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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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办学行为负面清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办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清单内容
1.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机构;
2.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3.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变更办学地址、增加招生计划;
4. 伪造、变造、篡改学籍信息,或者未经审批擅自为转学、退学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在入学报名、安排座位、编排学号等方面违规操作;
6.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7.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学生课外辅导、补课等活动;
8. 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征文等活动;
9. 违规向学生提供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违规使用电子产品;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办学行为。
三、管理措施
1.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 学校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3.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当将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告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并要求严格遵守;
5. 学校应当将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办学行为,学校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办学行为,学校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