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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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樊清正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樊清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某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某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某某

【当事人-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纪召兵黄雪巨

【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原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两被上诉人的答辩等情况,本案的审理重点为鹿城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查封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共同被告反证证明驳回起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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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两被上诉人的答辩等情况,本案的审理重点为鹿城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断电、查封、堵路、禁止人员及货物进入的强制关停市场行为违法,并责令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采取补救措施。但上诉人提交的启动关停温州商贸城的“重要通知"系广化街道办事处、市场开发公司、市场实业公司共同发布,且其提交的从广化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上下载的“黄龙快讯"、“风采盘点"报道等相关证据,亦无法证明鹿城区政府实施了被诉行为。据此,在经释明上诉人仍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鹿城区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47:49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中,某某以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实施的断电、查封、堵路、禁止通行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恢复供电、拆除围墙、恢复市场经营,但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均予以否认。某某据以提出上述主张的2018年9月25日的“重要通知"系广化街道办事处、温州市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开发公司)和温州市场开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实业公司)共同发布;某某提供的《关于黄龙片区市场启动征收工作的通告》系广化街道办事处发布;某某提供的从广化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上下载的4组“黄龙快讯"、1组“风采盘点"报道中,有关区委区政府领导召开部署会议及多个部门参与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的报道,不能证明鹿城区政府直接实施了被诉强制行为;某某提供的砌墙照片等亦不能反映鹿城区政府是行为实施主体。该院还指出,鹿城区政府是涉案项目征收主体,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使有指导监督属地工商、执法、交通等行政机关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对涉案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及相关执法工作等,亦属于行使层级指导监督职责,不能据此认为被诉强制行为系鹿城区政府直接实施。鉴于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鹿城区政府实施上述断电、查封、堵路等行为,鹿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释明,某某仍坚持以鹿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某某以鹿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上所述,本案驳回某某对鹿城区政府的起诉后,广化街道办事处即为某某起诉时的唯一被告。虽然广化街道办事处主张被诉封堵行为不存在、断电行为系由市场开发公司和市场实业公司实施,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某某提供的报道载明街

道党工委副书记带队前往片区市场各配电房全面切断电源等内容,且相关通知、通告亦由广化街道办事处发布,据此,尚不能排除断电行为由广化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号)的规定,该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某某可选择鹿城区、瓯海区、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征询某某意见,其提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原审法院决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但需待前述裁定驳回起诉事项生效后再执行移送。至于上述封堵行为是否存在,断电行为是否由广化街道办事处实施,以及该行为定性是否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该部分事实待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再作认定。综上,某某以鹿城区政府系涉案项目征收主体、直接受益者等为由主张其为本案适格被告,且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驳回起诉和移送管辖的案件均适用裁定,故案件一并制作行政裁定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仅可以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某某对鹿城区政府的起诉;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某某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鹿城区政府系适格被告。(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鹿城区政府启动被诉关停行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 1.《关于黄龙片区市场启动征收工作的通告》;2.《重要通知》;3.《[黄龙快讯]倒计时!市场关停准备工作有序推进》;4.《[黄龙快讯]黄龙片区市场关停第一天,合力保障安全有序》;5.《[黄龙快讯]加快市场关停第二阶段部署准备工作》;6.《[风采盘点]黄龙商贸城关停第一阶段纪实》;7.《[黄龙快讯]黄龙片区市场进入全面关闭阶段》;8.照片,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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