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执行保障措施
人民调解员保证措施
人民调解员保证措施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保证措施是确保调解过程公正、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需要制定相关保证措施,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首先,人民调解员需要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进行调解工作时,人民调解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调解员需要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其次,人民调解员需要保证调解工作的秘密性。
调解员在接触当事人和了解案情时,需要严格保守调解内容的秘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
只有保证调解工作的秘密性,当事人才会放心将矛盾交给调解员处理,才能达到调解的预期效果。
再次,人民调解员需要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定,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调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调解工作,有效引导当事人表达诉求、协商解决矛盾,避免因个人主观臆断或情绪干扰导致调解工作的混乱和失败。
此外,人民调解员需要保证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引导当事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
调解员应当鼓励当事人自主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将调解协议落实到实际生活中,避免因协议无法执行而导致矛盾再次加剧。
最后,人民调解员需要保证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善于沟通协调,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从而有效防止矛盾的升级和扩大。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需要采取一系列保证措施,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序、秘密、可执行和高效。
只有如此,人民调解员才能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愿更多的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为解决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做出积极贡献。
法院大调解实施方案
法院大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大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大调解工作,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法院大调解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倡导和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纠纷登记,当事人将纠纷案件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调解员进行初步了解和沟通。
2. 调解准备,调解员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后,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等。
3. 调解进行,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明确调解的目的和原则。
然后,调解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协议确认,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协议内容,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签署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协议执行,法院应当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一方,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法院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和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法律性和效果性。
2. 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院大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4. 完善法律法规,为法院大调解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五、总结。
法院大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推动法院大调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法律纠纷调解保障措施
法律纠纷调解保障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法律纠纷解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调解机构、调解员培训、调解维权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我国在法律纠纷调解保障方面的举措。
一、法律援助的落地与完善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民众平等获得司法服务而提供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法律纠纷调解中,提供法律援助十分重要。
为此,我国建立了全国法律援助体系,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全覆盖的法律援助网络。
在法律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取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然而,目前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设施不完善,人力资源短缺,导致服务难以及时到位;另一方面,一些人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不高,甚至不了解自己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因此,加强法律援助的落地与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更多有需要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援助,是保障法律纠纷调解的重要举措。
二、调解机构的健全与规范调解是法律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能促进当事人和解,避免案件上升到法院审理,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了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我国不仅建立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制定了相应的调解规范和制度。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民事与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然而,目前我国调解机构的健全与规范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地区的调解机构缺乏经费支持,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障。
因此,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水平,完善调解流程,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有助于提高法律纠纷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三、调解员培训的强化与提高调解员是法律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责任。
因此,培养和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调解员培训和评估制度,不断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争议解决能力。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定义、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司法调解中,司法机关充当第三方中立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和谐解决。
二、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是指调解者在处理纠纷时不偏袒任何一方,既不偏重于原告,也不偏重于被告,做到绝对公正。
而公平性是指调解结果合理合法,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给一方带来不公平的结果。
三、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1. 司法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为保证司法调解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首先需要对司法调解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过程应当充分考察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调解能力等方面的素质,确保其具备中立公正的调解能力。
培训中应注重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加强对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的教育,使其具备较高的调解水平。
2. 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应制定一套规范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干预当事人的自主决策。
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告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 公正的信息收集和证据审查中立性和公平性的保障离不开对信息的准确收集和证据的审查。
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收集到充分的法律事实和证据。
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才能做出公正的调解决策。
4. 公开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增加司法调解的透明度,公开公示司法调解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公示当事人、调解员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不仅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调解的程序和效果,还可以促使调解员更加谨慎地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中的保密原则和保护措施
司法调解中的保密原则和保护措施在司法领域中,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保密原则和保护措施的确立与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司法调解中的保密原则和保护措施进行探讨。
一、保密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的基础。
保密原则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密原则要求调解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案件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
