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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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
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
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
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
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
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
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
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
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
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
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国家制定教师工资待遇制度,保障教师的合理收入和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支出教师工资,并将教师工资列入预算,保证按时发放。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立健全教师职称制度,公平公正评价教师职称,提高教师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九条:教师应当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职业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教学纪律、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自行填写生效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