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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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6.04
•【字号】大劳发[2008]106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劳发〔2008〕10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市级劳动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局机关和受本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适用规定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处罚应当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的同时,尽可能使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害。
第七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原则。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一)经教育后,又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的;
(四)对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行政处罚可以降低1个档次处罚,对失信单位和2次以上违法单位提高1个档次处罚;没有阶次划分的,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行政处罚按处罚下限执行,对失信单位和2次以上违法单位按处罚上限执行。
第十四条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同
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基本相同。
参照先例,并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二章适用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因素及理由和依据要件基本相符合,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案件讨论与审批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首先由案件经办人员提出处罚具体意见和依据,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较重的行政处罚要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局法规处(以下称行政部门)可根据《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的规定,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取得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对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生效和发出。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门对正确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和监督情况向局领导汇报或在局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应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及时主动纠正。
对违法执法者,严格按照《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行政处罚不当及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附后)同时试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规则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