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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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7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祥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许祥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祥俊
【当事人-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王心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王心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帅王心瑀鞠海兵
【代理律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祥俊
【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许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之后,许某未再要求研究院对增加开孔后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有异议,许某认为其根据2017年3月18日的会议纪要,对后续项目开孔数量进行了测算,研究院的院长王金勇、谭强签发的联系单也能证实。
许某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新世纪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许某明确其主张的2017年年终工资100000元是指《年薪协议》中的考核年薪。
本院另查明,研究院院长的岗位职责含组织技术方案、投标及工艺包的编制工作。
研究院的部门职责含根据公司技术委员会决定修改、执行工艺包设计规范。
一审中许某提交新世纪公司《关于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的任命及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职责》即新世环(2012)10号文,该文件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条规定,每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须有详细的会议纪录,会议纪录如实反映会议实际内容、包括会议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审中,许某陈述,2017年3月18日会议讨
论结果就是按照同月15日会议执行,没有说怎么测算。
以上事实,有研究院部门职责说明书、研究院院长岗位说明书、新世环(2012)10号文及当事人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20:48: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1日,许某入职新世纪公司任工艺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1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年薪协议》,约定许某实行年薪制,基础年薪月发,包含预发加班费,考核年薪=考核年薪基数×(公司年度目标利润完成系数40%+个人年度绩效系数60%),年薪标准为182000元,其中基础年薪为168000元,考核年薪为14000元,年薪考核兑现前离职的,当年考核年薪取消。
许某在新世纪公司的任职履历如下:2011年6月7日被任命为研究院脱硫部经理,2013年4月18日被任命为研究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2015年7月30日任命为设计院院长,2016年8月2日被任命为研究院副院长,2016年9月7日被任命为研究院院长,2017年6月12日被任命为股份公司副总工,2017年10月23日被任命为研究院院长,2017年11月2日被任命为商务总监,2017年12月1日被任命为股份公司副总工。
2017年3月15日,新世纪公司因其承接的神木洁能项目现场反馈循环槽内加氨小室结构破损需整改一事,由设计院院长提请技术委员会成员开会,时任研究院院长的许某参会。
会议讨论了该项目中加氨小室增开平衡孔等问题,但未形成会议纪要。
会后,许某签发联系单,要求研究院在一周内调试的项目,加氨小室开孔数量增加到原先的几倍,新的工艺包按此要求开孔。
2017年3月18日,新世纪公司技术委员会下发会议纪要,决定由研究院负责测算通过工艺调整平衡孔解决,具体调整后数量由研究院测算确定。
之后,许某未再要求研究院对增加开孔后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2018年1月6日,新世纪公司向许某作出《停职通知书》,声明许某在职期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目前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自2018年1月6日至3月20日暂停工作,服从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在此期间停发工资。
2018年1月8日,许
某书面答复新世纪公司,声明其无任何严重失职行为,不接受新世纪公司的违法安排。
2018年1月9日,新世纪公司作出《关于对许某作出开除决定的通报》,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3月15日,因神木洁能项目出现“加氨小室壁板局部松动、掉落,连接壁板的数十个螺栓已被拉断(或剪断)"问题,经专题会讨论研究决定,在神木洁能等两个确定项目中试行增加平衡口释压工艺变更,并明确由研究院跟踪反馈两个项目经工艺变更后运行情况,以决定是否可在其他项目中进行推广实施。
而参会的许某作为时任研究院院长,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并依照会议要求部署两项目后期运行观察评估及反馈工作,反而直接向多个已建或在建项目进行推广,导致此不成熟工艺变更方案迅速应用于公司多个项目建设中,随即多起技术事故集中爆发,给公司为应对和解决此问题带来数百万元经济损失,给业主带来严重的环保责任。
而实际情况是3月17日公司监理部的调查报告显示,该问题系“业主方操作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运行操作,擅自控制循环槽液位高度,致使加氨小室壁板承受到巨大冲击损坏所致。
"无需增加加氨小室平衡孔。
神木项目现场仅对加氨小室脱落钢板复装、焊接即开车运行,至今开车正常。
作为加氨小室增加平衡孔工艺变更由头的神木节能项目并未变更,但却让其他19个项目进行了变更,导致事故集中爆发,许某具有主观故意。