1.2 保护商业秘密在商业纠纷的调解中,保密原则更显重要。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1.3 避免不良影响司法调解的本质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而不是曝光当事人的隐私。
通过严格执行保密原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司法调解中的保密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和要求:2.1 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调解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得泄露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个人信息,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2.2 不得随意记录信息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需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记录、保存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免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2.3 限制参与人员了解案件信息除了调解涉及的当事人和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应随意了解案件的具体信息,以保证案件信息的保密性。
三、保护措施的实施为了确保司法调解中保密原则的贯彻执行,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1 加强调解人员的保密意识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明确保密的重要性和保密的相关要求。
3.2 建立严谨的信息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案件信息得到妥善管理和保密。
3.3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案件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性。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健全人民调解机构和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 推动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调解质量。
3. 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内容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和队伍建设a.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增强其综合素质。
b. 建设人民调解站点:合理选址,提供便利的调解环境,提高人民调解的可及性。
c. 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调解案件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统计和分析。
2. 推动调解制度化、规范化a. 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流程:建立统一的人民调解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b. 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c. 加强调解案件的备案和归档:建立完善的调解案件备案和归档制度,确保案件的记录和保存。
3. 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a. 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其积极参与调解。
b. 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确保调解结论公正、合理。
c. 加强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机制:对调解案件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和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调解工作。
四、工作机制1. 领导责任制:法院院长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评估机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经费保障: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人员配备:合理配置人民调解员和工作人员,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配合法院执行的保障措施
配合法院执行的保障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法院执行相配合的保障措施。
首先,加强立案程序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是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法院执行的前提是有有效的判决和裁决结果,而这些结果来自于法院的立案工作。
因此,对立案程序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十分重要。
法院应加强对立案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及时纠正不规范的立案行为。
其次,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是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关键措施之一。
司法信息化可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数字化的执行档案系统、执行信息查询平台等工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涉案信息,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同时,司法信息化还可以提供数据支持,为监督和评估执行工作的质量提供参考。
再次,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评估是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从而确定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和价值。
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评估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他们会综合考虑财产的现状、价值和可变现性等因素来确定可执行的财产。
这样可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充分保护,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也是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技巧。
因此,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对其他涉案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行相关培训,以提高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配合法院执行的保障措施有很多,其中包括加强立案程序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评估以及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记录和保全措施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记录和保全措施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类纠纷案件中。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调解记录的起草和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调解记录的起草调解记录是调解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将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议和达成的共识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的文件。
调解记录的起草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客观性和真实性:调解记录应当客观地记录调解双方的陈述和表达,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不能进行任何歪曲、篡改或删除。
2.逻辑性和完整性:调解记录应当按照事件发展的逻辑顺序进行写作,确保逻辑性和完整性。
任何重要的信息不应遗漏,以免引起争议。
3.明确性和简明扼要:调解记录应当用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当事人的意见和协议,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措辞,以确保双方的理解一致。
4.保密性和保护个人隐私:调解记录应当对与纠纷无关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措施确保调解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在实际起草调解记录时,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一)标题和基本信息:包括纠纷案件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纠纷背景:简要叙述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发生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焦点等。
(三)调解过程: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问题分析、调解措施、协商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四)调解结果:详细记录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约定事项等,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分配、债务偿还、赔偿等具体事项时,应当清楚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调解记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记录末尾签字确认,以确认他们对调解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二、保全措施的采取保全措施是指在司法调解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调解结果的履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具体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冻结资产:如果存在涉及财产分配的纠纷,调解员可以采取冻结当事人的资产,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履行并防止资产流失。
调解保护措施
调解保护措施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它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中达成和解并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
然而,在进行调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利益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有效的调解过程和保护各方的利益,以下是一些调解保护措施的详细阐述。
一、保密原则在调解过程中,保密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敏感信息和私人事务,因此,保密是确保调解过程顺利进行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调解人员应当与各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明确规定保密的范围和责任。
