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往年房贷利率表
咸阳市往年房贷利率表
【原创版】
目录
1.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
3.咸阳市贷款利率政策
4.咸阳市二套房贷利率
正文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对于咸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相关资料,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 2015 年 10 月 24 日调整并实施的。
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3.25%。
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
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可以帮助购房者了解最新的房贷利率情况,从而更好地规划购房预算。
购房者可以参考各大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及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计算房贷利率。
咸阳市贷款利率政策
咸阳市的贷款利率政策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关注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各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确保掌握最新的贷款利率政策。
咸阳市二套房贷利率
咸阳市的二套房贷利率通常会高于首套房贷利率。
购房者在购买二套房时,需要关注各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及最新的贷款政策,以便为自己的购房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咸阳市的房贷利率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政策、市场情况以及各银行的实际执行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陕政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21号2000年5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
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
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咸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陕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陕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省住建厅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服务网络信息系统,为开办异地贷款供应业务宣扬、相关表格下载、信息查询等便利,并充分利用网络和电子信息档案等新技术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异地贷款审查办结时限。
目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正在制定当地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详细细则实施后,各中心不得拒绝借款人合理的异地贷款诉求。
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能申请异地贷款。
一、异地贷款范围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二、异地贷款条件1.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置自住一般商品住房时,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2.异地贷款的资格认定、审批要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中心的相关规定3.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中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还款期内不能再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三、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以在西安以外缴纳公积金,在西安买房为例:在缴纳两年公积金,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在西安买房,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1.申请:借款申请人张先生向缴存地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制式申请表)2.缴存地中心依据《申请表》进行授权,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注,临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状况证明(异地购房)》3.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状况证明(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地中心规定的材料,向贷款地中心或其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4.贷款地中心受理并审核:贷款地中心要通过缴存地中心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和职工供应的贷款材料核实借款人的信息,最长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赐予贷款的确定5.审核通过:按贷款地中心贷款流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结状况反馈缴存地中心审核未通过: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和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异地贷款标注四、异地贷款怎么还钱办妥贷款手续后,要按照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咸政办发[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市属企业,各社会团体: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6〕36号)下发之后,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强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建立推行工作取得了较好地进展,大部分县市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解决和改善职工家庭住房条件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但仍存在进展不够平衡、覆盖面偏小、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住房公积金建立推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礼泉、乾县、三原等三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门班子,严格时限和要求,今年10月底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武功、泾阳、兴平等三县市要尽快设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县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及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条例》执法,督促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进一步优化办事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将新建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自行归集管理。
三、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移交并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抓紧做好原有住房公积金移交并账工作的组织实施。
咸阳公积金管理新政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咸阳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新政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新政主要内容(一)公积金缴存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
3. 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
4. 缴存变更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缴存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提取1. 提取条件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境)定居的;(7)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2. 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建房款、翻建款和大修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3)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一定比例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4)离休、退休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出国(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7)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提取方式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现场提取: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2)银行转账:通过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3)自助终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终端设备办理。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咸政办发[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分工表》(略)2.《第一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名单》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住房公积金“十二五”规划,制定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主题,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依法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非公有制单位的凝聚力、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3年内,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全部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2012年10月,全市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8%以上,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到2013年10月,覆盖率达到40%左右;到2014年10月,覆盖率达到100%。
