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9)(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7.03【实施日期】1999.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国有机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机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机构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机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国有机构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国有机构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预算第五条国有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财务状况,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采购计划和预算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合规性。
第七条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批通过后,国有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国有机构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首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报名、评审、中标公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评审标准、中标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采购评审应当采取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验收第十三条国有机构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十五条国有机构应当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国有机构应当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有机构采购活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采购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采购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 采购目标2.1 采购目标的核心是确保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组织的需求,具有合理的性价比。
2.2 采购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以下原则:- 尊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开、透明、竞争的采购程序;- 保证供应商的选择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提高采购过程的效率和效益。
3. 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 相关部门提交采购需求;- 采购部门评估需求并提出采购计划。
3.2 供应商选择-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 供应商根据公告报名参与竞争;- 采购部门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3 合同签订- 采购部门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 确定合同条款和条件,并签署采购合同。
3.4 采购执行和管理- 供应商按照合同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执行和监督。
3.5 采购结算与评估- 采购部门核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结算并评估供应商的绩效。
4. 采购管理措施4.1 内部控制- 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4.2 风险管理- 识别和评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4.3 信息化建设- 引入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采购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保护采购信息的安全性。
5. 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 采购部门进行内部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5.2 外部监督- 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及时配合外部监督工作的开展。
5.3 评估和改进- 定期进行采购活动的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改进采购管理。
6. 法律责任6.1 对于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其他事项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库〔〕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准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8月21日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第三条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1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西省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履行合同和协助支付资金;及时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及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应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工作,完善****公司采购制度与流程,降低投资与建设成本,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维护网络的完整性、统一性与先进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部门职责划分及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规范运作、有效监督的原则,****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讲究效率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采购管理模式,即由省公司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活动,统一规范采购结果;分公司自管项目及省公司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器材可进行单独采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分公司在内的工程类、货物类与服务类的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网络工程(含系统集成)、机房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器材、第三方软件、办公用品与低值易耗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包含但不限于定制化软件开发、咨询(中介)服务、设备仪器的维护、维修、保养、服务外包等。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责权限第六条省公司成立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由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资产部、法律审计部、投资计划部、技术研发部、工程部、监察室、采购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就是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负责执行采购工作的各项程序,负责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部门在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参与采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采购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采购管理部就是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的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4)第三章请购 (7)第四章采购方式类别 (9)第五章招标采购 (10)第六章非招标采购 (12)第七章决策 (22)第八章供应商管理 (23)第九章纪律和责任 (24)第十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采购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部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购买、委托、外包、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通信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备维保服务、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各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本办法所称一级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总部采购部负责的,面向全集团进行集中采购的产品目录。
采购对象为一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各产品的采购活动称为一级集中采购。
本办法所称二级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省公司负责的,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集中采购的产品目录。
采购对象为二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各产品的采购活动称为二级集中采购。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坚持集中管理原则, 在合作共赢基础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四)坚持采购制度化、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
(五)技术和商务相对独立评比、谈判与决策相分离。
(六)实行项目小组工作制、集体决策制。
第四条管理模式根据总部“一套流程、二级管理、三级执行”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省公司物资采供部负责全省采购归口管理和集中采购工作;具体采购工作范围以《公司集中采购目录》为准,集中采购目录按年度编制,包含一级和二级具体集采产品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由其他部门自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1日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规章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6〕1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9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8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7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13号)8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16〕34号)10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财办会〔2014〕32号)1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19号)1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财政局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的函(财办会〔2012〕7号)1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财政厅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的函(财办会〔2011〕25号)1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试点的通知(财办会〔2011〕11号)1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16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号)17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号)18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赠款形成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02号)1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06]59号)20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财金[2006]53号)21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39号)22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72号)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意大利政府贷款转贷银行的通知(财办金[2006]72号)2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程序》的通知(财办金[2002]71号)2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特别账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金[2001]132号)26财政部关于下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报表编报及评比办法》的通知(财国际[2002]1号)27财政部关于修改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办法的通知(财际函字[2000]108号)28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专用账户提款报账管理变动的通知(财际函字[2000]107号)29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225号)30财政部关于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世行贷款打捆项目外汇周转金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107号)31财政部关于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行贷款项目出国手续的通知(财际函字[1998]98号)32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财际字[1999]224号)33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8]59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6号)_GB2312;line-height: 32px">。
国有机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机构采购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国有机构的采购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国有机构采购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过程并维护国家和机构的利益。
2. 采购程序2.1 采购计划国有机构在进行采购前,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需求、数量、质量要求和预算等,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2 采购公告国有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采购条件、投标要求等,以便吸引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2.3 投标评审国有机构应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确保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2.4 合同签订国有机构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与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3. 采购管理要求3.1 公平竞争国有机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合格的供应商,确保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
3.2 风险控制国有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财务状况,确保采购的安全和稳定。
3.3 资金管理国有机构应合理规划采购预算,确保采购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规范,并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
