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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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体制下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制度

新金融体制下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制度
金管理有专 门技 能的人员来担任 , 领导人员并 没有 相关 的管 理经验 , 或者 在没 有相关的学习经历 , 可见 , 在我 国的公 积金 管理系统 内部 , 专业人 才的缺乏 , 为公 积金管理 带来 了巨大 的不利 , 也 阻碍了我国公积金贷款核算体 系的建立 。 三 、宪瞢我 国住房公 积金贷款保 证金核 算体系 的具体
积金 贷款保证 金制度 体 系已经成为社 保体 系的一个 重要
课 题 。要 国家统筹 、 统 一规 划保证金 核 算标 准 ; 科 学处理 保证金 的既得收 益 ; 强化公 积金核 算专业人 员梯队建设 。
住房公 积金 的保 证金核 算 中往往会 涉及 到保证金 的具 体环节 , 如保证金的衍生物, 对保证物的具体估价, 如果保 证 金 衍生 物不 同 , 所涉 及 的估 价标 准也 就不 同 , 同时 保证 金所涉及 的具体标准和评价体系也就不同, 这对具体的信 用 评价体 系等 级也 有一定 的影 响 , 也 就是 说在具 体 的操作 中需要对 保证 金 的核算措 施做 统一 的认 识 和估 量 , 只有这 样 才能在 具体 的核 算 中应 用会 计基 本理 论进 行核算 , 也才 能保 证核算 的科学性 和完整性 。在公积金保 证金 的计算方 面既存在分段计算方法 , 有存在分期计算方式 , 但是在现 实中两种方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结合 , 时常发生混乱。 ( 三) 住 房公积 金保证金 核算体 系中专业人 员缺乏
不利 于住房 公积 金贷款 保证 金核算 制度 的统 一和完 善 , 对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0
关键词 : 公积金 贷款 ; 保证金 ; 核算 ; 问题及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9 1 3 X ( 2 0 1 3 ) 0 5 — 0 1 0 1 一 O 1

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范本

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范本

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范本《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购买住房等原因向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范围乙方为甲方在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甲方与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止。

三、担保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应在接到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后[X]日内代为偿还。

2. 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 甲方应按照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配合乙方及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审查和监督。

3. 甲方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工作变动、收入减少、重大疾病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如有)。

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

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

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雇主设立的储蓄计划,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一种安全稳定的方式来积累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应对紧急情况或退休后的生活。

公积金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运作方式,其存在着一定的利与弊。

本文将从经济、社会以及个体层面探讨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

一、公积金制度的利1. 资金安全:公积金以政府或雇主为担保,确保了个人储蓄的安全性。

相比于其他个人投资方式,公积金投资风险较低,资金几乎可以确保不受损失。

2. 低利率贷款:公积金制度通常提供低利率贷款,这对拟购买住房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

低利率贷款能够减轻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3. 收益稳定:公积金通常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存款,但收益相对稳定。

即使在经济不景气时,公积金的回报也可以保持稳定,为个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4. 社会保障:公积金制度可以减轻社会福利负担,方便政府和雇主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

这种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缓解贫困问题以及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公积金制度的弊1. 资金冻结:公积金制度中个人储蓄的一部分资金会因为政策的限制而无法自由支配。

某些情况下,个人难以灵活运用公积金,限制了个人自由支配资金的能力。

2. 利率不高:公积金存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收益相对较少。

对于那些追求高收益的人来说,公积金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其需求。

3. 资金不易取得:某些情况下,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较为苛刻,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这给需要紧急资金的人带来一定的不便。

4. 不适应个人需求:公积金制度一般适用于长期储蓄和持久的目标,但对于那些不希望长期绑定资金或需要应对短期需求的人来说,公积金制度并不适用。

总体而言,公积金制度在提供个人储蓄安全和低利率贷款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助于个人积累财富和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公积金制度的资金冻结、利率不高等问题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以适应不同个体的需求。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公积金担保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担保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担保费收取标准公积金担保费是指在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向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支付风险准备金。

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成本,也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首先,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收取标准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目前,我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率在0.5%~1%之间。

这意味着,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根据贷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担保费。

其次,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有关。

一般来说,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担保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的借款人,担保费率越高。

这也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差异化的担保费率来引导借款人提高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