保密原则的执行要求调解人员、各方以及其他参与人员都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调解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保护措施。
调解需要各方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没有任何一方能够主宰或被压制其他各方的利益。
调解人员应该遵循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在协助各方达成一致时确保平等待遇和公正的结果。
调解人员应该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并采取措施确保各方的意见和需求都被充分听取和尊重。
三、知情同意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有权知情并自由决定是否参与调解,这就是知情同意原则。
调解人员在开始调解前应向各方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调解的过程、可能达成的协议和解决争议的后果等,以便各方能够全面了解并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调解。
各方应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签署参与调解的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参与调解的自愿性和知情性。
四、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调解过程的安全和保护各方的利益,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首先,调解地点应选择在安全的环境中,以确保各方能够自由、安全地参与调解。
其次,调解人员应确保调解过程不受外部干扰和威胁,可以通过安排专业保安人员或设置安全检查来实现。
此外,调解过程中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心理和情绪支持的专业人员,确保各方在情绪和心理上得到妥善照顾。
五、建立调解档案建立调解档案是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调解人员应当全面记录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各方的陈述、意见和协议等,并妥善保存。
调解档案不仅对于调解人员和各方有助于回顾调解过程和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还对于可能出现的后续争议或纠纷具有参考和依据的作用。
矛盾纠纷调解保障措施
矛盾纠纷调解保障措施1.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措施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加强预防措施来最大程度地减少矛盾的发生。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种矛盾纠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程序。
其次,社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引导人们通过对话和平解决矛盾。
此外,与外部环境变化密切相关的问题还需要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矛盾。
2. 搭建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在矛盾纠纷中的权益,建立有效的矛盾解决平台至关重要。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同时,社会组织、社区、学校等应积极参与矛盾解决,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此外,借助信息化技术的进步,可以建立在线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为人们提供便捷的解决渠道。
3.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培训为了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需要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
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各种矛盾。
此外,调解人员还应具备沟通、协调、引导等能力,能够有效推动矛盾解决。
对于非专业调解人员,也应建立起培训机制,提高他们的矛盾解决能力,使社会力量能够更好地参与矛盾调解工作。
4.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应多元化,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除了传统的调解外,还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推广仲裁、调解、行政诉讼、普法教育等方式,为人们提供多样选择。
同时,社会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建立起矛盾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形成协同解决矛盾的合力。
5.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查制度矛盾纠纷的调查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查制度,及时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应全面客观,不受任何利益干扰,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总之,矛盾纠纷调解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预防、搭建解决平台、培训调解人员、推进多元化解机制以及建立调查制度等措施的有效落实,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院 保障 实施方案
法院保障实施方案法院保障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其保障实施方案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法院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保障实施方案,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情况,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障实施方案的重要性。
1. 保障司法公正。
保障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当的干预和影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法律权益。
通过保障实施方案,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权益的实现,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保障社会稳定。
法院的保障实施方案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避免因司法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三、保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完善的保障措施。
法院需要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包括人员配备、技术设备、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保障每一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3. 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保障实施方案的落实和监督。
1. 落实责任。
法院需要明确责任,确保保障实施方案的落实,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督。
对于保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法院需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 及时总结经验。
法院在实施保障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五、结语。
保障实施方案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院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保障实施方案,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事调解维护履行的重要保证
民事调解维护履行的重要保证民事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对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而要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就需要相关保证措施的落实。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维护履行的重要保证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民事调解的效力主要依赖于相关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调解书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如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采取信用记录等手段对违约行为进行惩处。
这些法律保障的存在,为民事调解的履行提供了可依赖的依据和手段。
二、调解协议的明确性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履行,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歧义和推诿。
调解人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思和诉求,并在协议书上详细记录下来。
协议书应当包括各方的基本信息、争议的原因、解决办法、履行义务等内容。
只有协议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才能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更有利于履行协议。
三、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为确保民事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履行,监督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机构在调解结束后,不能简单地解散,而应当建立健全的跟踪、监督机制。
这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参与监督,如媒体、公众监督等,共同推动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制度建设的优化为保障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一方面,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制度的认知度,使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主动参与调解。
另一方面,还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供调解咨询服务等,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当事人的需求。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维护履行的重要保证有法律保障、调解协议的明确性、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建设的优化等方面。
调解结案保全措施
调解结案保全措施在法律程序中,调解结案常常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如何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于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本篇将详细介绍调解结案保全措施的各个方面。
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导致调解结果无法执行,对当事人特定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限制处分的措施。
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及时、充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和保存的措施。
