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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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告知书
浦东新区各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当前,浦东新区正在按照全国劳动关系三方的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政策规定:
全国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沪委办发[2010]32号)以及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浦委办[2011]24号)文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
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集体协商主要流程:
协商要约——协商准备——协商会议——职代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首席代表签字——备案——公布
企业工会或上级总工会将于近期就贵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与企业行政进行磋商,敬请支持配合!
联系方式: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大道141号*1074、1075 浦东新区总工会丁香路716号C幢
浦东新区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浦东大道1081-1089号五牛城
13楼D座
浦东新区工商联民生路1286号
企业所在地劳务所
企业所在地总工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联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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