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市场与保险合同 PPT资料共33页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件的意思达成
一致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生效:一般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
条件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案例1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是
第四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构成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买方) 保险人(卖方) 保险中介
二、投保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行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
三、保险人 1、定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组织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本金,发行股票
(不一定公开发行或上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 等,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2)相互保险公司: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 法人组织,保单持有人即公司所有人,互相提供保险,公司 盈利返还保单持有人,没有股东、不能上市。
(1)最大诚信合同 (2)射幸(机会性)合同 (3)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4)不定值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 (5)双务合同
二、内容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 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保 险利益的载体;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车辆、经济赔偿责 任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1、定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一
方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 权随时解除合同。
(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扣 除手续费(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合理标准),退还保费。
分析: 1、《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即复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 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两大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之一,寿险、农业险,在美国占寿 险40%的份额,战后日本90%的股份制寿险公司改制为相互 保险公司。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美国州立农业保险 公司(财险、意外伤害险),国际保险公司排名前十。
我国: (1)2019.6.1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制 改造“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 家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完成。 (2)2019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我国第一 家相互保险公司。 (3)刚刚起步,所占市场份额很小。
三、合同形式 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
件;(P51、52) 2、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
面形式; 3、保险凭证: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交强险凭证) 4、批单: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省外就业协议) 手写批注的法律效力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的法律效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1、定义:在合同期满前,合同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
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 行修改和补充。
2、变更方式: (1)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转让他人)。 (2)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危险程 度的变化。 (3)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 或缩小。
案例3 2019年11月13日,刘某驾驶解放牌大卡车外出办事。由于
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途被扣查。根据规定,区域 内的车辆必须参加三责险。经过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刘某同 意参加三责险,保额10万元,需交纳保费1890元。刘某当时 没带现金,就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条。欠条上注明:此保费 在2019年11月25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 废。刘某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纳保费。2019年12月25日,保 险公司用批单批注保单作废,当日通知了刘某,让其退回保 单。刘某以事务繁忙为由推脱,2019年3月21日,刘某发生 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至法院。
3、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1)营销部门:销售、调研、宣传; (2)核保部门:风险评估,确定是否签发保单; (3)理赔部门:现场勘查、记录、理赔; (4)精算部门: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准备金; (5)投资部门:保费收入的投资操作; (6)财务部门:会计、出纳等; (7)风险管理部门:监督风险、风险分析; (8)再保险部门:转移保险、承接再保险; (9)法务部门。
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与代理人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 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 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业务权限不同。保险经纪人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之前无 需与保险人签定合同;保险代理人只有在与保险人签定保险 代理合同后,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才有权办理保险业务。
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劳 合社:会员制,只有承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多个承保人组成 一个组合(承保辛迪加),设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理保 险业务,代理人不与被保险人直接交涉,只接受保险经纪人 的业务。
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3、保险公估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批 准,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 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四、保险中介: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 人
1、代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 位和个人。
(1)专业代理人:从业人员数量、资质、注册资金的要求 ★职责:代销、代收保费、协助损失勘查与理赔。 (2)兼业代理人:资质、场所要求 ★职责:代销、代收保费。 (3)个人代理人 ★职责:没有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力。
3、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风险; 4、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根据法律给定或合同约定, 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免除条款,否则免除条款无效。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机动车辆保险时间一般为一年,零时生效,24时终止。 6、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赔偿最高限额。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7、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一般为一次性交齐。 8、保险金的赔偿办法:现金(盗抢险)、重置(玻璃破 碎险)、修复(车损险)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日期
力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 注附加的法律效力优于正文附加。
5、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发生在由代理人签发、分公司需向总公司批准的业务、条文 内容需进一步协商等情况时。
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 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 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2019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 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19年5月2日中止。2019年5月1日,王某 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此合同效力恢复。201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 “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 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法院判决: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算起, 即保险公司应给予受益人保险金。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2 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了车损险、三责险等多种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 险费。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车辆上牌照 之日起生效”。投保当年的9月7日王某将其车上了牌照。第 二年的8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 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 绝赔偿。于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车主 上诉。
(3)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 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各保险 公司自行制定合理标准),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下列情况下,机动车辆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尽安全维护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法行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 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2)中立地位,公平公正;(P44页案例2) (3)自负民事责任。
金融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2019.4.28
证监会:1992.10
(非从属关系)
保监会:2019.11.18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涵义 1、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2、特征
(3)承担的责任不同。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 必须为自己的疏忽、过失等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 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P44案例1)。
(4)佣金来源不同。保险经纪人既可以对中介成功的保险 业务从保险人处获得佣金,也可以从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 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酬金;保险代理人只能向对应保险公 司收取代理代理手续费。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有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有害的结果但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费(重大过失不退 还)。
3、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约方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书,然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 除合同一方依据法律终止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或对一方依 法终止合同有争议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大多数情况下三者为同一人,有时不一致,不一 致的时候投保人需满足投保人的条件,受益人必须 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1、投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承担保费。
2、被保险人的义务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接受保险人安全监督和 建议;(承诺保证) (2)危险增加通知;(告知) (3)保险事故发生通知;(告知) (4)施救义务。(承诺保证)
案例(故意行为) 2019.8,丁某为自己的货车向山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诸多险种。2019.5,保险公司接丁某报案,声称他的车 在江苏与一车相撞,保险公司派人去江苏勘察现场。事 故属实,但交警队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丁某带着 各种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 发现几个单证的字体和颜色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实地 调查。业务员抵达江苏后发现,丁某提供的住院费与实 际费用相差很大,且丁某开出的事故认定书也是假的, 保险公司拒赔。
3、变更程序:先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 书面申请;然后保险人审核变更请求,作出相应决定,如风 险增大,需增加保险费,投保人应按规定补缴,如风险降低, 应减少保费,保险人须退还;最后,保险人签发批单,保险 合同变更生效。
4、当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赠与或出售给第三人时,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丧失了对机 动车辆的所有权即丧失了其保险利益,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 签订的保险合同从转让日期开始无效,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 那么投保人必须在转让机动车辆的同时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合 同。(P62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