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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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

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四)购买住房,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二手房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90%;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60%。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一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企业单位(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七)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是现房销售,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

单位(预)销售文件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预)销售条件,可以受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企业单位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首期付款凭证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合法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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