再次,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贷款期限的影响。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担保费率越高;贷款期限越短,担保费率越低。

这也是因为长期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更大,需要更高的担保费来进行风险准备。

最后,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利率越低,担保费率越高;公积金贷款利率越高,担保费率越低。

这是因为低利率的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更大,需要更高的担保费来进行风险准备。

综上所述,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同时还受到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期限和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影响。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担保费的支出,以便更好地规划财务。

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合理制定担保费收取标准,促进公积金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用。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流动、增值、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为每月工资支付之日起五日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划入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公积金担保合同5篇

公积金担保合同5篇

公积金担保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公积金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事项1. 甲方因购房需求,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特委托乙方为其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甲方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其房屋抵押权设立并登记完毕之日止。

担保期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金额及期限1. 担保金额:以甲方实际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准。

2. 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房屋抵押权设立并登记完成之日为止。

期间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得逾期。

(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3)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不得处置抵押物,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3)乙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乙方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甲方所欠款项。

2.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管公积金贷款条件

国管公积金贷款条件

国管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是指员工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后,根据国家规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购房、建房、大修缴费等方面。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国管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缴存条件国企、央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国有单位的正式员工,必须在符合规定时限内将公积金缴存完毕,且没有任何违规记录方可申请贷款。

二、贷款额度国管公积金贷款的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地区为300万元。

每人可以申请3次贷款,且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三、抵押物国管公积金贷款需要抵押物,一般为购买的房产或者公积金账户若干倍的钱,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额度,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单位贷款额度与职工贷款额度国管公积金贷款以单位为单位来申请,不同单位的申请额度不同,申请贷款时,单位和个人贷款金额都必须在银行基于投资、风险和偿还能力所确定的可贷额度之内。

五、单位和职工的还款能力单位和职工还款能力是银行审核国管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因素。

单位还款能力的强弱与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经济实力密切相关,职工还款能力则与收入水平、工作稳定性、信用记录有关。

六、贷款利率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为银行年利率的基础上加0.5%左右的公积金利率,具体利率按当地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20年之间,一般为首付后还款的时间。

七、还款方式国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本金逐月减少,利息逐月减少;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本金还款金额会逐月增多,而利息则逐月减少。

八、还款期限国管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还款期限为20年,具体还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贷款金额来进行选择,每月按时还款,贷款金额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还清。

总之,了解国管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助于职工更好地把握申请贷款的机会和方式,同时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资金帮助,完成自己的购房或建房计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针对晋城市区域内的职工,为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适用于在晋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职工,且已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个人。

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相关要求。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购房价
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的年龄相加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6.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7. 贷款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 审核评估: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8. 提前还款:允许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提前还款,但需遵守相关提前还款规定。

9. 违约责任: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办法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四)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购房合同或协议;(四)收入证明;(五)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使用和偿还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1、到贷款担保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售房答应证复印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区县的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组合〕贷款担保申请书”。

2、银行审核贷款担保银行依据借款人供应的'资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计算贷款担保额度,确定贷款担保期限。

3、到贷款担保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担保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质押合同〕。

4、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担保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组合贷款担保〕有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1〕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产权证〕并以所购建房屋办理抵押的,持借款人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名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担保银行〔抵押权人〕印章后,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没有取得产权证〕,持上述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2〕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担保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担保银行收押保管。

5、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手续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贷款担保银行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6、签订还款协议和划款采纳储蓄卡代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到建行储蓄网点办理还款代扣储蓄卡,并与贷款担保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托付单位代扣还款的,单位与贷款担保银行签订协议。

7、银行划款借款人按与贷款担保银行商定的时间到贷款担保银行办理领款手续,贷款担保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用于修、建房的贷款担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有什么条件才能担保及担保人责任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有什么条件才能担保及担保人责任

公积⾦贷款担保⼈需要有什么条件才能担保及担保⼈责任据⼩编所知:公积⾦是公司为员⼯购买的福利,公积⾦贷款是购得公积⾦的职⼯均可按公积⾦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贷款。

