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外国银行分行视角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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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月7日
——结束——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是指在跨境融资监管方面,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指标和要求,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和政策要求,引起了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制定背景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境融资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然而,跨境融资活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加强对跨境融资活动的监管。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主要内容
1.资本流动监测与风险评估
针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风险评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指标。包括对外资金流动的监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2.外汇市场稳定和流动性管理
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管理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设立外汇市场流动性调整工具、建立外汇市场流动性监测系统等。
3.跨境融资机构监管
针对跨境融资机构的监管工作,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包
括对跨境融资机构的准入条件、资本充足监管、流动性管理和潜在风
险评估等内容。
4.跨境金融产品创新与管理
在跨境金融产品创新与管理方面,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
参数。包括对跨境金融产品的设计、定价、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5.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国家加强了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促进了信息的共享和
全口径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全口径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HI
■李莹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本外币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但对外债权仍是"分币种、分业务$的管理模式%随着跨境资金流动的日益复杂,我国对外债权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但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外汇管理成效%文章借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开展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对外债权分类
对外债权与外债对,是指境
本外币资金融的行为%
根扌居管理需要,对外债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
1.分类%分为、银行和其的对外债权%其中,行为商业行、行、、
以;其它部业和行金融%
2.业务分类%分为债权和
外债权(债权)%债权境外债务资金融为债权,债权人因成的对境外债务的可
索权为外债权%
3•按照债权对应的金融工具分类%分为:债券、、贷款、-币和存、其式对外债权%
4.为分析需要,对外债权还可以国别、、币种行分%其中,
对债权行分外,还可以 行划分%
二、对外债权主要管理政策
对外债权管理主要分为:
第一是,2009前,
无对外债权的%对,关规定一金融外汇业务、境外的规定%
是成,2009~2014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汇发[2009]24号)是第一业境
外规文,步奠定业境外
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操作细则%
是繁盛,2014以后,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
理策的》(汇发[2014]2号)宽了
境业境外管理,允许股权关
联管理的企业%2016-2017年,人
行和外汇局先后出台了《一步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复习课程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和9号文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具体如何操作?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9号文实施后,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答: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19号文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二、企业外债规模计算
3、9号文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19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推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
屮W外il:
MAR 01,2021
推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
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协调配合,既有助于从整体层面监测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木流动的运 行状况,又能强化对微观主体的风险防范_
文/符林编辑/章蔓菁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统筹平衡促进贸易投资自 由化、便利化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在 开放的环垃中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 监管”两位一体的竹理框架.积极应对外汇市场冲击和 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作为两位一体管埋狀架的两大支丨丨_:,宏观屮慎与微观监 竹在发挥衿自优势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协调发展同样 要,
宏观审憤与微观监管之间的关系
宏观审慎是一种强调整体、自上而下的监管机 制,其关注重点足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则是一种 从个体到牿体、[^下而上的监管机制,关注的重点是金 融机构个体的稳健性:虽然宏观帘慎与微观监管在政策 目标、政策工具、实现途径方面有所区分和侧重,但同 时也有所融合和互补:这一关系为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 的调奠定了基础:
一是防控目标“和而不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 市慎与微观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坫防控外汇市 场风险和跨境资本流动冲击_但两者的具体作用层面有 所不同:宏观屮愤沾通过建立和完善跨垃资本流动监 测、预齊和响应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外汇市 场的顺I/請I波动,旨在维护外汇市场的M本稳定.防范 跨垃资本流动大幅波动丨发系统性风险;而微观监讶则 迠通过打I;•虚假交品、欺骗性交蛣和地下饯庄等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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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
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7.01.12
•【文号】银发〔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
通知
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最新版】
目录
一、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定义与作用
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调整情况
三、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影响
四、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正文
一、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定义与作用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一个重要计算因子,它包括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以及跨境融资杠杆率。该政策作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之一,可以通过调整参数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上调参数可以提高对应的风险余额上限,便于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跨境融资额度;反之,下调参数则会降低风险余额上限,限制跨境融资额度。
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调整情况
近年来,我国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了多次调整。2020 年12 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 1.25 下调至 1。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三、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影响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政策的调整会影响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当参数上调时,企
业可以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当参数下调时,企业需要重新安排融资计划。其次,政策的调整还会对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产生影响。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政策要求调整外债额度,以确保合规经营。
四、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全口径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
全口径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
