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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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外国贷款规定(全文)

外国贷款规定(全文)

外国贷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治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托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

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

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是中国银行为支持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活动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它们拓展海外市场并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对象:该政策主要面向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2.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项目规模,中国银行可以提供不同规模的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通常与项目的风险、预期回报等因素相关。

3. 贷款期限:中国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项目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

通常,海外并购贷款期限较长,以适应项目的长期资金需求。

4. 利率和费用:中国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企业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贷款利率。

此外,还可能收取一些手续费、管理费等。

5. 抵押物和担保: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中国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担保。

这可以是企业的资产、股权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6. 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中国银行可以协商制定合适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还款、按季付息等。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是为了支持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通过提供融资支持,中国银行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增强其全球竞争力。

20号文解读

20号文解读

事件: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继《外管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的点评--“三管齐下”抑制国际套利资金流入》之后,我们再次梳理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前世今生,深度理解新规意义。

核心观点:1、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6月底实施前需银行购汇150亿美元左右以补充综合头寸。

此规模远低于市场流行观点测算的结果,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此前银行综合头寸的余额不是0,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是测算规模时应将政策性银行剔除。

2、外管局本次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银行购汇“积极性”二是抑制银行过度发放外汇贷款的势头。

回顾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可见,外管局会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形势来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方向。

3、再次提醒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

我们在此前的电话会和本周的周报已提醒投资者关注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与市场部分观点不同,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在政策执行上会很快起效,使得包括5月在内未来数月的新增外汇占款规模回落至1000亿至2000亿人民币之间,造成银行间流动性相对紧张,这无疑对在过去一个季度充分享受宽松流动性环境的部分资产的价格带来调整压力。

3-5年内虽然会收窄,但依然是可持续的,这意味着我国对欧美国家维持贸易盈余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从维持贸易平衡的角度考虑,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意味着未来一两年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存在。

对于汇率未来走势,谢亚轩预计人民币兑美元2013年升值幅度在2%左右,随着跨境资金流入监管的加强,人民币升值可能会出现波折,但未来一至两年内人民币升值是大趋势。

谢亚轩进一步指出,汇发20号文的针对性非常强,政策方向明确,政策手段比较得法,并且与其他机构在政策上有协同,因此会起到威慑作用,会取得一定的政策效果。

有效阻止套利资金?要解释为何20号文能够有效阻止套利资金,首先要说清楚为何套利资金在2013年第一季度甚嚣尘上。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资本新规是指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

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以下是资本新规的详细解读。

1.新旧办法并行报送期:正式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但设置了1年的并行报送期,即在并行期内,需按照新旧资本管理办法并行计算和报送。

2.调整房地产开发贷自有资本金比例要求: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的房地产开发贷,将继续适用100%的风险权重。

3.调整居住用房地产抵押权重:对标国际版新巴三,最低权重由40%下降为25%,利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和其他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品的业务。

4.调整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CCF):短期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5.优化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

6.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

7.过渡期安排: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8.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新动向:对于申请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并通过监管验收的银行,设置三年并行期,第一、二、三年的内部损失乘数分别不低于90%、80%、72.5%。

9.可免于计量表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承诺条件:进一步细化条件,便于落地实施。

10.信用风险评估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的频率由每半年一次调整为至少每年一次。

总体来说,资本新规在保持与国际版新巴三对标的同时,结合国内宏观政策经济形势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有利于国内银行资本新规的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1.01【实施日期】199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在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境外贷款怎么做?

境外贷款怎么做?

境外贷款怎么做?来源:良有以也,作者:薛键,原标题:境外贷款业务开展及风险防范,经授权转载国内银行普遍陷入资产荒,如果足够跳脱,其实现在还可以把贷款做到海外去。

当然,境外贷款有不一样的业务开展路数与风险防范做法,作者以海外10年公司银行业务从业经验分享境外贷款业务开展与风险防范的些许心得。

——本文于2022年3月15日发表于《中国外汇》2022年第6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项《通知》的发布,补充了资本项下对于企业、银行境外放款及贷款的监管细则,更好地实现了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境外贷款业务是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

境内银行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在发放贷款的形式上,除了直接发放以外,也包括了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发放。

我国参与发放境外贷款的商业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及外资银行等。

对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来说,此类境外贷款业务量相对较少,业务经验也较为缺失。

当下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领域缺乏优质资产,一定程度上存在“资产荒”现象,此时对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无疑给国内银行提供了更多配置资产的渠道。