公积⾦贷款⽐商业贷款利息低,并且有保障。

这⾥我们要说的就是关于公积⾦贷款担保的相关问题,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公积⾦贷款担保⼈需要有什么条件才能担保及担保⼈责任?⼀: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条件以⾃然⼈做住房公积⾦担保⼈的,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为能⼒;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收⼊相对稳定;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6个⽉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公积⾦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5、在借款⼈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或申请住房公积⾦贷款;6、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然⼈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应提供担保⼈⾝份证件、户⼝簿,收⼊证明及住房公积⾦帐号,并与受托银⾏签订保证合同。

如果为朋友当了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则⾃⼰不能再次申请公积⾦贷款,只有等到贷款⼈将贷款还完了,⾃⼰才能贷款。

并且⼀般情况下,缴纳了住房公积⾦的每个⼈只能当⼀个⼈的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最多不能超过两⼈(含两⼈)的担保⼈,如果⾃⼰还要再次成为他⼈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只有在贷款⼈的确找不到第⼆个担保⼈,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12万元的情况下才可以。

⼆:住房公积⾦贷款担保⼈责任如借款⼈不还款,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

在应承作为住房公积⾦贷款担保⼈之前,⼀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负责清还⽋债的承担。

即使住房公积⾦贷款担保⼈和⽋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做房屋贷款,最终两⼈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

换句话说,当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除⾮借款⼈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资格。

2024公积金贷款担保

2024公积金贷款担保

2024公积金贷款担保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解决资金需求,向乙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担保,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向乙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1. 乙方对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 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三条担保期限1. 本合同的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后的一年。

2. 担保期限届满前,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第四条担保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2. 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为:(贷款本金× 担保费率)/ 12个月。

3. 担保费用应在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罚息、滞纳金等违约金。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附件为《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否则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7.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

如确有必要解除或变更,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

开封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开封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开封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申请开封公积金贷款时,担保人是一项重要的要求。

担保人的角色是为了增加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下面是开封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担保人条件:
1. 年龄要求:担保人的年龄通常需要在18岁至60岁之间,确保其在还款期间具备还款能力。

2. 房屋要求:担保人往往需要拥有自己的住房,以提供担保物品。

房屋抵押可以作为担保方式,确保贷款的安全。

3. 信用记录:担保人的信用记录需要良好。

信用记录是评估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

如果担保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将增加贷款申请的成功几率。

4. 职业稳定性:担保人的工作稳定性也是银行考虑的重要因素。

通常要求担保人在同一雇主工作满一定期限,例如两年以上。

注意: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情况,具体条件可能因各个银行或金融机构而异。

我们建议在申请开封公积金贷款时,咨询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要求。

在成为开封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之前,请确保自己符合以上要求,并与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通过合理的筹划和准备,您将有更大的成功机会获得贷款。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符合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月缴存额、购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不超过10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3. 购房合同或协议;4.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第六章贷款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档案,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担保落实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住房公积金担保落实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住房公积金担保落实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1.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担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担保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各方的权责和义务,为担保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担保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和更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和还款能力评估数据,确保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和评估工作。

3. 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担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严格按照贷款用途进行监督和核查,防止资金挪用和滥用。

4. 完善担保机构评估和监管机制。

对担保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业务能力达标,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加强监督和督导工作,确保担保机构的稳定运行和担保服务质量。

5. 加强借款人教育和风险警示。

开展住房公积金担保综合宣传活动,向借款人普及担保流程、担保责任和风险提示,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和还款意识,加强借款人的教育和培训。

6. 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对违规担保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障公积金担保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利益受益人的权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09
•【字号】津公积金委〔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4年10月9日起(以受托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人贷款申请之日为准),通过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再支付担保费。

本通知自2015年2月9日起施行,2020年2月8日废止。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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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担保资格后,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方作为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方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
1. 申请担保: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借款担保申请,填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及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人首付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证明;
(2)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售房人认可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购房合同;
(3)自建住房的,须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书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和建房合同;
(4)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抵押的证明;
(5)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人应提供的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签订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3. 开立帐户: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扣缴借款本息的存款账户,并将购房首期款存入该账户。

4. 发放贷款:由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注意事项
1.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自行办理或担保公司办理两种方式。

在未办妥之前,暂不能领取他证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有相关事宜与开发商协商并遵守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

2.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所购房产为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

3.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若申请人所购房屋需要办理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

4.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亲自携带《房屋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在办妥担保手续后,担保机构将相关资料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

复核通过后,方可领取他证。

5.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

6.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遗失或损坏。

如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或损坏,应到有关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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