4. 违规处罚4.1 违规行为国有机构采购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虚假报价、行贿受贿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采购,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国有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消合同、追究责任等。
5. 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国有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5.2 评估与改进国有机构应定期对采购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和效率。
6. 结论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机构的采购管理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和机构的利益。
国有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采购管理的能力建设,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为国有机构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采购需求的财政管理规定
采购需求的财政管理规定简介采购需求是指组织机构或单位为满足业务发展和运营管理的需要,向市场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等的需求。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高效性和透明度,财政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流程来管理采购需求。
本文将介绍采购需求的财政管理规定及其重要性。
1. 采购需求的编制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采购的需求,组织机构或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需求文件。
采购需求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需求描述:对采购需求的项目、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描述,以便供应商了解需求。
•预算评估:估算采购需求所需的资金,并进行预算控制,以保证采购的经费合理、预算充足。
•时间安排:确定采购需求的时间节点,制定采购计划和进度。
2. 采购需求审批流程在提交采购需求之前,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的目的是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一般的审批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采购需求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紧急性进行审批,以确保采购需求符合组织机构或单位的发展需要。
•预算部门审批:预算部门对采购需求的预算评估进行审批,以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性和预算控制的有效性。
•财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对采购需求的资金安排进行审批,以确保采购经费的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领导审批:组织机构或单位的领导对采购需求的批准进行审批,以确保采购活动符合组织机构或单位的整体战略和目标。
3. 采购需求的报告与公示为了实现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采购需求的报告与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采购需求的报告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需求公告:将采购需求信息公告在组织机构或单位的内部平台或公共平台上,供潜在供应商了解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报告:编制采购需求报告,包括采购需求的详细描述、预算评估、时间安排等内容,供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和查阅。
•采购需求公示:在采购需求完成后,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中标供应商、合同金额等信息,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4. 采购需求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采购需求的质量和效益,相关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监督与评估。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总5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九条采购招标工作组是为具体标的物的采购活动而组建的临时工作小组,采购招标工作组成员由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参加,其中投资计划部、技术研发部或工程部、采购管理部均不得少于1人参加,其他组员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采购招标所涉及的采购需求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代表以及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十条采购管理部根据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牵头成立相应的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采购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依据采购需求和技术方案,考察调研潜在供应商;(二)采购招标/谈判工作中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三)参与相应验收工作。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根据每年公司投资预算所涉及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大体情况,于年初完成采购方式分类目录的调整,确定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采购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统招统签,即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统一签订采购协议的采购;二是统招分签,即由省公司统一确定选型意见、价格等主要商务条件,并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由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采购;三是分招分签,在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由各采购需求单位单独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程序(一)统招统签工作程序:采购方式分类目录中明确为统招统签的,采购管理部根据采购计划安排,开展供应商选择,并由采购管理部按流程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采购数量、型号、价格。
各采购需求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对采购产品进行售后评估。
(二)统招分签工作程序:采购方式分类目录或采购计划明确为统招分签的,采购管理部根据采购计划安排开展入围供应商选择,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价格和有效供应时间,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并在公司内部发布相关信息。
各采购需求单位须在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范围内实施采购。
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购具体包括采购办公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消耗性支出,以及装修、绿化、快件、酒店、机票、通讯等费用支出。
主要采购形式为日常采购和专项采购。
(维修车辆、购买汽油按车辆管理制度实行)。
第三条本公司采购遵循“必要节俭、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分工负责”的原则,杜绝采购过程中浪费现象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综合财务部作为公司日常采购综合管理部室,履行公司日常采购和专项采购的组织管理职责。
未经公司综合财务部或分管领导同意,各部室不得自行采购。
第五条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一)由综合财务部根据业务办公需求,并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认采购数量,统一采购;(二)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办公用品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三)采购费用凭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或申请付款。
(四)办公用品由各个部门按需向综合办公室领取,并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万元的资产。
采购办法:(一)单项价值在5000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30000元(不含)以内的办公用品,经分管的公司班子成员确认,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单项价值在5000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3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需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对比,由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班子共同组成招标或议标小组,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结果报董事会备案。
(三)如需采用专项采购形式采购的,由综合财务部提出采购方案,以呈批件形式报分管的公司班子成员、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由综合财务部组织实施。
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采购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本采购管理规定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采购活动,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采购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活动,适用于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方。
二、采购准备阶段1. 需求确认在采购之前,需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物品、数量、品质要求、服务要求等方面,确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
2. 采购计划编制针对采购的具体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目标、采购预算、采购时限等方面,明确采购的基本要求。
3.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计划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保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三、采购实施阶段1. 采购公告发布根据选择的采购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发布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物品、数量、品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供应商资质筛选应根据采购物品的实际需求,筛选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并逐一核实供应商的资质信息,确保供应商资质符合要求。
3. 资格预审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拟招标人或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其符合投标要求,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4. 投标文件评审按照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满足投标条件和要求,符合质量要求。
5. 中标结果公示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并通知各投标人中标结果,确保公示透明,审核无误。
6. 合同签订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履行后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
四、采购管理阶段1. 合同履行确保签订的合同正常执行,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时履行合同。
2. 质量把关根据合同要求,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3. 采购档案管理对每一次采购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时归档,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与实效性,为后续的审计、申报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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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下列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者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与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与规章;(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公布与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与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与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含采购机关与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与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者组织招投标事宜;(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能够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与20%以上;(四)具有使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与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包含中国供应商与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者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能够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者没有合格标的;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能够使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能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务必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务必与原供应商签约的;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有关政策目标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介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使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要紧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与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与拟订合同的要紧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与含有倾向或者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与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没有标底的,标底务必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与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储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能够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含下列要紧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与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能够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同意审计、监察等部门与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与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