3.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损害对方利益或妨碍调解进程,责令其停止该行为的措施。
4. 口头辩论保全口头辩论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记录和保存当事人双方的口头辩论内容,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的措施。
5. 调解协议保全调解协议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采取将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备案或制作协议执行书的措施。
6. 执行前保全执行前保全是指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执行,采取先行裁定执行或采取执行前担保的措施。
7. 紧急情况保全紧急情况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为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采取紧急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措施。
8. 财产线索保全财产线索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寻找和确定当事人的财产线索,采取调查、收集和保存相关信息的措施。
9. 担保人保全担保人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确保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对担保人进行查封、冻结或限制处分的措施。
10. 赔偿责任人保全赔偿责任人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确保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得以履行,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限制处分的措施。
11.被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保全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限制处分的措施。
浅析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执行保障措施
浅析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执行保障措施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中就明确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调解一直作为优良传统广被推崇。
因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已经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
如美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量是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的,相对减轻了法庭的压力;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更是将调解程序作为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这一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制度,前后共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并未丧失其价值和生命力,反而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司法领域中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目前中国法院调解的现状中国历史上曾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调解结案率也曾一度成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据相关的司法统计,当时有70-80%的民商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的。
由于对法院调解弊端(审限过长、久调不决)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强调,法院调解又一度受到冷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受到追捧。
然而,近年来法院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成为全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逐年上升的民事案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具体表现为案件调解成功率低、诉讼成本增高等,以2004 年的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共计受理各类案件7886761件,结案7873745件,其中民事案件4756563件,结案4725007件,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为21 万,人均受案37.56件,若按一线实际办案的法官计算,人均可能要超过70件,有的基层法院人均达100 余件。
为化解这种压力和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法院调解制度的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也就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
法律执行保证措施
法律执行保证措施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证法律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强化整个过程。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法律执行保证措施,并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第一,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安全保障。
为了保护法律执行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
例如,加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法官和律师的工作环境安全。
此外,加强对法官、律师的培训,增强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官和律师维权机制,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加强对证人和当事人的保护。
证人和当事人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他们的保护十分重要。
首先,需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他们遭受威胁或报复。
其次,要重视证人的证词保密,确保其证词不被泄露,避免证人遭受恶意操作或打击。
同时,应设立专门机构,为证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心理辅导,保证他们在法庭上作证时能够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
第三,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和安全评估机制。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了提前发现和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和安全评估机制。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化解潜在的安全威胁。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研究,提高对问题的警觉性和应对能力。
第四,加强对法律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纠正。
监督是保证法律执行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监督法律执行过程,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等。
通过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他们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保证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举报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性。
保障执行的措施
保障执行的措施在法律诉讼中,判决书的出现并不代表案件的结束,而是预示着它的“第二步”——执行阶段的开始。
在执行阶段,为保障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我们有多项保障执行的措施: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来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拍卖财产一旦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则法院会采用拍卖财产的方式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是房产、车辆、基金股票等,法院会在公告期结束后举行拍卖,将拍卖所得用于履行判决。
调解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启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但为了保证效力,也需要有强制执行的手段来加以落实。
限制出境如果被执行人有出境意向或者常年在境外居住,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拘留等限制措施来保障判决的执行。
生效判决人民调解执行生效判决人民调解执行是一项值得推广的民间纠纷解决方案。
其主要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协商,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2.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
3.《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约定,则生效判决人民调解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制度为避免被执行人迁址或骗财的情况,我国现行立案执行制度规定,当判决书生效后,申请被执行人必须到法院缴纳足额的执行保证金。
执行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执行中,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判决,则执行保证金将全部退还。
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生效判决,则执行保证金将被扣留。
其他措施除了以上措施,还有一些其他保障执行的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用XX方式限制被执行人的行动自由•发布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协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总之,执行阶段的目的在于保障判决能够顺利地落到实处。
为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真正履行生效判决。
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与解决方法
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与解决方法纠纷调解协议是指在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情况下,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项共识,解决纠纷并执行相关协议。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纠纷调解协议执行问题的常见症结1.1 法律意识淡薄在执行纠纷调解协议时,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意识存在淡薄情况,不充分理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可能存在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1.2 履行成本高昂一些纠纷调解协议可能要求一方或双方承担较高的履行成本,如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提供特定的服务等。
