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养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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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禁止乱扔烟头和火种;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现场;
(四)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五)作业现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第七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检查:
(一)定期对作业现场、办公区域、宿舍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报警,报告火情;
(二)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三)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
(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制度,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将有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养护作业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