2013年9月,研究院牵头出台了《多塔项目取消硫铵排出泵工艺优化》变更,该工艺变更方案缺乏完善的可行性分析和实验评估,实施后也未及时定期复核评定是否存在缺陷就草率推广,导致此后三年内多个大型项目均产生排放标准不达标或难以出料等严重技术事故,致使公司仅为解决此类事故产生的额外采购安装等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0万元。
作为时任研究院副院长及此项工艺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许某,严重失职。
2015年10月,技术委员会为解决焊接质量影响防腐性能、焊接工期长等问题,讨论通过了氧化气液分布器(筛板)的设计优化方案。
但在交设计院具体实施时出现未充分理解模型结构、未主动细化设计细节、未主动复核强度、未对设计条件进行研究分析并对设计缺陷提出彻底解决方案等失职情况,放任质量隐患的存在。
该事故导致公司实施的贵州天福等多个项目产生筛板大面积损坏,造成了公司难以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时任设计院院长许某同样负有严重失职责任。
据初步统计,该设计缺陷事故对28个项
目,约70个循环槽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进行更换、加固或维修等补救措施,累计投入材料及施工费用超过1000万元。
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于2014年5月份签订技术协议,研究院根据此要求于2014年5月编制了煤制油项目工艺包。
此项目工艺包编制时,空塔气速(塔直径)、吸收管喷淋密度、喷淋覆盖率均采用了设计标准的极限值(或接近极限值)。
2016年5月该项目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工艺包的编制时,仅仅按新规范对改造部分进行了设计,未充分分析老装置设计气速高的情况下,按当时规范改造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此项目截至目前无法正常运行,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品牌形象,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业主方为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改用低硫煤致使年运行成本额外增加约5个亿,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给业主方造成沉重的运营负担。
项目承接时工艺包编制期间,时任研究院副院长许某对工艺包合理性审核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原煤制油脱硫按三代技术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在三代技术向四代转变时,设备专业调整了规范,但未及时发布落实,时任设计院院长许某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
研究院和设计院是承担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部门,研究院的部门职责中载明其负有“氨法脱硫及公司其他业务领域的工艺的改进、完善和提高,参与运行项目的工艺包性能评估"等明确要求。
在研究院院长的岗位说明书中也载有“全面负责研究院内部技术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无重大技术问题发生"等工作职责标准。
在设计院的部门职责中也载明其负有“组织技术总结,完善设计规范,不断对设计进行优化,促进公司技术的成熟与升级"等明确要求。
在设计院院长的岗位说明书中也载有“参与技术总结、设计优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设计成品满足公司对进度、质量、成本的要求"等工作职责标准。
许某作为公司寄予厚望的专业技术型人才,数年间先后在研究院、设计院担任副院长、院长及技术委员会成员等重要职位,应当清楚明确自身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而在上述严重技术事故中,其并未严格履行所在岗位的对应职责,对涉及公司项目建设运行的关键重要技术问题抱有不负责任和放任自流的态度,属于严重失职行为,甚至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给公司造成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无法估量的不良影响。
新世纪公司作为国际氨法脱硫的领军企业,致力于大气污染的治理。
上述问题,一方面导致公司近几年项目均无法正常运
行,有违公司企业使命及社会责任,社会环境问题因此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导致公司实施的数十个国家重点项目环保目标无法实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数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鉴于许某对于上述严重技术事故的发生负有无法推脱的严重失职责任,但其本人仍未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且不服从公司的管理,拒绝接受停职调查。
为严肃公司纪律,经研究决定,对许某予以开除处理。
当日,新世纪公司在通知工会后,决定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许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许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许某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
新世纪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许某,能够作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薪制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许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新世纪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的会议中虽然讨论了增开平衡孔的问题,但是未形成会议纪要,且在3月18日的会议纪要中又明确要求研究院测算增开孔的数量,而许某直接向研究院下达增加开孔的任务,并且推广至其他未出现问题的项目,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后期跟踪验证,导致新世纪公司的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故新世纪公司以许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新世纪公司尚欠许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9日的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应予补发