当事人有可能因为财务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协议,造成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1.3 监督执行不力在一些情况下,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并未得到充分的监督和保障,当事人可能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而相关部门或机构在监督执行方面也存在不足。
二、解决纠纷调解协议执行问题的方法2.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了增强当事人对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协议法律效力的认知,并明确违反协议的后果。
同时,应鼓励当事人主动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以更好地履行协议。
2.2 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调解机制,确保纠纷协议的有效调解和执行。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利益平衡,合理分配责任,并将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化,使其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2.3 加强协议履行监督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推动协议的履行。
2.4 提供履行支持和帮助为了解决履行成本高昂的问题,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履行支持和帮助机制。
这包括提供财务援助、技术支持等,帮助当事人克服实际困难,履行协议。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债务追偿机制,确保协议履行后的赔付或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
保障执行措施及改善
保障执行措施及改善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规范、有效的法治社会。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保障执行力度的加强和执行措施的完善,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以这一主题为中心,分别从保障执行措施及改善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保障执行措施“保障执行力度”的概念是指,通过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确保执行人能够顺利、有效地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保障执行力度的增强,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实现:1.加强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是保障执行力度的重要基础。
加强法律法规保障,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执行力度的法律和制度,并进行了多次更新和修订。
未来,还需要在立法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要注重对执行实践的反思和总结,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制定,但如不能得到广泛推广和认可,就难以实现其目标。
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尊重,为保障执行力度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
2.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执行力度要实现其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具体而言,需要:•成立专门机构。
为了更有效地监管和协调执行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例如执行局、执行署等。
在执行机构的带领下,能够建立更加高效和协调的执行体系,提升执行效率。
•落实对执行手续的规范。
对于执行人员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针对执行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执行规定,指导执行过程。
•提升执行人员素质。
执行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因此,要注重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切实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的执行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可靠性。
改善执行措施提高保障执行力度不仅需要加强保障措施,同时也需要改善执行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具体而言,需要在以下方面展开工作:1.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诉讼和调解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两种途径,相对于诉讼而言,调解大大提高了纠纷的解决效率和满意度。
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措施方案
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措施方案一、背景介绍1.1 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实现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但是,实际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清查难度大等,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2 现状分析目前,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弥补执行工作中的不足,例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数字化建设,提高执行人员职业素养等。
然而,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保障措施方案。
二、保障措施方案### 2.1 加强信息公开执行工作过程中,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执行文书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增强其参与感。
•加强执行信息公开,对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曝光,增加其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并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监督和管理。
2.2 加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之一。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安全状态,保障其数量完整。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可能被执行人或已履行不力的被执行人行为要进行预防和处理,如采取财产冻结措施等。
•增加财产保全力量,提高司法执行机构的财产保全技能和效率,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全面细致进行。
2.3 完善执行机制完善执行机制是保障执行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包括以下几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构建多层次合作机制,使案件处理更加有力和高效,充分发挥协同作用。
•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完善执行机构的制度设计和流程优化,提高执行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完善的执行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加强调解,防止执行纠纷升级和影响执行进度。
三、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执行保障措施作者:李振男来源:东方法眼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中就明确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调解一直作为优良传统广被推崇。
因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已经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
如美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量是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的,相对减轻了法庭的压力;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更是将调解程序作为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这一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制度,前后共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并未丧失其价值和生命力,反而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司法领域中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目前中国法院调解的现状中国历史上曾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调解结案率也曾一度成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据相关的司法统计,当时有70-80%的民商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的。
由于对法院调解弊端(审限过长、久调不决)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强调,法院调解又一度受到冷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受到追捧。
然而,近年来法院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成为全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逐年上升的民事案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具体表现为案件调解成功率低、诉讼成本增高等,以2004年的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共计受理各类案件7886761件,结案7873745件,其中民事案件4756563件,结案4725007件,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为21万,人均受案37.56件,若按一线实际办案的法官计算,人均可能要超过70件,有的基层法院人均达100余件。
为化解这种压力和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法院调解制度的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也就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
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重整日渐受到重视,最高法院于2004年2月与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同时最高法院还于同年9月16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调解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
