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张修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张修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培忠贾元胜李玉信

【审理法官】薛培忠贾元胜李玉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张修吉

【当事人】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张修吉

【当事人-个人】张修吉

【当事人-公司】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国梁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赵学虎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国梁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赵学虎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国梁赵学虎

【代理律所】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

【被告】张修吉

【本院观点】依据查明的事实,张修吉于2005年10月到华信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张修吉于2005年10月到华信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在华信公司工作期间,华信公司未给张修吉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张修吉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与华信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华信公司欠付工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张修吉提交的由华信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未付工资明细等证据,认定张修吉的月工资数额和欠付工资情况,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张修吉的每月工资数额和所欠工资情况与事实不符,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09: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0月张修吉到华信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

2009年7月1日,张修吉(乙方)与华信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张修吉从事管理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合同第五

条写明“甲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张修吉自己缴纳2004年12月-2019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共计125829.22元,其中2005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为78312.73元。张修吉提供的2017年3月华信公司出具的未付工资明细,载明至2017年3月华信公司欠张修吉工资93416元,华信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张修吉提供的2017年12月华信公司出具的未付工资明细,载明2017年4至2017年12月,华信公司欠张修吉工资45990元,华信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张修吉提供的2014年12月13日华信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载明张修吉为华信公司员工,担任副总,任职九年,年收入60000元,华信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华信公司对张修吉提供的欠工资明细及工作收入证明不予认可,称工资明细是华信公司在处置单位资产时为争取相关利益而向相关法院出具的,欠款数额并不是真实的;工资收入证明是为了张修吉办理兴业银行卡增大信用额度而出具的,并不能证明张修吉的年薪收入为60000元。张修吉主张在华信公司工作到2019年1月,于2019年2月1日与华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张修吉的工资65000元(5000元/月×13月)华信公司未发。华信公司主张自2016年7月华信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由张修吉帮助处理善后事宜,华信公司一直未辞退张修吉。华信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给张修吉账户打工资3100元、2017年10月23日给张修吉账户打工资3100元、2018年4月27日给张修吉账户打工资3000元,合计9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修吉于2005年10月到华信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张修吉在华信公司工作期间,华信公司未给张修吉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张修吉于2019年2月1日主张解除与华信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张修吉与华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05年10月至2019年1月。关于张修吉的工资,2014年12月13日华信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载明张修吉年收入60000元,即月工资5000元。华信公司称张修吉的工资为3000元,其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是为了张修吉办

理兴业银行卡增大信用额度,并不能证明张修吉的年薪收入为60000元的主张,因该证明明确表述为张修吉的年收入为60000元,且加盖华信公司单位公章,虽然张修吉、华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工资为3000元,但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该证明是在该期间之后,华信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否定该收入证明,因此华信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张修吉提供的华信公司出具的未付工资明细,证明至2017年3月华信公司欠张修吉工资93416元,2017年4至2017年12月华信公司欠张修吉工资45990元,华信公司称其出具的欠工资明细,是华信公司在处置单位资产时为争取相关利益而向相关法院出具的,欠款数额并不是真实的主张,因华信公司出具的欠工资明细加盖单位公章且是出具给法院部门的,华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该证据,因此华信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张修吉于2019年2月1日与华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月-2019年1月的工资65000元(5000元×13月)华信公司未支付张修吉;扣除华信公司2017年5月26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4月27日给张修吉打工资款合计9200元,华信公司尚欠张修吉工资195206元(93416元+45990元+65000元-9200元)未发。关于社会保险费问题,华信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张修吉缴纳社会保险,张修吉自行进行了缴纳,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华信公司应支付张修吉。2005年10月至2019年1月张修吉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中华信公司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为78312.73元,华信公司应支付张修吉。华信公司称与张修吉商定由张修吉自行缴纳,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关于经济补偿金,张修吉自2005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华信公司工作,共计13年4个月,因张修吉在华信公司工作期间,华信公司未给张修吉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张修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华信公司支付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5000元(5000元×13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对劳动者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不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诉讼时效应按一年计算。带薪年休假应当年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因此2017年之前的带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