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质采用颜色和形状等方式进行分类标识。
第五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清晰、醒目、可靠。
第六条罐车、罐船及集装箱的标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罐船及集装箱应在外部使用清晰可见的标识,在内部应设置醒目的标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八条储存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储存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运输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核验购买者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废弃物的分类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和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条例
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设备、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分类、储存、使用、运输等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并按照运输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装卸与运输。
同时,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危险品管理的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明确危化品管理的责任人,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条:对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标识、装卸、交接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检测和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消灭隐患。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件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分类,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程度和环境风险,将其分为特别危险品、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品、易燃危险品、易致窒息危险品、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
对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条例》还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还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组织事故调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除了企业的管理责任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总结来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和政府应积极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__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修订于2024年3月1日生效。
条例总共分为八章,分别从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转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以评估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方面,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和安全措施。
例如,要求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档案和台账,对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并制定专门的储存管理制度。
同时,要求单位对储存库区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方面,该条例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使用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估。
同时,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对于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操作要求,也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该条例要求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的运输标准和规定进行运输。
同时,对于运输途中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要求运输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条例还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转移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管理制度是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原则: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会对人身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条安全目标: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应当达到以下安全目标:(一)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二)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三)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五)公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购、销售、储存。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限制和禁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进口和销售没有经过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二)销售假冒、伪劣危险化学品;(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四)销售未标明重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五)向危险化学品未知或者未经培训的人员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等。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选择: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远离人员居住区、水源地、公共交通路线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建设、装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程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定,具有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性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当我第一遍读一本好书的时候,我仿佛觉得找到了一个朋友;当我再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仿佛又和老朋友重逢。
我们要把读书当作一种乐趣,并自觉把读书和学习结合起来,做到博览、精思、熟读,更好地指导自己的学习,让自己不断成长。
让我们一起到店铺一起学习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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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今天小编整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7.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7.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7.3. 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