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对召开股东大会确保以下事项:(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如果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上条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股东大会应当授权董事会,以保护小投资者和提高决策效率为原则,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5天内发出通知;不同意的,应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

监事会也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如果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在收到
提案后2天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临时提案外,召集人在发出通知后不得修改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按规定原则进行审核。

第35条规定了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36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37条列举了几种需要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等。

第38条规定了需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第39条规定了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40条规定了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如果该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如果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则其他股东可以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

第41条规定了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情况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需要对每一个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提案,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要求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要求召集人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要求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分红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出台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如果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也是无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