三、缴存范围凡在咸阳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单位都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非公有制单位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导的企业和单位。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和贷款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应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职工公开业务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咸阳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咸阳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循环,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各县市区所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咸阳市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由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经办点,经办点人员暂由各县市区房改、城建或委托银行指定2—3人负责业务工作。
第八条市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1、下达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2、审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3、审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4、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县市区实际,审核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三、对各县市区经办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四、负责经办点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经办点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二、督促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三、负责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委托贷款资料审核,并上报市中心批准;四、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回收;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咸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范围内拥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农村住房的农村居民以其农村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用途限于农民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的重点镇购买自有住房。
第三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愿意以其自有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借款方式。
第四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五条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经县及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取得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明。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摘要:1.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概述2.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1 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2.2 原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本金余额必须小于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2.3 提供认可的担保2.4 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2.5 购房补贴和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3.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4.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正文:一、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概述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在咸阳市范围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将已办理的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流程有一定的规定,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
二、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原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本金余额必须小于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在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性贷款的本金余额必须小于申请人公积金的可贷额度。
3.提供认可的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以确保贷款安全。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在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5.购房补贴和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政府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申请购房补贴,同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有可能提高。
三、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需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商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和条件。
2.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
3.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审核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进行审批。
5.办理贷款手续: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咸阳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简述
咸阳市作为陕西省的一个重要商业中心,商转公积金贷款是许多居民购房的一
种常见方式。
在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缴纳公积金: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需在咸阳市有连续缴
纳公积金的记录。
通常要求缴纳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无欠缴情况。
2. 购房需求:申请人必须有购房需求,即购买自住房或者商业用房,且房屋位
于咸阳市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购房需求需要符合咸阳市的房屋购买政策和规定。
3. 贷款额度:商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咸阳市的政策而定。
通常,贷款金额根据缴存公积金的金额、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不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有不同的贷款额度政策。
4. 贷款利率和期限: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期限一般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
政策规定。
申请人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
5.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身份证件、购房合同、缴存公积金的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文件材料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常见条件之一,具体的条件可能会因个人情况、
政策变化等原因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之前,建议咨询咸阳市相关部门或银行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要求。
希望以上简述能满足您对咸阳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需求,如有任何问题,请
随时向我提问。
咸阳公积金贷款流程有哪些
咸阳公积⾦贷款流程有哪些咸阳公积⾦贷款流程主要可以分为⼋⼤步骤,⾸先贷款⼈需要到住房管理中⼼咨询,然后在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再者是贷款受理并签订贷款合同,最后发放贷款,转账付款,下⾯详细为您介绍。
(1)咨询。
个⼈住房公积⾦贷款由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统⼀管理、审批,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咸阳公积⾦贷款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咸阳公积⾦贷款流程主要可以分为⼋⼤步骤,⾸先贷款⼈需要到住房管理中⼼咨询,然后在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再者是贷款受理并签订贷款合同,最后发放贷款,转账付款,下⾯详细为您介绍。
(1)咨询。
个⼈住房公积⾦贷款由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统⼀管理、审批,指定受委托银⾏具体操作、经办。
咨询业务既可向受托银⾏咨询,也可向市住房公积⾦中⼼咨询。
(2)申请材料。
申请⼈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领取并填写《个⼈住房公积⾦委托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备齐申请资料。
(3)贷款受理。
申请⼈持填妥的贷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初审,中⼼签署受理意见后,由受委托银⾏具体审查并签署意见,在交中⼼复审,确定能否贷款。
(4)签订借款合同。
受委托银⾏指导经审查同意贷款的申请⼈同其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等⼿续。
(5)发放贷款。
各项贷款⼿续办理完善后,交中⼼再审核,审核⽆误后,通知受委托银⾏正式发放贷款。
(6)转账付款。
按规定贷款资⾦应当划⼊售房单位在银⾏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借款⼈账户或者⽀付现⾦给借款⼈。
(7)归还本息。
借款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归还贷款本息,⾃使⽤贷款资⾦的次⽉开始,偿还本息。
(8)解除合同。
借款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合同约定和担保抵押⼿续,领回抵押证书,到房产部门申领房产证书。
店铺提⽰:咸阳公积⾦贷款流程主要分为⼋⼤步骤看,职⼯需要按照咨询-申请材料-贷款受理-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转账付款-归还本息-解除合同的顺序申请住房公积⾦的贷款,⼀般⽽⾔,职⼯如果材料准备齐全,只需要三到五个⼯作⽇贷款⾦额就可以下发。
陕西咸阳公积金最新贷款政策
陕西咸阳公积金最新贷款政策
