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年修正)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等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也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运输活动,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危险物品运输中发生事故,中国政府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指对道路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法律制度,是在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预防和化解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和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记、包装、装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首先,危险货物的分类是根据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和运输方式划分的。
根据危险性质,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危险货物分类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进行准确的分类才能制定合理、安全的运输规定和措施。
其次,危险货物的标记和包装也是十分重要的。
标记和包装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危险货物在装运前必须进行标记,并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危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不影响其他货物的安全,从而保障路面交通等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接下来是装卸和运输中的规范措施。
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安全可靠,采用专业装卸工具,以及做好现场隔离和防护措施,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如时刻络驾驶、保证车、货、人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另外,对于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也是重中之重。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遇到事故或泄漏,必须立即进行快速反应、危险品事故处理及通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现场处置。
同时,也要加强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预防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监督管理是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但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规定中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即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的为准,未列入该标准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规定还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定义,即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在第七条中,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需要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摘要: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一定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运输要求和违规惩罚等方面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的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规定和标准;2. 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运输许可证;3. 监督和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下设的部门包括法规制定、许可和审批、监管检查等。
第二节:运输要求一、车辆要求1. 车辆选择: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如车辆的结构、耐受能力和装载能力等;2. 车辆标识:车辆必须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3. 车辆审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二、货物包装要求1. 包装标准: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损坏;2. 标识警示: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们注意避免接触和碰撞;3. 包装检查:经销商和运输企业必须对包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运输要求1. 司机资质: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 路线选择:运输企业必须选择安全和适宜的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3. 运输限制:严格遵守运输限制,如速度限制、装载限制等;4. 安全设备: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处理装置等。
第三节:违规惩罚一、违规行为1. 超速行驶;2. 装载不符合规定;3. 路线违规;4. 包装不符合要求;5. 安全设备不齐全。
二、违规惩罚1. 处罚方式:违规者可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2.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不同;3. 运输企业监督:对于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将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甚至可能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保障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及其能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遵守下列义务:(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起点和终点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组织运输过程;(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坚持以安全第一,谨慎作业,保护好危险货物,确保运输安全;(三)组织者应当开展勤务通知,准确、全面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引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设备、车辆及其运输保护工具,妥善处理事故;(四)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货物的检查、装/卸货登记、安全运输。
第二章运输单位第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有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管理技能,并参加各类安全咨询会、规范运输日程计划,不断发展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的运输登记,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认可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和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强化运输安全意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车辆牌照申请,应当提交由有关部门签发的道路运输项目许可证书,经核查后发放。
第四章道路护送第十条道路护送,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护送人员,配备有关车辆和设备,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护送服务。
第十一条护送人员,须通过考核后获得护送资格证,方可开展护送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护送车辆,应当 adhere to the route, time limit and speed limit set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第十三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
”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运输单位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人员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 货物分类与包装
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
5.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备。
6. 运输路线与时间
运输危险货物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和时间,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或恶劣
天气条件下运输。
7.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速、避让、紧急情况处理等。
8. 货物装卸管理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稳定。
9.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单位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
10. 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1.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包括化学、石油、气体等诸多行业。
由于其特殊性和潜在的危险性,对于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本文将从安全意识、法律法规、运输车辆、司机资质、应急救援等角度,全面探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一、安全意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意识是整个制度的基石,包括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部门等各方面都要强化安全意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认识和重要性;车辆驾驶员要具备相应的危险品防护知识和驾驶技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力度,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符合规定和标准。
二、法律法规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无事故地进行。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输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从运输企业的注册和准入、车辆的装备和检验、司机的资质要求等方面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规范,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装备。
运输车辆要经过严格的技术检验和备案登记,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车辆应当安装相关的安全设施,比如防撞设备、防滚设备、防火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此外,车辆的装载也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货物应当固定牢固,防止倾倒或者泄漏。
四、司机资质司机是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资质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当严格按照运输计划和规定行驶,不得超载、超速或违反交通法规。
此外,司机应当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应急救援尽管各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非常重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道路运输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尤其是在涉及到危险货物的情况下,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如何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
