们说什么吗?
4. 《德国法制史》,哇哦,德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在这本书中清晰展现。
好比一场穿越时空的法律之旅,看看德国的法律是怎么一步步走到今天的,多有趣呀!
5. 《古代埃及法研究》,嘿,这本书带你走进古老的埃及法。
这可不是一般的体验,就像是潜入了历史的海洋,探寻那些久远的法律宝藏,能不心动?
6. 《东方法制史》,哇,它可是揭示了东方法律世界的奥秘呢!好似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不熟悉的领域,那些独特的法律制度,难道你不想去了解一番?
7. 《日本法制史》,哦哟,日本的法制发展全在里面啦!就像欣赏一部法律的纪录片,一个个阶段呈现在眼前,这多让人着迷啊!
总之,外国法制史的这些书籍就像一个个宝藏等待着你去挖掘,真的不去试试吗?。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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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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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 ,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 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40.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等有关;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4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43.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44.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45.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46.法国封建制法:指9世纪至18世纪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47.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其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教育、居民福利、商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涉及犯罪与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48.委托立法:又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49.“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50.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2.米兰敕令:是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53.大宝律令:颁布于701年,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5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55.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56.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57.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58.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59.1946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日本战后重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60.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61.制定法和上面的可能不出自同一单元,不是一个概念: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6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63.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64.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其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是古罗斯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反映且促进了氏族制的最终解体和封建主义形成的进程,标志着俄罗斯封建国家制度和封建法制已初步形成,为其后俄罗斯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立法模式;——明显特征是: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其简单的内容反映了封建制早期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制度;其具体规定体现了不平等的阶级地位和封建特权及对封建社会关系的维护;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是地域性的;65.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66.瓦克夫:即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包括清真寺、神学院、墓地、医院等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不得转让;67.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现在世界上有近1/ 3的人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受到过普通法影响的地区;68.基础条约:是成员国为建立欧洲联盟而签订的一系列基本条约,以及对基本条约作出各种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包括附件与议定书;69.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70.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71.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72.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73.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74.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妥协的产物; 75.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时期两种土地所有权之一,是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76.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地域或教派色彩;77.“明治维新”:是指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78.纠问式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79.类比:意为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比照古兰经和“圣训”中最相类似的规则加以处理;80.五月花号公约:规定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公正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职责;。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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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形成性考核外国法制史(本科)学校名称:学生学号:学生姓名:考核成绩: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10分1、迄今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A《乌尔纳姆法典》 B《亚述法典》C《赫梯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2、奴隶制法最早出现在()。
A 埃及B 古巴比伦C 中国D 希腊3、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A 女子B 男子C 妻子D 儿女4、()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A 吠陀B 法典C 法经D 佛教经典5、()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A 《那罗陀法典》B 《布里哈斯帕提法典》C 《摩奴法典》D 《述祀氏法典》6、古代印度婆罗门教法中规定的最高种姓为(),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A 首陀罗B 吠舍C 刹帝利D 婆罗门7、古希腊刑法中,()被视为最重的犯罪。
A 侵犯财产罪B 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 破坏家庭罪8、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是()。
A埃非特 B阿留帕克C 11人法院 D迪埃德特9、()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A《优士丁尼法典》B《法学阶梯》C 《法学汇编》D《十二表法》10、“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A 伊尔纳留斯B 阿佐C 亚库修斯D 巴尔多鲁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结构、体系上,楔形文字法律一般分为()。
A介绍 B序言C法典文本 D结语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
A立法的历史 B 法律移植的意义C 执法的历史D 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3、法学著作通常把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按照法律传统划分为两大法系,分别是()。
A中华法系 B 印度法系C 大陆法系D 英美法系4、《汉穆拉比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两大类。
A自由民 B 平民C 贵族D 奴隶5、佛教“三藏”是由()组成的。
A典藏 B 经藏C 论藏D 律藏6、古印度诉讼制度中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真伪的方式主要有()。
A水审 B 火审C 毒审D 圣水审7、雅典债法中规定的契约种类繁多,主要有()。
A 买卖契约B 合伙契约C 借贷契约D 租赁契约8、雅典的诉讼被分为()和()两种。
A 侦查B 私诉C 公诉D 庭审9、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划分为()。
A公法和私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D市民法和长官法10、罗马法中的物法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
A 物权B 继承C 债D 人身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楔形文字法2、种姓制度3、贝壳放逐法4、市民法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2、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有哪些?3、简述雅典“宪法”的局限性?五、论述题:共20分试述罗马法的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10分1、在“蛮族法典”中,()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A《尤列克法典》 B《伦巴德法典》C《撒利克法典》 D《伊尼法典》2、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实行()。
