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
《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李明毫
【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2
【总页数】4页(P23-26)
【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
【作者】李明毫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2
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
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
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
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一、概念的界定:何为“公众人物”?
要探讨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和保护的问题,“公众人物”概念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明确“公众人物”究竟是怎样的一类人,他们拥有哪些区别于普通民众的特质,才有可能进行下一步的探讨。

关于何为“公众人物”,学者们有不同界定。

有学者认为,公众人物“指因特殊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主导寻求公众评价的各种公开的候选人、体育艺术明星、因重大不凡表现而影响社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等。

”[1]有
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社会地位、成就和表现以及声望和影响[2]。

有学者则根据国外的法学理论,认为:“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亦称公
共人物、公众形象(public figure),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3]
综合上述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学者们对“公众人物”概念的阐释各有不同,但都把“受到关注”作为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

的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提起“公众人物”,大家会很自然的联想到在新闻中频频曝光的国家首脑以及占据了各大报纸娱乐版头条的文艺明星等等,我们甚至会将“公众人物”与“知名度”这一概念等同起来。

似乎公众人物就应该由“受到关注的程度”来评判。

但是,这种看法未免浮于表面,并未深入问题的本质。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之所以给某些人以特别的关注,就是因为我们的利益与“他”联系到了一起。

当“他”与相当数量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他”就会受到这些人共同的关注。

正是因为“他”与相当多人的利益,亦即“公共利益”产生了关联,“公众人物”便诞生了。

政府官员为什么会成为公众人物?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每一个动作,他们制定的每一项政策都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活。

演艺明星为什么会成为公众人物?原因就在于他们的舞台表演乃至日常的生活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我们快乐或是沮丧的理由。

而所有这些原因,都可以归结到“公共利益”这个核心上来。

因此,我们认为,与公共利益关联性的大小是判断公众人物的核心要件。

换言之,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小的是普通人,而与公共利益有较大关联性的则是“公众人物”。

当然,这种关联性既可以体现在物质上,比方说政府官员;也可以体现在精神上,比方说演艺明星。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单层次的概念。

一个公众人物并不一定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是公众人物。

比方说一个县的行政长官,他在当地显然算得上是一位公众人物,但是一旦走出该县的范围,就不能成为公众人物了。

同时因为与公共利益关联性、知名度大小的不同,公众人物也可以被分为不同的层次。

二、限制与保护:“分层次”原则
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但是,与普通民众不同,他们与公共利益产生了关联,因而他们的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对此,王利明教授在他的《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一文中阐述了三点理由,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二是协调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因为舆论监督的权利毕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三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4]。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在公众人物人身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做出让步。

那么,需要讨论的就是,如何把握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和保护的尺度,亦即限制和保护原则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应当遵循“分层次”的原则,通过对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大小和人身权利重要程度的判断,妥善地解决问题。

(一)分层次的原则:从权利主体的角度
上文已经提出,“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单层次的概念,因为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大小存在差别,它被划分为若干个层次。

正是由于这种层次上的差别,在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上他们显然应该受到差异化的对待。

根据公众人物占有资源种类的不同,有学者把公众人物分为权利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智力资源型四个类型[2]。

在这四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中,权利
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最为紧密。

前者直接关系到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比方说政府官员;后者则与普通民众的喜怒哀乐相关联,人们在他们身上倾注了自己的感情,比方说演艺明星。

与这两者相比,财富资源型、智力资源型则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较小。

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属于较高层次的公众人物,而其他两个类型属于较低层次的公众人物。

就是在同类型的公众人物内部也存在着层次的不同。

比方说,同为政府官员,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基层官员相比,显然处于一个较高的层次之上;同样,知名度高的演
艺明星较之知名度低的演艺明星,也要高出一个层次。

让不同层次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受到相同的限制显然是不恰当的。

根据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不同层次的公众人物,为我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提供了依据。

较高层次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应当比较低层次公众人物受到更多的限制,层次越高,受到的限制也就越多。

(二)分层次的原则:从权利本体的角度
人身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是其中最核心的几项权利。