日前,来自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我市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允许下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将已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针对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息高的实际,为减轻职工购房负担,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中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制订了《关于开展咸阳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全面开办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目前5年以上的商业贷款利率是4.9%;目前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调整后利率为2.75%。
5年以上基准年利率为3.25%,相比银行商贷的5年以上基准年利率4.90%计算低了1.65%。
如果满足条件,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可以节省不少利息。
“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一般不得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即时余额(四舍五入到千位整数);特殊情况下,经贷款人申请,可控制在原房屋70%房款减去已还的商业贷款额确定贷款额度,用于归还房屋装修等借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咸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咸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买自用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资金中心下达的个贷计划具体办理贷款发放业务。
资金中心进行贷前审核,实施贷后检查、监督,承担风险。
第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项贷款采取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凡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一般要求近年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及个人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用住房并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3、同意用所购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贷款抵押。
4、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3、购房缴款凭证。
4、夫妇双方收入证明。
5、借款人缴存公积金证明。
6、合法的购房合同。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夫妇双方在剩余工作年限内应交住房公积金之和。
2、可贷款额度一般限制在购房应付总价款的70%以内。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额度限制在有价证券金额的70%以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__年,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中国XX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陕建发〔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长庆分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管水平,夯实各级工作责任,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流程闭环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四个“清单”全面梳理历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底数、逾期分类、降逾措施、降逾整改四个“清单”,落实工作责任,精准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情况。
(一)完善逾期底数清单。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摸清底数,完善逾期底数清单,做到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逾期底数精准。
(二)完善逾期分类清单。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按照住房公积金逾期分类标准,逐笔进行逾期分类认定,类型分为逾期1-2期、逾期3-5期、逾期6期以上,并对逾期人员死亡、开除公职、断缴住房公积金、家庭变故等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做到“一笔一清单”。
(三)完善降逾措施清单。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每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逐笔制定逾期催收措施,视具体情况可采取短信提醒、电话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上门催收、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向借款人单位公函催收、向借款人所在组织、纪检部门通报、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对逾期6期以上可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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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
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四)购买住房,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二手房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五)购买住房,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90%;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60%。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一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企业单位(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批准文件;(二)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文件;(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七)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是现房销售,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单位(预)销售文件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预)销售条件,可以受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企业单位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四)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首期付款凭证或自筹资金证明;(六)合法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各项资料后,审查资料,符合贷款条件应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转交担保人,办理担保相关手续;以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以借款人工资津贴担保、提供引荐人为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审查同意担保证明资料转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贷款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借款人出具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相关保证、质押等担保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未办理之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阶段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
借款人购买与公积金中心有《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楼盘,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发放贷款。
(二)企业单位担保。
借款人购买本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单位愿意担保,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
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并在受委托银行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或留规定数量授权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分住房,由企业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
借款人可以提供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人或多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质押担保,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合须达到贷款金额30%,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公务员信用担保。
借款人是在职国家公务员或属于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凭其本人工资津贴为本人借款作保证担保。
(五)公务员引荐担保。
借款人非国家公务员属于企业在职人员,可以提供一名在职国家公务员作为引荐人,引荐人职务是科长以上(含科长)可担保贷款最高30万元,引荐人职务是科员可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
引荐人作为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办妥,并取得房产抵押证书后,阶段担保即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所购(建、修)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协议,房产抵押证书由受委托银行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由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公务员信用担保、公务员引荐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工资津贴所有人、引荐担保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证明文书,相关担保资料由受委托银行负责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和回收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贷款罚息和复息,计息原则和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免收违约补偿金。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此前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对逾期贷款应当采取催收措施积极回收。
第七章贷后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和本息回收进行贷后检查,对受委托银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原因,防范贷款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可疑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八章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提供担保人,还须征得担保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