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财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磋商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浅议竞争性磋商在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浅议竞争性磋商在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中的运用作者:段逆朱泠泠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9期随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应运而生。
物业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领域较多,目前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
本文拟通过分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物业服务项目中的应用,以及成功案例的介绍,为后期改进物业服务采购做出经验。
一、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完全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标志,对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率以及促进廉政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其采购行为包括货物、工程及服务等。
随着物业服务管理的市场化改革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央预算单位通过购买外包式的物业服务,开启物业服务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本文的物业服务采购,是指本单位无法完成的、需对外委托的物业采购服务,如电梯、空调、停车设备、消防服务、安防监控、配电室的维保运行服务,以及保安服务、保洁服务、停车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采购行为。
二、物业服务采购的现状物业服务作为需要细化量化的管理服务,相比仪器设备、工程施工等采购项目,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方面是区域性较强。
物业服务由于较多涉及人员雇佣、车辆调度等,往往是本地供应商参与。
另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配电运维、电梯及车库维保、消防服务等,需要根据采购人的地址、物业面积、建筑物情况、车位情况等综合考察,量身定制服务方案。
由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领域较多,目前缺乏标准统一、可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从采购人角度来说,物业服务项目的执行期长,监督管理较为困难;在评选服务商的标准上,主观评价占比较多,客观可量化的标准不足。
从服务商角度来说,物业服务的准入门槛较低,服务商数量多、规模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鱼龙混杂”的市场状态。
部分专业化程度不强、竞争力较弱的服务商,偏向于采取低价中标的经营策略。
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代理机构实行(),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A、资格认定管理B、名录登记管理C、名录准入管理D、名录认定管理答案:B解析: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故选B。
2.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某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价,但未超过采购预算,应当如何处理()。
A、该供应商报价没问题,继续评审B、该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应判定为投标无效C、该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应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D、及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答案:B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故选B。
3.以下哪种人员不得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A、代理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B、采购人代表C、评审专家D、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什么是竞争性磋商,站在评委的角度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什么

什么是竞争性磋商,站在评委的角度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什么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异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提到,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其中第三条为竞争性谈判,第六条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首用竞争性磋商一词,依据即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由此可见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异同。
二者均属与法定采购方式,但竞争性谈判一词出现较早,最早出现于《政府采购法》(2003.01.01),而竞争性磋商则出自于前面提到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11.29)。
从定义上讲二者的差别在于成立的是谈判小组还是磋商小组。
从内容上讲二者的主要区别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竞争性磋商是综合评分法。
在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上也有差别,其它方面大致相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第16号文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规定自 2018 年 6月1日起执行。
而之前这一规定相对应的标的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省多有滞后,大多参照原标准。
在评标实践中,主要接触竞争性磋商,在2019年,大约参与了20余项竞争性磋商的评标工作。
从评标的角度我们去分析一下如何更有效的去编制投标文件。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1、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财库〔〕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应该在什么时间发出?

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应该在什么时间
发出?
问:最近遇到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发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14〕214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出时间规定不同。
请问:应该执行哪个规定?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还是“3个工作日前”?
答:倾向于执行“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
《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在上述两份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最
迟发出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确实给政府采购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
由于上述规定均是财政部国库司出台制定的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应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的“3个工作日前”的规定。
竞争性磋商

集采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30个工作流程2016-06-28写在前面的话——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出现:“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紧接着同年12月31日,财政部又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自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正式登上舞台。
对于竞争性磋商,业内更多联想到竞争性谈判,因两者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也都适合技术复杂和性质特殊的项目,如PPP和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但竞争性谈判中价格是决定性因素,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更看重社会效益,考验的是社会资本的综合能力,竞争性谈判难以满足要求。
可见竞争性磋商的出现并非偶然。
自214号文出台以来,大部分集采机构都在摸索中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尝试和实践,但毕竟这种采购方式诞生只有近一年半的时间,相对于其他几种采购方式,集采机构实践中对其的认识理解和应用把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本文依据214号文中有关竞争性磋商程序的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的30个操作流程作了梳理、提炼和归纳,希望对各地集采机构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种采购方式起到参考和帮助作用,以推动当下各地PPP项目的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开展。
1.论证竞磋采购可行性按照214号文规定,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实践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作分析,凡是符合这五种情形的,即可按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用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

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在政府采购项⽬活动过程中,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是确定受邀供应商的三种⽅式之⼀,具有优选功能,但是受推荐⼈能⼒⽔平、感知⾯的限制,具有⼀定的⼈为因素和个⼈局限性,相⽐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时间快,周期短,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相⽐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也具有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的特点。
组建供应商库的机构由于是近些年才逐步发展起来,有些地⽅还没建⽴起来供应商库,即使建⽴了也存在以下两⽅⾯的问题,⼀⽅⾯机构获取供应商的信息渠道不⾜,另⼀⽅⾯机构供应商对情况了解不充分。
单纯地依赖公告或随机抽取,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以上推荐⽅式获取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另外采购时间的缩短,⽆疑更有利于项⽬及早实施,⽽不是把时间花费在等候采购通知上。
现对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必须采购⼈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不能只有采购⼈,也不能只有评审专家。
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展开分析:采购⼈是项⽬主体是第⼀责任⼈,应客观公正,不能有偏颇倾向,不能因舆论评说⽽回避,采购⼈应积极应⽤法律赋予的⾃主权,充分选择⾃⼰意向供应商,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 专家,如郑州市分库和省直分库,分别管理 , 互相看不到对方库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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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 一、基本资料填报不全、不准(如单位、工
作生活地址、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 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工
作单位证明等资料不全、图片不清等; 三、身份证号填报有误; 四、回避单位不填,如本单位和回避单位; 五、简历不能说明从事专业范围和水平; 六、专业选择面宽、不具体; 七、主评区域选择不当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和本 地实际,我省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将调整为:省直库、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 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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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在库专家总数21000人,省级
在库专家5100多人,近一半没有启用或和不再 续聘。
未启用有三种原因:一是不参加培训或测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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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依托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按照“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 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分级 管理”建设“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从2007年开 始在全省启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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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