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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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20
•【字号】青政〔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数据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政〔2023〕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3月14日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函字〔2023〕18号)要求,省政府以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3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理。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
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89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3.予以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