作者:李莹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02期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本外币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但对外债权仍是“分币种、分业务”的管理模式。随着跨境资金流动的日益复杂,我国对外债权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但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外汇管理成效。文章借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开展对外债权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与研究。
一、对外债权分类
对外债权与外债概念相对应,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提供本外币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管理需要,对外债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部门分类。分为政府部门、银行和其它部门的对外债权。其中,银行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于贷款协会、信用社或合作社以及住房抵押协会等;其它部门包括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 按照业务分类。分为表内债权和表外债权(或有债权)。债权人直接向境外债务人提供资金融通为表内债权,债权人因担保关系形成的对境外债务人的可追索权利为表外债权。
3. 按照债权对应的金融工具分类。分为五类工具:债券、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其它形式对外债权。
4. 为分析需要,对外债权还可以按国别、期限、币种进行分类。其中,期限除按原始期限对债权额进行长短期划分外,还可以按剩余期限进行划分。
二、对外债权主要管理政策
对外债权管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萌芽期,2009年之前,尚无对外债权的概念。对于机构而言,有关规定零星散见于一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境外贷款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阶段是成长期,2009~2014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是第一部企业境外放款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企业境外放款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操作细则。
解读央行跨境融资新规
解读央行跨境融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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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摘要:
1.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定义和作用
2.跨界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的实施
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上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4.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发展趋势
正文:
一、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定义和作用
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中的一个计算因子。它相当于杠杆率的放大器,上调这一参数可以提高对应的风险余额上限,便于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跨境融资额度。这一政策属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之一,旨在防范跨境融资风险。
二、跨界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的实施
在跨境融资新管理模式下,对企业的跨境融资实施风险加权余额管理。企业在风险加权余额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跨境融资。这一政策旨在加强对跨境融资的管理,避免金融风险的传播。
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上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 上调至1.5。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四、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跨境融资方面的政策不断完善和放开。从过去的严格管控到如今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表明我国在跨境融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跨境融资的监管力度,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跨境融资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外国银行分行视角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基于外国银行分行视角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基于外国银行分行视角的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一、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全口径跨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意义
2016年6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正式在全国落地,这是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改革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开放进程中一项重要的举措。这项政策旨在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对笔者所在的外国银行分行,更是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拓宽了外国银行分行的融资渠道,帮助外国银行分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外国银行分行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2017年1月,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的出台,更是放宽了多项对于跨境融资的限制,外国银行分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以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在9号文的新政策下,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融资额度更加充裕,外国银行分行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境外同业拆借、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全口径跨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利好
与此前2016年4月29日,人行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文)相比较,9号文对外国银行分行主要体现出六点利好:
首先,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纳入通知适用范围,并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外汇交易从制度套利走向市场博弈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外汇交易从制度套利走向市场博弈陈君
【期刊名称】《中国货币市场》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的发布,取消外债管理的事前额度审批,金融机构和企业拥有了依据自身资本实力开展境外融资的资格,这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一次重大举措。银行间跨境资本流入的限制放宽,有利于矫正长期扭曲的境内外汇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减少制度缺陷带来的套利行为,引导外汇交易进阶到真正的市场博弈。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陈君
【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3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研究 [J], 贺立
2.我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问题研究 [J], 课题组
3.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外汇交易从制度套利走向市场博弈 [J], 陈君
4.全口径跨境融资\r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跟踪审计例析 [J], 李世荣;马昱新;宋娴
5.后疫情时代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研究--基于巴西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的经验 [J], 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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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解读与思考
202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下调,此次下调为年内该参数的第二次调整,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政策依据、宏观环境变化等方面对此次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总结了宏观审慎参数调整对市场主体业务开展的启示。
202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此次调整距离2020年3月时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间隔九个月,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一、政策背景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提高跨境融资便捷性、做好宏观调控目的推出的、针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的跨境融资管理制度,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文件)(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
彭 岱
