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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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4T06:25:06.08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李柬[导读] 近几十年来,我国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前提,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意味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逐步开始形成。

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253000
摘要:近几十年来,我国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前提,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意味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逐步开始形成。

但是由于绿色税收体系涉及诸多税种,整个体系还处于不完善、不成熟的阶段。

本文将依据我国绿色税收发展现状及特征,探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绿色税收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绿色税收;税收政策
第一章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及特征
(一)我国绿色税收概述
1.绿色税收发展背景
符合人心之所向,适应经济发展现状,顺应国际潮流。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直接导致了环境的严重恶化,引起了人们对生态保护和绿色经济的重视,逐渐开始将污染的排放、资源的消耗纳入经济范畴考虑,掀起了西方世界绿色税收的浪潮。

随着绿色税收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和兴起,如何设计规范合理的绿色税收体系,逐渐成为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

响应国家政策导向。

2018年1月1日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作为“费改税”开征的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正式进入了绿色税收的新时代。

为贯彻可持续发展精神,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在此基础上,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

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等税收措施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能结构的目的。

2.绿色税收
绿色税收是旨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引导绿色消费,发展绿色产能,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并非仅仅指单独特定的几个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开征的税种,而是还包括了利于污染减排、治理,发展绿色经济的诸多其他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主要是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为主体,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重要组成成分构建的税收制度体系。

表1 2011年-2019年我国绿色税收收入合计及占国家税收收入比重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2.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中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销售资源综合利用的自产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绿色税收理念在消费税税收政策中同样也有体现,通过将15个税目中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税目比如鞭炮焰火、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及涂料等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来对绿色消费进行合理导向。

由于税收具有价格导向效应,通过提高对环境保护具有负面作用的商品的价格削弱消费者对这类别商品的购买倾向,或者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替代品以改变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和习惯,引导能源节约和绿色消费。

企业所得税也涉及一系列政策引导企业购买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

例如从事符合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其他税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船的大量生产使用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车船税对符合规定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也具有绿色税收的因子。

第二章目前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的各税种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税收征管方面,涉税信息共享不完善。

环境污染不可能由税务部门监测和检测,这就存在着污染排放信息共享困难或者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对于资源税来讲,各地的资源质量和数量不尽相同,各地税务机关很难处于宏观角度给定征税额度和税率标准。

征管环节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来统筹、协调和监测涉税信息,对于企业申报的信息,税务部门核实起来也存在技术困难和效率低下的问
题。

税制设计方面,征收对象范围仍较窄。

目前环境保护税仅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噪声征税,而对生态环境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的土壤污染、光污染以及辐射污染没有纳入征收范围;目前现行的资源税也并未将全部被开采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对象的范围。

2.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的绿色税收政策并没有根据企业节能减排力度或者资源有效利用程度对适用对象进行分级别适用税收优惠,不利于刺激企业提高绿色生产的积极性。

消费税价内税的性质导致绿色消费导向不显著。

由于消
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中包含税额,消费者不能明显感知自己实际负担了多少税款,因此购买绿色消费品和非绿色消费品的差别不显著,使得消费税在优化绿色消费结构上起到的作用就打了折扣。

3.其他税收措施
税制设计方面,计税依据不合理。

车船税中乘用车的分档依据是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档位越高年基准税额就越高,但是并非排气量越大排放污染物量就越大。

我国采用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的衡量方法才是界定汽车排污量水平的衡量标准。

(二)主体税种缺乏力度,其他税收措施缺乏广度
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作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在征收力度上还未达到制度设计效果,我国过低的征收标准导致收入远不足以弥补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支付的成本费用。

主体税种的征管力度也有待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征收时间并不长,在征收管理方面税收遵从度较低,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而其他含绿色税收因子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范围较窄且分布分散,整个税收体系各个税种和税收措施之间自成体系相互独立,未形成完整链条。

整个绿色税收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许多企业的污染成本低,造成无法通过税收手段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形成有效遏止。

(三)现有绿色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我国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法律级次仍属于准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指定的暂行条例,未上升到税收法律的地位,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因此消费税和增值税中诸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资源有效利用的绿色税收措施不能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其次,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专款专用于维护和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以及耕地占用税地方部分用于设立农发资金用以矫正耕地非农化的负外部性,而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均未规定税款用途,税收收入使用不够透明化且效率较低。

第三章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对策建议(一)完善绿色税种税制设计 1.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环保部门环境污染监测数据与税务部门税款征收情况在两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借助“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形成一个信息完备、数据真实准确、操作留痕的信息库,同时细化两部门协同合作的规章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因两部门之间和征纳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

逐渐拓宽两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

将土壤污染、光污染和辐射污染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将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文件,考虑对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开征碳税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从国家政策层面将低碳减排的责任分摊给企业。

2.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
对节能环保及合理利用资源的企业进行分级处理,分层次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企业主动节能减排,自发采用绿色生产技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根据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消费税改革,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或者提高该部分产品适用税率,借助消费税的价格调节机制有效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二)强化主体税种征收,形成绿色税制链条
提高主体税种税率,加强税收稽查力度,但是同时要关注宏观上的地区之间的绿色税收税负差异,避免因政策力度不同造成的地区性污染转移。

注重各个绿色税种及税收措施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重复征税,并确保涵盖从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五大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的完整性。

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和激励作用,使得企业能够将税费负担的压力转换为低碳绿色生产的内在动力。

结合即征即退、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及降低税率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灵活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做到在少增加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保证税制绿化。

(三)依法征收,专款专用
健全绿色税收制度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确保绿色税收制度的施行效果,通过立法提高我国绿色税收占比,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同时应确立绿色税收税款专款专用的制度,将环境保护税收入用于污染防治以及净化设备的研发使用或者直接补贴给环保企业,将资源税税款用于新能源、清洁能源的研发推广等方面,将消费税中部分税款用于还林支出等,提高这部分税款的专用化、透明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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