未来银行可以在限额以内相应增加境外贷款的资产来源。

另外,对境外客户发放贷款,银行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作业方式。

因此,银行要做好境外贷款业务,必须加强对境外贷款市场的了解和对境外贷款实务的掌握。

境外贷款业务开展一切贷款业务的开展皆发源于客户的融资需求。

我国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则发源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的融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海外,在境外开拓市场、发展业务。

能走到海外去的企业,大多在国内有相对充分的银行授信支持,但在海外发展的这些企业往往由于成立时间短、银行关系弱等原因,较难得到所需要的银行贷款。

深度解读-【外贸国六条】

深度解读-【外贸国六条】

深度解读-【外贸国六条】深度解读-【外贸国六条】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

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是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

二是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

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

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

四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

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

五是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

完善多种贸易方式,促进边境贸易。

六是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逐条解读:概论: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

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解读:这是个概论性帽子,无需解读大家也清楚,就是说为何要出台下面的系列措施?一是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

解读:这是要求国家外贸监管/服务体系,即海关、国检、外管、国税、口岸、央行及商务部等政府性机构。

方向是这些部门要创新和改善现有的监管服务系统,逐步实现“三个一”便利通关方案。

(各部门当然要响应国务院要求加快进程)二是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

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

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解读:这也是针对监管服务部门,但已经不是“研讨”是直接下指令,不许政府部门或变向委托关联机构设置进出口环节中的经营性收费、暂停法检收费、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工业品成品免检及逐步推行法检市场化。

(各位外贸企业主,这是直接政策红利啊!)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关注客户条件之一时,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借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币种、金额、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担保措施,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等;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3.借款人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4.借款人财务报表;5.拟采取的担保措施;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结构等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要)。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展开全文2015 年11 月30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 货币篮子,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资本项目的开放,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国内的跨境政策在资金“扩流入”方面已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其中尤其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放宽来的最为重磅:首先是2015年发改委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中长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今年以来又推进了外债规模改革试点和对外转让债权等多个外债改革工作;其次是人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132号文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现在所有的国内企业(房地产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通过“全口径”模式从境外融资;再者是外管局的“统一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放开了外债资金的意愿结汇,并大幅放宽了资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不再区分资本金及外债资金的使用,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总而言之,发改委现在鼓励境内企业去海外发债,并支持资金回流结汇,人行告诉我们只要在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内,境外资金就可以作为外债进来,而外管局又告诉我们外债借进来后正常使用不会受限。

这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都在便利着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

要知道境外的融资成本通常是远低于境内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入外债,这或将改变国内企业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一、基础概念科普为了更好的理解及应用以上几个外债新政,让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几个基本概念。

1外债的定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

而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放款是指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包括境外银行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

为了防范境外放款带来的风险,我国央行通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来加强监管。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机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央行规定,对于境外放款,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11.5%。

二、外汇风险准备金要求
外汇风险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应对外汇风险而设置的准备金。

我国央行规定,对于境外放款,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风险情况,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外汇风险准备金。

具体比例根据金融机构的外汇风险水平而定,一般不低于1%。

三、单一借款人限额
单一借款人限额是指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上限。

我国央行规定,对于境外放款,金融机构的单一借款人限额应不超过其资本的15%。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面对资金流出时,无法及时筹集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债务偿付的风险。

我国央行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外放款的流动性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

以上是我国央行针对境外放款制定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境外放款带来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现金贷业务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现金贷业务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现金贷业务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

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5年左右,正值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期,迅速成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

一、发达国家现金贷业务管理措施(一)建立准入制度。

一是设立准入机制。

美国现金贷机构需在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进行备案登记;英国现金贷平台则需要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进行资质认证。

二是提高准入门槛。

日本为保证现金贷业务合理实施,将最低净资产额由个人300万日元、法人500万日元,全部提高到2000万日元。

(二)对贷款要素进行限制。

一是规范贷款利率。

英国设置现金贷利率上限不得高于0.8%/天;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美国建议现金贷提供低风险的长期贷款产品,允许出借人提供两种长期贷款选项:一种为年化利率上限为28%且申请费用不得超过20美金的贷款。

另一种为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贷款,但违约率需要控制在5%以内。

二是控制贷款限额。

美国对现金贷机构开展“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或设置最高不超过500美元;日本规定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3。

三是设置展期限制。

美国规定用户在贷款无法归还时,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且每次展期时须归还1/3的借款;英国则规定用户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两次展期总借款额(含利息)不能超过其原始金额的两倍。

四是加强罚金管理。

英国规定现金贷机构对用户逾期收取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以下费用的总和:每天15英镑加上每天按0.8%的日利率收取的利息,且最高要求归还贷款(含罚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借款金额的2倍。

