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并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09〕23号)和省编委《关于太原市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确认的通知》(晋编字〔2011〕28号)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设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
(四)负责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归还、核算,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申请。
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1.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商转公积金手续,提交本人的个人信息、公司信息和拟转入公积金的金额等。
2. 接着,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公司需要提供申请
人的在职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
3. 审核通过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申请人的商业
贷款账户和公积金账户进行绑定,将商业贷款转入公积金账户中。
4.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还款。
5. 当申请人完成还款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解除商
转公积金的绑定,并将剩余的公积金金额退回给申请人。
总之,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按规定时间还款即可。
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要了解自己的资格和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完成申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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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太原市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是常见的房屋贷款方式。
针对想要申请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的人们,以下是整个贷款流程详细介绍: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些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以及房屋证件等。
2. 咨询银行
在选择银行前,申请人需要先了解不同银行提供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信息。
通过与银行的咨询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
3. 申请商转公贷款
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交给银行。
银行会审核贷款申请,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贷款金额。
4. 签订贷款合同
当银行审核通过后,需要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了解贷款的所有细节。
5. 还款
在还款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银行会提供不同的还款方式,如自动扣款、网上转账等。
以上是太原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完整流程。
申请人需要认真填写材料、选择合适的银行和合同,确保自己按时按量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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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流程
山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流程
根据之前存储的信息,山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流程如下:
查阅合同和政策:
1.首先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规定,了解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申请时间限制以及最低还款额度等要求。
咨询银行:
1.与发放贷款的银行联系,询问当前最新的提前还贷政策,包括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提前还款的具体操作步骤。
准备材料:
1.根据银行要求,借款人可能需要准备身份证、银行还款卡、借款合同等相关证件资料。
如果原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已完成或未完成,还需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如减保手续或直接到担保中心办理。
提交申请:
1.携带所需材料前往银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如果是全部还清贷款则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部分提前还款则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
办理手续:
1.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会指导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执行还款:
1.借款人按照银行指示进行提前还款操作,若使用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进行提前还款,则需确保公积金账户有足够的定期余额。
后续事宜:
1.还款完成后,银行将更新借款人的贷款状态,并可能重新计算剩余
贷款的月还款额。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着时间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在实际操作前务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操作流程。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的普查和建档第三条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
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专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均须对本单位的住房状况作详尽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填制《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
《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F列内容:住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座落位置;竣工时间;房屋结构及质量状况;已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原因;有非成套住房的,详细注明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
《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作为单位住房档案基础资料;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第五条各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制《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职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现工作单位;家庭总人口;现住房面积;现住房产权状况;除现住房外,职工家庭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住房的相关情况。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由职工本人填制、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且均未分配住房的,应各自分别填制、分别审核;其中一方单位已分配住房的,由现住房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填制,双方单位分别审核证明。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一份作为职工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房改办备案。
第三章补贴对象的核定第六条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要严格限定为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准职工,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贷款【发文字号】并公积金[2015]40号【发布部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40号)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宽松提取政策,促进住房消费(一)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申请人范围和额度取消提取时限限制。
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消费行为,取得合法凭证(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凭证为准),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拓宽提取申请人范围。
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消费行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同时提取双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上述申请人必须一同办理,并提供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提高提取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所有申请人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建、大修)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以上第一款和第三款溯及。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0—3—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归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单位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授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第四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指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七条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太原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太原住房公积⾦可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有了住房公积⾦之后,⾃⼰可以⽤来提取,买房⼦,也可以装修,还可以进⾏缴房租,那么关于这个公积⾦贷款的时候,这个额度是如何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住房公积⾦可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1)、计算您本⼈及共同申请⼈的⽉收⼊:⽉收⼊=个⼈住房公积⾦⽉缴存额÷住房公积⾦缴存⽐例;
(2)、计算最⾼可贷款额度:您的家庭⽉收⼊(指夫妻双⽅⽉收⼊、离退休职⼯与其⼦⼥等其他共同申请⼈的⽉收⼊,下同),每⽉⾄少扣除400元的⽣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可贷款额度。
(3)、具体的贷款额度⾦额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额度、最⾼可贷款额度、最低⾸付款和信⽤等级。
⼆、公积⾦贷款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的职⼯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的职⼯均可按公积⾦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住房公积⾦贷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这个住房公积⾦的可贷款额度,主要是根据⾃⼰的⽉收⼊和申请贷款的年限等是很有关系的,如果⾃⼰的⽉收⼊⽔平是⽐较⾼的那种的话,相应的贷款额度也会提升不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太原市公积金办理指南
贷款品种及报备的资料一、商品房贷款报备资料:经房地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不低于20%的首付款证明。
二、经济适用房贷款经济适用房包括了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贷款报备材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不低于20%的首付款证明。
三、拆迁房贷款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
四、二手房贷款报备资料: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贷款报备材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商转公贷款报备材料: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贷款流程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辅助还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四)合法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五)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
二、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集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经管理中心项目审核备案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三、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协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贷款条件和范围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六)其他规定条件。
太原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太原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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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精品文档---------------------------------------------------------------------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六条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
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四)担保公司担保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五)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
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
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精品文档---------------------------------------------------------------------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
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第五章贷款额度第七条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一)按贷款范围:1、购房类贷款。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装修类贷款。
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3、商转公类贷款。
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4、拆迁房类贷款。
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二)按担保方式: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六章贷款年限第八条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贷款年限经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第七章贷款利率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第八章贷款受理第十二条各承贷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
---------------------------------------------------------精品文档---------------------------------------------------------------------第十三条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第十四条各承贷部门应积极储备贷款项目,接受项目个贷的咨询,跟踪宣传中心贷款政策,了解项目的建设手续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基本符合中心贷款政策项目要主动和贷款单位协商,推进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章贷款审批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法人授权的各承贷部门实行三级审批。
第十六条散户个贷严格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贷款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三级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后,贷款管理处应书面通知承贷分理处进行个人贷款的受理和贷款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属集团申请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后做出决议,在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持,如属我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
第十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一条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第十一章贷款服务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六城区范围内实行“同城通贷”。
第二十四条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第二十九条单位统一组织 10 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精品文档---------------------------------------------------------------------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
第十二章其他第三十条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
贷款保证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或装修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要求加盖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