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行《通知》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适用的主体及跨境融资行为进行了界定,建立跨境融资约束机制,核心要求是“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其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为“资本或净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
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07
•【文号】银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
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银发〔2021〕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2021年1月7日
全口径跨境融资和宏观审慎管理
豁免范围
被动负债(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
无
币)、自用熊猫债、转让与减免(跨境融资转增资本
或债务减免)
余额计算 结汇政策
简单加总
外资企业:可结汇 中资企业:不可结汇
风险加权余额:期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汇率风险折 算因子
中外资企业:意愿结汇 非银行机构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结汇
6
宏观审慎管理
一种管理方式,国家通过一些如对参数的调节、逆周期操 作等措施,来实现对外债的管理。
1
政策适用主体
法人机构
法人企业
非金融企业 政府融资平台 房地产企业
法人金融机 构
银行类金融 机构
非银行金融 机构
外国银行境 内分行
27家 其他
2
对企业的优势
便于国内企业向海外借钱,能够丰富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操作程序简便,尤其利好中资企业。
进一步扩大了国内企业的融资额度,企业可在净资产2倍的范围内从国外 借入人民币或者外币外债,并在国内使用。
3
对比产生优势
2016年以前
2016年以后
借债主体
中资企业逐笔申请外债指标;外 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
借入外债
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在 余额上限内借债,拉平中资企业 的政策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政
短债指标稀缺,发改委审批审慎,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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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国银行分行视角的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研究
一、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全口径跨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意义
2016年6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正式在全国落地,这是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改革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开放进程中一项重要
的举措。这项政策旨在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对笔者所在的外国银行分行,更是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拓宽了外国银行分行的融资渠道,帮助外国银行分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外国银行分行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2017年1月,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的出台,更是放宽了多项对于跨境融资的限制,外国银行分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以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在9号文的新政策下,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融资额度更加充裕,外国银行分行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境外同业拆借、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全口径跨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利好
与此前2016年4月29日,人行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文)相比较,9号文对外国银行分行主要体现出六点利好:
首先,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纳入通知适用范围,并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其次,不只局限于人民币存款,外国银行分行因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都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再次,除原先的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外币跨境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第四,外国银行分行因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第五,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第六,外国银行分行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根据9号文要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
率折算因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金额越小,债务主体能够融资的规模越大。
如笔者所在的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于使用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一级资本的80%,跨境
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扣除以上各项豁免项目后为0。
从宏观上看,政策的推出,使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联行有了更多的联动,境外联行过去只在境外本土开展业务,如今无论是业务范畴的扩大还是业务能力的提高对境外联行都是利好消息,跨境融资业务将成为今后业务发展的方向之一,在总行利润提升的同时,也为境内客户提供了更好的融资体验。
三、实施全口径跨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挑战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推出,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是境外资金的成本较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断寻求更低的融资成本,甚至可以跨过银行,通过自身力量获得融资,不管是报价模式还是产品结构,境内、境外日益趋同,这使得银行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其次是境外联行要给境内企业做融资,外国银行总行全球授信制度及相关的后续应用需创新升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推出,促进了外国银行境内外分行的业务联动发展,实现境内外客户、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9号文第十一条(四)规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但外汇局批
准结汇是按照“意愿结汇”还是“支付结汇”的原则办理未明确。
其次,9号文第十条(四)规定“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实验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此条规定并未明确
企业跨境融资结汇是否允许偿还人民币债务。而根据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债结
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规定,企业无法将融入外汇资金结汇后用于归还境内机构人民币贷款。
第三,9号文第十一条(四)规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但是金融机构借入跨境融资后是否允许续做与汇率、利率相关的套期保值,与境内银行和境外债权银行签订套期保值合同或协议,新政策没有明确阐明。同时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平盘交易规避汇率风险,是否允许以借入跨境融资资金进行平盘交易也未明确。
第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中对境外融资成本及利率浮动的规定并不明确。根据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外汇局对企业办
理跨境融资签约进行备案管理,金融机构将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至人行。在此过程中,人行及外汇局并未对融资成本进行审核,缺乏法规的约束,在国内外利差空间较大及美元汇率升值预期的情况下,受追求利差利益的驱动,会导致境内银行间存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加剧,为扩大市场份额,银行往往会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这就导致银行的利差减少和成本加大,而为了获得利差所进行的高风险投资又会引起银行的不稳健行为,增加银行的持续性经营的不确定性。
投机资金大规模流入流出,不利于国家外汇的稳定,存在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例如2015年下半年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较强,企业有利用“内保外贷”进行套利的现象发生,外汇储备连续下降。不过,近期人民币快速升值,截止今年9月7日,在岸人民币兑美元突破6.50关口,人民币年内兑美元已升值6%,企业套利空间变小。加之,国内在2015年多轮降息后,存款基准利率不断下降,国内高存款利息与国外低贷款利率之间的价差减少。又由于2016年末以来,监管层加强了国际资本流动管制,企业套利已经变得比较困难。另据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8亿美元,升幅为0.4%,为连续第7个月出现回升。
第五,按照外债借款期限,一年期以上为中长期外债,中长期外债除受9号文各项规定的约束外,还需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实际中长期外债是接受人行及外汇局和国家发改委的双重管理,对于境内银行机构的中长期外债仍为较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五、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建议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随着9号文的政策落实,配套相关跨境融资管理实施细则及文件释义,将跨境融资管理中涉及的结汇、套期保值等规定进行细化,将相关业务的审核原则,授权范围等进行明确,提高政策的业务操作性。第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