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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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
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的持证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防事故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工作。
二、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盗、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保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发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预防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四、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使化学危险品不致达到爆炸浓度。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防爆措施。
五、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的采购和运输,应严格遵守公安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章私自夹带。
六、严格出入库制度,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自燃或爆炸的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检验,高温季节(暑假期间)应加强值班,注意每日的气温;适时开放喷水降温,每日12时—13时,16时—17时测量库内温度,并作好记录。如库内温度超过30℃,要特别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防止自燃爆炸。
七、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旧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远离库区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八、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仓库管理人员应负责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并掌握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九、危险剧毒物品的管理,必须指定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并采用双人双锁制。并经常对有关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物资安全。
十、剧毒危险品的使用,必须经室主任审批,双人签名领用,一般限额一次用量。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耗、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剧毒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
十一、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校值班室、保卫部门报告,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同时报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