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
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
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路
五、办理时限
10(⼯作⽇)
六、办理机构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条省、⾃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单位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对调⼊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单位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疫情数据提出。
⼴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章来源:⼴东省⽹上办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