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因具备或者可能具备危险性质,对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可分为以下9类:1.炸药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反应物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办法运输车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卫星定位和动态监控技术系统,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运行状态和运行轨迹等数据。
•车辆应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和警示标志,标示清楚包装物质、危险品名称、数量、规格和包装标志等信息。
•车辆应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应持有危险货物驾驶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具备货车驾驶及危险货物运输经验。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在发现危险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单位。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危险货物应经过专业的包装和标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货物必须妥善装载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破损、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危险品之间、危险品与非危险品之间应分空间、分隔架装运,隔离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危险品。
运输途中应注意的问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和路线服务设施进行行驶。
•停车时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拉锁、紧固软管等措施,防止货物破损、泄漏等事故。
•因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变化,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可能发生化学变化或危险跌落。
因此,运输过程中也需要随时对危险物品进行保护和监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如今日益发展的物流行业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监管危险货物的运输。
本文将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分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根据其危险性质的不同,危险货物被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二、许可和执照要求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控,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从事此类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照。
他们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获得资质证书。
运输公司还需要满足一系列包括车辆质量、装载容量、运输工具配置等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车辆的选择和配置方面,规定了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爆、防火等安全设备。
同时,运输车辆的装载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区、固定和包装。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急救知识和危险货物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监管和执法机构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运输标准,组织培训和考试,以及对运输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违规的运输公司进行处罚,并可以随时对道路运输进行抽查和检查。
五、事故应急和风险防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能对人员财产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和污染,因此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输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这些预案包括了对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紧急疏散方案以及事故后的善后工作等。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运输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通过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的改进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六、国际合作和标准统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日益频繁,国际合作和标准的统一变得尤为重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交通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涉及到危险货物的运输时,就需要一套严格且精细的管理规定来确保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货物,顾名思义,是那些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品。
比如常见的石油化工产品、烟花爆竹、压缩气体、有毒化学品等等。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必须高度重视。
首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且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运输车辆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火、防爆、防毒等装置。
同时,车辆还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求更是严格。
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疲劳驾驶。
押运人员则要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在危险货物的包装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能够有效地防止货物泄漏、洒落、挥发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要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
比如,易燃易爆的货物需要采用防静电、防爆的包装;有毒有害的货物则需要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要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重要的公共设施等敏感区域。
在运输前,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中途停靠点等,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路线,必须及时报告并获得批准。
在装卸环节,同样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装卸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16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4.10.09【实施日期】1984.1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年10月9日津政发〔1984〕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交委联系。
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改进公路货物运输管理,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四化建设需要,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要以国营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装卸、搬倒、起重、打包、联运服务、代办托运(以下简称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及军用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联户和个人,以及各种运输工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局是公路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设立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管理全市公路运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津政发[1998]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8〕49号)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将标题“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管部门”改为“航管机构”。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1%”改为“2%”。
将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六区的,由市航管机构直接计征;在其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所在地航管机构计征,其中征收市属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在津单位的管理费,50%上缴市航管机构。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删除。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运输管理ﻫ第五章维修管理ﻫ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检查ﻫ第八章附则ﻫ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ﻫ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ﻫ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ﻫ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ﻫﻫ第三章申请与审批ﻫﻫ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ﻫ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ﻫ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doc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运发[1993]1382号发布日期:1993-12-28执行日期:1994-3-1生效日期:2005-8-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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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搬倒、打包、联运服务(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及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以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通知》(〔91〕交运字163号)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在生产、销售、储存危险货物过程中,需经道路运输的单位。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装卸、打包、保管、押运、管理等作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运输资格审查登记程序第五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需具备定车、定人、定任务、定防护用品及其清洗点、定车辆清洗消毒点等专业化运输条件,分别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承运。
