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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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津交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世界智能大会组委会《关于请做好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重点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编制了《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29日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市领导关于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委实际工作情况和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将于2019年5月16日—19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举行。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本届大会以“智能新时代:进展和解决方案”为主题,围绕落实智能科技产业“1+10”行动方案,集中展示天津智能化解决方案和应用场景,打造智能化解决方案的策源地和生产地。

大会将举办开幕式、主论坛、专题论坛、智能科技展、智能大赛等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智能科技领域最具权威、最具品质、最具规格的会、展、赛、智能体验“四位一体”的全球盛会。

“会”包括大会开幕式、主论坛、专题论坛、闭幕式和系列活动。

其中,大会开幕式和主论坛的参会范围包括“政要、企业家领袖、专家学者、机构、媒体”五个方面。

专题论坛按照精致化、品质化、专业化的要求组织,拟举办17—18场。

同时,增加闭幕式和系列活动。

闭幕式拟请市领导通报大会成果总体情况,发布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有关报告等,并发出下一届大会邀请;系列活动包括记者见面会、推介会、新产品新技术发布会、集中签约仪式等活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交发〔2020〕22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要求,我委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中各项应急措施,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1
•【字号】津交发〔2019〕12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
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市委编办《关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3号)要求,经委党委研究,现就委属相关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划转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委属相关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按市委编办通知要求划转至市交通运输委,由委相关处室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所属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分别划转至两局,由两局相关处室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三、相关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划转委、局后,继续承担相应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行政职能划转工作由委、局相关处室与基层单位对接,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五、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职能统一以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名义对外行使。

六、行政职能划转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1日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2.市港航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3.市道路运输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1
市交通运输委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2
市港航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3
市道路运输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津交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要求,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交通强国稳步推进,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任组长,委副主任刘道刚,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内各相关处室、委属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津交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规〔2019〕1号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9日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车辆,区域经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公安部门首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三厢四门小型轿车;(二)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新准入车辆须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等运营专用设备,并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六)配备有效的空调;(七)喷涂和粘贴符合要求的车门标识和运价标签;(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要求。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行业需要,建立巡游车车型推荐目录,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选择。

第六条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交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处室: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第五章随机抽查第六章部门联合抽查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或者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委机关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处室(建管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安监处等)、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检查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8•【字号】津交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津交发〔2023〕6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的关键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第50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安排(一)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7项,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7亿元。

公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等8个项目,新开工团大公路改建工程等2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

铁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京滨铁路(宝坻-滨海新区)等7个项目,新开工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等3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58亿元。

港口水运项目7项,其中,续建天津港北航道及相关水域疏浚提升工程等3个项目,新开工天津南港工业区新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4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

2. 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12项。

其中,公路方面,重点谋划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等3个项目。

铁路方面,重点谋划津武市域(郊)铁路等3个项目。

港口水运方面,重点谋划天津港大沽口港区9号液体化工码头工程等6个项目。

此外,另有23个项目纳入滚动计划库,开展方案谋划工作,视今后项目资金筹措、成熟程度适时推动建设。

(二)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项目2023年计划安排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共33项,总投资估算17.3亿元,计划2023年开工并完工29项,总投资为16.2亿元,其余4项完成前期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津交发〔2019〕196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我们制订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含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上航道建设,水上运输、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货运仓储、驾驶员培训及汽车维修服务等方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补结合、重在预防,费率合理、理赔及时,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为原则,全面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津交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津交发〔2023〕109号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交规划发〔2023〕21号)等相关要求,经委2023年5月8日第1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任务分工表2023年5月16日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交通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19〕89号)、《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交规划发〔2023〕21号)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20〕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35号)等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天津市未来三年数字交通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津交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以构建信用新型监管机制为重点,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国天津实施、建设信用天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我市诚信建设统一部署,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交发〔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优化我委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遵循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全委范围内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道刚、吴秉军、魏宏云、杨树海、朱宝平、于会清、张立国、郭子杰、郑平、闫志勇、孙勤民同志担任,成员由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定期听取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委领导吴秉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耀华同志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朱广昌、夏宇、赵学峰、张敬元、张宁同志组成,负责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津交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安全应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特聘专家是指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交通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安全应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为国家有关部委及其科研院所安全应急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按特聘专家聘任程序聘任的专家。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专家的组织管理,专家成员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高等院校、其他有关单位中选聘。

专家成员按行业领域分为综合管理、道路运输、公交客运、轨道交通、港口水运、交通工程、收费公路运营、消防等八个领域。

第四条专家的主要任务包括参与安全应急领域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参加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应急救援,提供安全评价、评估和安全应急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以下简称委安全专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津交发〔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23〕179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

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津交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策措施制定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津交发〔2017〕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公平竞争审查表2.市交通运输委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021年2月23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政策措施制定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现就我委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特殊时期、快速审查,加强衔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确保我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津商流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津交发〔2019〕195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律师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业经第56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委公职律师管理,明确公职律师职责,保障公职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法通〔2018〕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本人自愿申报且经我委同意,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我委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管理实行法规处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协助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法规处负责我委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二)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公职律师的遴选、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等执业管理以及出具考核、奖惩的初步意见,建立业务档案;(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集中学习培训与工作交流。

第五条我委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三)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我委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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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津交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
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委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9年2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19〕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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