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业务资格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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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资
网格归档指南
一、申报条件(详见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一)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
全的网络保险业务管理制度;(2)有合理的网络保险业务操作规程;(3)注册资本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不限于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4)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一)依
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
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有与开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
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
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及以下《办法》是指《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试行)》
二、申报流程(详见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1.申报对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接将报告材料寄送中国保监会或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材料一式两份),另外,需
同时将报告材料报送一份到深圳保监局
2.报告时间:自业务发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3.具体材料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所需申报材料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互运营模式联网保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险业务名
单的报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基本情况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名称
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需要符合的
要求从业人员需持有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
时对接1234三、注意事项
1.需要提供上表中的每一项“所需申请材料”,并提供完整的信息
2、若属于通过第三方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申报时还需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及第三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主体的营业执照等机构资质证明,以及第三方网
站的互联网
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的网站备案证明)
3、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网站备案时,必须确保网站备案时所提供的主办单位
名称与网站主办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4.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申请详情如下:
详细情况请咨询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电话:0755-********,地址:深圳市商报路奥
林匹克大厦18楼业务受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