停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自备车辆,从事提取、运送本单位危险货物的,需持本单位申请书和上级安全技术部门书面证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
第七条设置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开业证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和开业证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停办危险货物临时存放业务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
第三章托运第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受理站,办理托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
第九条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关证件:(一)爆炸物品,应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二)一级毒害品(即剧毒品、烈性毒品),应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三)放射性物品,应在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持有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和卫生部门签发的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明书或放射性同位素、空容器检查证明书;(四)感染性物品,应分别有市卫生防疫或兽医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托运人应在托运单的发货人记事栏内,分别加盖卫生部门的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六)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需要有商品检验部门签发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和港务监督部门的证明。
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的性能有抵触的,必须分别托运。
第十条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货物,需持交通部统一印发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一条托运爆炸品、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指派懂得危险货物性能,有应急经验,熟悉业务的押运人员,负责运输的安全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应服从押运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应急安排。
运输作业人员和车辆需要的急救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托运人提供。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规定,具有适合道路运输的规定强度和膨涨余量,且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表面清洁。
对与国家标准不同的进口原包装危险货物,如包装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应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危险货物空容器,必须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清洗消毒后,应经卫生、环保部门检测,并开具检疫、消毒合格的证明,方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包件外表面或集装箱的明显部位,应贴有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分类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章承运与交接第十三条承运人受理危险货物托运,须核对托运单所填写内容和要求及所提供的证件,及时勘察作业现场,检查包装情况。
对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准承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起运前,应检查核定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数量是否相符,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运单上签章,证明托运单所列货物接收无误,同时签注装车时间。
货物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应通知收货人验收。
收货人经查验包装无破损,品名、数量与运单相符后,应在运单上签章,证明货物受到无误,并签注收货时间。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转让给其他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抵达收货地点出现所运货物数量缺少或包装破损时,交接双方应做好记录。
并由承运人签章确认属实。
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记录。
其余危险货物,收货人不得拒收。
因危险货物包装破损无法收货的,应由承运人指派配备必要防护用品的专人进行看管;对丢失的危险货物由承运人负责查找,并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在此期间因包装破损发生事故的,由承运方负责。
第五章车辆与设备第十七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备和工属具,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营业性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营运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章;非营业性车辆须持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车辆运输证。
第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白天行车应在车辆的左前方悬挂危险品信号旗;夜晚行车应在车顶装置危险品标志灯。
信号旗和标志灯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发放,按有关规定安装。
第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须携带与危险货物性质相关的消防器材;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的车辆,其排气管须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装运易燃液体的罐(槽)车,须有导除静电设施。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的驾驶室及各类客车(含公共电、汽车),不准装运危险货物。
全挂货运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货物。
自卸汽车只准装运散装二级非易燃的固体危险货物。
第六章运输与装卸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市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技术、业务知识和应急处理知识的联合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由交通、公安、劳动部门共同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对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明火照明;不准吸烟、进食;装卸作业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翻滚、震动;作业人员应服从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监督。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货物性能相互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第二十四条被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属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其他物资。
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按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严禁装运食用物品(含饲料)。
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发现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装车:(一)所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二)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四)不符合配装规定的;(五)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清或无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除作业人员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作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准与危险货物处于同一车厢内。
第二十七条装运由公安机关签证的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夏季作业期,在夏季作业期间每日十时至十八时停止装运易爆、易燃物品和气体。
装运不燃气体和民用液化石油气,具有通风、防晒装置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应经常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捆扎情况、数量和车辆运转状况。
发现货物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环保、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包装、容器破损,由承运部门整修,整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因货物变质或包装损坏无法整修而影响运输时,应立即报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事故,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组织抢救、维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当地交通、公安、劳动、环保、卫生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如维修时间及程度危及货物安全的,应将危险货物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车辆维修。
第三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停车或过夜,应到指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地停放。
第三十三条本市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跨省、市运输的,应到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道路危险货物跨省、市运输行车路单、路单应在规定时期内使用。
外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来津,应持车籍所在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跨省、市运输行车路单,到本市公安交通检查站验证登记后,取得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通行证,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途经本市的,不准进入市区。
第七章票据与统计第三十四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托运单、行车路单等单证和危险货物专用结算凭证。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统一行车路单,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统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统计的原始记录,按期填写有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时报送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危险货物运输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八章安全与防护第三十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负责运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时处理事故,并按期向市交通、公安、劳动、环保、卫生部门报送事故、案例报表。
第三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单位,在新建、扩建厂房的设计中,应考虑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条件。
第三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