(三)强化行业监管。

一是建立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机制。

英美两国要求出借人必须通过信贷系统汇报所有信贷数据,包括足额偿还能力测试或者本金偿还选项等信息;日本指定信用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机构需共享各自的信贷余额信息。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作者: 陈国松赵万编辑: 王莉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

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

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

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业务概述外保内贷业务属于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范畴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

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

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者非法转移资金入境。

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或者套利的主要动机有两种:一是利用境外银行或者境外关联公司担保,使得境内主体获得低成本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经过集团资金池归集或者渠道流转后,最终流向高收益理财或者投资项目,赚取利差收益;二是构造内保外贷交易背景,业务存续期间制造跨境担保履约,将境外非法资金以履约赔偿形式入境,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洗钱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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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也即,27号文基本上把目前境外贷款的模式全部囊括进来,即跨境直贷(直接为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和内保外贷(又分为非金融企业担保和金融机构担保)两种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且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很显然,27号明确了只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便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即在自贸区内没有机构或没有FT账户的境内银行也可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也即参与境外贷款的范围被大幅放宽。

毕竟之前做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主流银行(海外和自贸区有机构布局)、在自贸区内有机构的中小银行(自贸区分行的资金按照外来外去的原则进行管理)以及一些账户类境外贷款(如NRA、FTN和OSA等)为主。

(二)明确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需要备案27号文正式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3个月过渡期,且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即境内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央行、外管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需要关注两个数据报送要求1、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央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央行和外管局。

2、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四)境外贷款市场:本币市场空间有待进一步打开(目前仅占16.55%)截至2021年底,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达到 4.26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本外币贷款的比例只有 2.20%,可以看出市场空间实际上还未完全打开。

同时我们看到,4.26万亿的本外币境外贷款中,本币境外贷款余额只有0.70万亿,占比仅有16.55%,也即83.45%的本外币贷款由外币贷款构成(余额达到0.56万亿美元),因此相较而言,我们认为本币境外贷款的市场空间需要进一步打开。

三、将本外币境外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 更鼓励以本币发放境外贷款考虑到过去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本次27号文明确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也即27号文实际上大幅拓宽了境外本币贷款的内涵:(一)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且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二)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三)鼓励优先采取人民币贷款以及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即致力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同时27号文还规定,若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四、明确贸易融资和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不纳入境外贷款管理27号文同时还明确有两类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管理:(一)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27号文规定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二)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此外,27号文还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两个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明确FTN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明确通过离岸账户(浦发、招商、交行、平安)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五、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对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27号文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具体如下,(一)境内银行应确保任一时点境外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27号文主要通过各行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来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除国开行和口行外,大部分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一级资本净额*0.50(三)对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四)为鼓励以本币形式发放境外贷款,在境外贷款余额的计算上,可以看出本币境外贷款余额更为划算,外币境外贷款余额还要再加个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即额外占用0.50倍的额度。

六、明确“三不得”: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境内(一)在境外贷款的资金用途管理上,明显更严, 规定更为明确,即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具体看,1、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2、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3、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其中,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加强资金用途管理的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为此,27号文还明确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亦应受27号文约束, 即避免境外银行沦为通道。

(二)这里需要关注“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这个规定,我们理解这应该是为了防止规避内保外贷监管要求。

七、加强还款能力审核:强化尽调与真实合规性审核在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外,27号文明确以下两点:(一)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募集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

(二)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这实际上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的规定比较相似,29号文明确“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八、大的思路应是更鼓励境外放款(尤其是本币)和跨境资本双向流动事实上无论是央行和外管局,2021年以来的任务均是特别强调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并将其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严防外部金融风险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我们理解整体方向应更鼓励境外放款(尤其是本币),以平衡外债流入。

当然,这里既有支持企业走出去、丰富信贷投放品种的需要,也有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政治诉求。

九、构建了完备的跨境投融资监管体系跨境投融资的关键在于进和出两个方向,而境外贷款新规对构建完备的跨境投融资监管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资金进来层面,主要通过2017年1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来约束,这里的约束对象既包括银行,也包括非金融企业。

(二)在资金出去层面,主要通过2016年n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和2021 年1月发布的布《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等文件来约束。

不过这里仅针对企业。

(三)27号文则针对银行境外放款提出了具体要求, 也即目前资金进出两个方向上,均已对企业与银行提出了跨境投融资监管要求。

当然,目前政策层面在跨境融资的相关参数设计上保持了一致性,如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均设定为1和0.5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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