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必须对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加以保护。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法律对不同人身权利保护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对公众人物生存和发展重要性的大小,这些权利也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生命权和健康权。

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这两项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了生命和健康,其他各项权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在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相比不应有任何差异。

第二层次是姓名权和隐私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这是一项极其个人化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姓名还是一种让大众知晓自己的媒介。

同时,姓名权也与公共利益无甚关联,因此它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隐私权也一样。

名誉权和肖像权则应属于最低层次。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直接与民众对他们的评价相关联,而在当今这样一个大众媒介发达的时代,公众人物的肖像被新闻媒体以各种形式加以使用也十分常见。

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最应该受到限制。

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社会对他的评价,同样也应当允许自己的肖像被新闻媒体合理使用。

即使这些评价,这种使用会对公众人物造成轻微的伤害,也应该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总之,在诸多人身权利当中,与公众人物生存发展关系越密切,与公共利益之间的
关联性越小,就应该受到越多的保护,反之则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

很多学者在谈及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和保护的问题时,都会提到“自愿公众人物”与“非自愿公众人物”这样的概念。

他们认为,在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时,“自愿公众人物”与“非自愿公众人物”应该区别对待,前者应该受到比后者更多的限制。

依笔者之见,这种从主观角度对公众人物的划分是很不科学的,对于解决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和保护的问题也并无多大的作用。

例如,身陷囹圄的贪官。

从主观上来说,他显然属于非自愿公众人物,但是,他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民众希望更多地了解他的信息并做出评价,他们的经历又是警示后人的最佳教材,因而他的人身权利应该受到较大的限制。

由此可以看出,以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大小为依据,将公众人物及他们的人身权利划分为若干层次,据此对不同类型公众人物的不同人身权利加以区别对待,方为解决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和保护问题的有效原则。

三、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评析
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一案的判决结果,终审审判长高平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采访时认为,做出这种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与一审法院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有所不同。

本案所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对刘翔照片的使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作为公众人物,刘翔的肖像权又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加以限制和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事实,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照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不属于侵权”。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千期专刊封面上的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广告关联,但具有一定广告性质的关联性。

《精品》报社未尽力注意避让他人肖像权,从而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了不妥当的修改,违反了《广告法》第13条,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


可见,一审法院认为《精品》报社的行为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而
二审法院却认为这种使用造成了对刘翔人格的商业化侵害。

这两种看法显然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二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却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以限制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新闻媒体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为出发点,二审法院的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的对刘翔肖像权加以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由于没有普遍通行的标准而显示出极大的随意性。

在这种状况下,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分层次限制和保护的现实意义便显现出来了。

首先,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得110米栏金牌这一事件
已经成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盛事,刘翔本人因此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知晓和关注,与“公共利益”也产生了较大的关联性,所以他成为了较高层次的公众人物。

在这样的前提下,刘翔夺冠的这张新闻照片成为了国家强盛、民族力量的象征,被赋予了充分的内涵,已经不再是一张简简单单的肖像照片了。

其次,从权利本体角度,与名誉权、隐私权相比,肖像权显然属于比较次要的人身权利。

《精品购物指南》将其作为千期特刊的封面,不仅没有恶意,而且在客观上褒扬了刘翔为国争光的壮举。

至于二审法院提到的这种使用对于刘翔人格的商业化侵害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根据分层次限制和保护的原则,本案中作为较高层次公众人物的刘翔,他的肖像权理应受到合理的限制。

从而使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得以保障,进而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共利益。

四、结束语
今天,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

提出“分层次限制和保护”的原则,以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大小,以及各种人身权利对于公众人物不同的重要程度为标准来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标准缺失而造成的偏差,这应该说是一项极为有益的尝试。

当然,这种理论还很不成熟,究竟公众人物
人身权利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又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保护,还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更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600.
[2] 慕明春.舆论监督中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J].新闻知识,2003, (11):32.
[3] 颜春龙.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J].新闻界,2004, (3):44.
[4]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 (3):9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