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合同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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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合同约定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签订如下保修期合同约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 保修范围: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 保修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1.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7.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3年。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

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2.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承包

人维修负责人每天与甲方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主动联系一次,在甲方维修备案本上签到。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四、保修费用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承包人负责承担维修费用。

2. 保修期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争议解决

本保修期合同约定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1. 本保修期合同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修期合同约定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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