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为31%,但对调解工作非常的重视许多基层法院,其调解结案率可达到70%以上,法院调解制度正在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在现阶段的执行保障不足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对传统调解制度的扬弃和创造性的转化,与判决一起作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两种主要方式,且各有利弊所在。
而法院调解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是意思自治性;二是宽容和谐性;三是迅速彻底性;四是法制宣传性。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未对当事人怎样行使自己处分权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官在诉讼中既是调解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法官比诉讼外的其他调解者更容易获得调解成功,但同时又常常使得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易贯彻实施,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或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强迫调解、诱导调解。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让步基本上是单方面--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调解相当宽松的实体合法性淡化了对纠纷本身的严格依法解决,因此容易忽略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造成让步息诉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法院越偏重调解,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就越难得到保障。
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换取民事关系和谐是合理的价值取向,但也存在个别法官也为了能尽早结案,减少案件的判决,降低判决率,司法实践中就会存在大量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强制调解现象,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在形式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而实际上往往是在法官的暗示、诱导或是别有用心的压制下作出的。
法院调解过程中还存在债务人的恶意调解,所谓恶意调解是指债务人为获取非法的或不当的利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假装与债权人进行调解,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不履行、少履行或拖延履行其债务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采取欺骗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在多次反复的调解过程中以及协议达成以后至调解确定的履行期限这段时间之内暗地里转移、毁灭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由于法院调解避开了判决程序,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法院确认制作成调解书,其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恶意调解明的是与债权人自愿调解,但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根本不去积极地履行调解协议上的义务,反而恶意赖帐或者拖延履行期限,从而产生新的侵权,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法院调解案件执行保障的具体措施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益纠纷的解决所达成的协议。
协议的达成通常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妥协与让步,特别以牺牲权利人一定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甚至还面临债务人恶意赖账及拖延履行期限的风险。
假若债权人作了妥协让步,最终还不能实现其“打折”后的权利,自然会后悔不已,由此必然会影响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性。
为解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确保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切实实现,减少调解后的案件再进入执行程序,以减轻法院执行压力。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着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保障调解案件中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调审适当分离,提高调解水平及调解能力中国的法官人数较少,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法院调解对于法官的法律水平及素质要求相对较低,且调解结案方式也是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结案方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之间关系的不同,可将各国、各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种是调审结合式,法院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以中国、德国为代表;一种是调审分立式,把法院调解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独立的调解程序,以中国的台湾地区、日本为代表;一种为调审分离式,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以美国为代表。
英美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鉴和参考,我国法院也有必要分离调解过程与审判过程,专设调解庭,作为与审判相对独立的业务庭,以预防诉讼为目的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通过两者的分离,强化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与审判程序严谨性;或者根据法官职能,把法官分为准备法官(法官助理)和庭审法官(主审法官)。
让专职的调解法官不断提升其调解能力及调解水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在此基础寻求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二)、减少法官调解的干预,尊重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调解,对能调解的案件是否调解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没有自愿就谈不上合法。
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
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用“判”或“压”的手段和稀泥。
如果纯粹为了达到调解目的,违背当事人自愿而过分牺牲权利人的利益,无疑违背了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亦不符合法院调解合法性原则。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过于强调法官主持调解的作用,法官在调解活动中权力过大,削弱了当事人处置自身权利的自主权,当事人一方面对法院调解具备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调解带有反感情绪,其结果导致法院对案件力图调解结案却调而不解,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不能自觉履行,这是现行调解制度偏重于职权主义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因此,改革现行调解制度,赋予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更大的自主权,减少法官对调解的干预,变职权主义为主为当事人主义,通过正确的法律引导,从而最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实质性和解,真正意义上发挥法院调解的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的。
(三)、针对小标的的案件,确保调解过程的当场兑现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五五”普法的深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增强,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越来越多。
基层法院受理的小标的案件基本上要达到案件受理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这一部分案件调解率的高与低、调解效果的好与坏、调解后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到法院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调解法官可在双方申请法院调解之后,确定调解日期之前,就告之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时,能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场履行。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就要求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由义务人当场兑现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或责任,杜绝债务人就小额债务的恶意赖帐,防止此类案件不及时履行而增加的执行成本。
(四)、引入制约调解机制,约束当事人履行《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即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
虽然目前对是否保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这一调解前提原则产生了不同看法。
但法院调解的案件大部分还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根本原因是债务人相对困难的履行能力,因此对这部分案件调解,应建立一种调解制约机制。
该调解机制建立的前提,一是债权人能尽早实现其债权,减少进入法院执行的风险,二是债务人因其履行能力问题,能让本应承担的义务略有减轻。
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让步妥协后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应在该调解协议中增加一个条款,即债务人按时按期完全履行的,其只需按债权人让步后的约定进行履行,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完全履行的,则约定债务人可按债权的全部或主要诉请进行履行,以约束当事人的履行债务。
(五)、尝试调解担保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调解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从性质上来说,调解担保属于诉讼担保的范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虽无涉及,但《调解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作了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权利人可通过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债务人主动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主动为案外人提供担保,取得了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或者保证人的担保,从而为调解协议内容的切实实现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或者保证人的资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