A 赔偿金制度B 人身处罚C 血亲复仇D 同态复仇3、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由东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召开的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称()。
A 《尼西亚信经》B 《信徒法规》C 教皇“教令集”D 《圣经》4、教会法关于婚姻的成立确认了()。
A 一夫一妻制B 一夫多妻制C 有夫权婚姻D 无夫权婚姻5、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是()。
A 财产制度B 债法C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D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6、()既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高渊源。
A 圣训B《古兰经》C 教法学D 外来法律7、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
A 程序先于权利B 公正、正义原则C救济原则 D 遵循先例原则8、1901年制定的()是英国劳工立法史上一部重要法律。
A《工厂法》 B《劳工失业条例》C 《工厂和作坊法》 D《工业法庭法》9、英国法对犯罪的分类中将较为严重的、通过公诉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定义为()。
A可速决罪B 可起诉罪C 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D 重罪10、1998年9月,随着《犯罪和骚乱法》的生效,英国最终废除了()。
A 死刑B 监禁C 缓刑D 罚金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日耳曼国家的大土地所有权形成以后,又通过()不断巩固和扩大。
A委身制 B 社员制C特恩权 D采邑制2、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A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B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C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D 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有()。
A教皇教令集 B 宗教会议决议C 《圣经》D 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教会教阶一般分为()。
A大教职 B 小教职C 大主教D 神甫5、被认为是伊斯兰法基础的五功是()。
A念功和拜功 B 斋功和朝功C 课功D 圣战6、伊斯兰法中的犯罪分为()。
A叛国罪 B 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C 酌定刑的犯罪D 经定刑的犯罪7、完全保有地产权的基本形式有()。
A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B 限嗣继承地产权C 租借地产权D 终生地产权8、布莱克斯东对契约所下的定义指明了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分别是()。
A 要约B 承诺C 协议D 对价9、英国法规定对财产的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A非法处理动产 B 骚扰行为C非法侵入土地 D 非法处理动产10、普通法系的特点是()。
A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B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C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D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日耳曼法2、教会法3、伊斯兰法4、衡平法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2、教会法中关于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3、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五、论述题:共20分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1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1分)1、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A《联邦条例》 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 D《人权宣言》2、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A 1787年联邦宪法 B《独立宣言》C 1781年联邦条例 D《权利法案》3、19世纪中叶以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创造了判例教学法。
A 詹姆斯·肯特B 兰德尔C 戴维·达德利·菲尔德D 约瑟夫·斯托里4、在法国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中,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发展出现在()。
A 拿破仑执政时期B 专制君主制时期C 封建割据时期D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5、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是()。
A 1791年宪法B 1793年宪法C《人权宣言》D1875年宪法6、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
A 法国法B 罗马法C 美国法D 德国法7、法国民法典关于()的内容直接源于罗马法。
A 婚姻和继承B 所有权和债权C人身D 侵权责任8、()是资产阶级宪法中公民权利和义务条款最多并最富有时代特色的一部宪法。
A《魏玛宪法》B《人权宣言》C 《独立宣言》 D《权利法案》9、1933年3月23日颁布的(),即“授权法”,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
A《消除国家和人民痛苦法》B《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C 《文官任用法》D《德国改造法》10、()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人”和“法律行为”这两个现行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
A 蒂伯特B 萨维尼C胡果 D 温德海得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美国的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
A 《华格纳法》B《联邦贸易委员会法》C《谢尔曼反托拉斯法》D《克莱顿反托拉斯法》2、美国法与英国法有哪些不同点()。
A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B 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C制定法更具灵活性,比重和作用也较大D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3、下列哪些属于美国宪法中规定的制衡原则()。
A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B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不受总统和国会干涉C 国会可以弹劾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D 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劾4、下列哪些法典构成了法国六法()。
A《拿破仑法典》 B《法国民法典》C 《奥内隆法典》D 《市镇法典》5、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有哪些()。
A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B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C 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D 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6、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
A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B 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C 注重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D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7、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德意志帝国宪法》中规定的内容()。
A 根据宪法,国家结构形式仍为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B 帝国首相由皇帝任命,是从属于皇帝的最高行政官吏C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D 帝国国会议员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8、战后德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分别有()。
A 《专利法》B 《折扣法》C 《反对限制竞争法》D 《反对不正当竞争法》9、德国刑法将犯罪分为()。
A重罪 B轻罪C可起诉罪 D违警罪10、德国法具有哪些不同于法国法的特征()。
A 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法律B 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C 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D 更强调对国家经济的干预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司法审查权2、大陆法系3、潘德克顿学派4、《德意志帝国宪法》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1804年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那些基本原则?3、简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五、论述题:共20分评述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基本结构与特点?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1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1分)1、日本第一部刑法典是()。
A《新律纲领》 B《改定律例》C《假刑律》 D《一百条法》2、设立于东京,其管辖范围主要是上告和诉讼法特别规定的抗告案件的法院组织是()。
A 最高裁判所B 简易裁判所C 高等裁判所D 地方裁判所3、日本在资产阶级法典编纂的初期,主要以()为模式。
A 德国法B 法国法C 美国法D 英国法4、下列哪项不属于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法律制度的特点()。
A 法律渊源比较统一B 资本主义法的特色较为突出C 属于世俗法,但长期深受拜占庭教会法的影响D 封建专制色彩极为浓厚5、1918年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A 《俄国各民族权利宣言》B 《苏俄宪法》C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D 《和平法令》6、()是整个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主要参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