33433+33433÷21.75×7-1577.5×2=41038元。
根据双方在《年薪协议》中的约定,年薪考核兑现前离职的,当年考核年薪取消,故新世纪公司可以不支付2017年的考核年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某工资41038元;二、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许某负担4752元,新世纪公司负担248元。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许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之
后,许某未再要求研究院对增加开孔后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有异议,许某认为其根据2017年3月18日的会议纪要,对后续项目开孔数量进行了测算,研究院的院长王金勇、谭强签发的联系单也能证实。
许某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新世纪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许某明确其主张的2017年年终工资100000元是指《年薪协议》中的考核年薪。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某上诉请求:改判新世纪公司支付许某2017年年终工资100000元、赔偿金450900元。
事实与理由:一、许某主张的是2017年度10万年薪工资,并非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当年年薪工资,许某已提供2017年年度全年劳动,新世纪公司依法应支付2017年年薪工资。
1.《年薪协议》第6条中明确约定不予兑现是员工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中是新世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新世纪公司不仅应支付2017年年薪,对于2018年部分年薪也应支付。
2.即使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依法应支付,20%年薪是许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3.类似涉及年薪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均已支持,应同案同判。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许某已执行了3月18日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安排研究院按会议要求对后续新建项目加氨小室开孔数量进行了测算调整,后续研究院出具的工艺包中加氨小室开孔数量均按会议要求进行了测算调整。
许某签发的3月15日联系单是根据2017年3月15日会议形成的会议确定的开孔数量,许某已经提供了其他参会人员的会议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许某签发联系单是根据3月15日会议内容签发联系单,并未有任何失职。
3月18日后许某并未签发联系单。
其次,许某提供的其他研究院院长签发的联系单,直接可以证明新世纪公司发文属于捏造事实,许某从未要求研究院对新世纪公司不存在问题的项目的加氨小室开孔数量进行修改,后续多个项目实际运行出现问题后增加加氨小室开孔均是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开会讨论后专门每个项目单独出具的联系单,联系单均由后续参会的研究院院长签字;最后,跟踪验证非研究院的部门职责,也不是许某的岗位职责,且3月15日和3月18日的技术委员会会议并未要求许某安排跟踪验证工作。
三、许某仅签收了2015版《员工手册》,此版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
过。
许某从未见过2017年版《员工手册》,且2017版《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许某的上诉请求。
综上,许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许祥俊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57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简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海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许祥俊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祥俊上诉请求:改判新世纪公司支付许祥俊2017年年终工资
100000元、赔偿金450900元。
事实与理由:一、许祥俊主张的是2017年度10万年薪工资,并非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当年年薪工资,许祥俊已提供2017年年度全年劳动,新世纪公司依法应支付2017年年薪工资。
1.《年薪协议》第6条中明确约定不予兑现是员工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中是新世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新世纪公司不仅应支付2017年年薪,对于2018年部分年薪也应支付。
2.即使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依法应支付,20%年薪是许祥俊工资的组成部分。
3.类似涉及年薪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均已支持,应同案同判。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许祥俊已执行了3月18日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安排研究院按会议要求对后续新建项目加氨小室开孔数量进行了测算调整,后续研究院出具的工艺包中加氨小室开孔数量均按会议要求进行了测算调整。
许祥俊签发的3月15日联系单是根据2017年3月15日会议形成的会议确定的开孔数量,许祥俊已经提供了其他参会人员的会议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许祥俊签发联系单是根据3月15日会议内容签发联系单,并未有任何失职。
3月18日后许祥俊并未签发联系单。
其次,许祥俊提供的其他研究院院长签发的联系单,直接可以证明新世纪公司发文属于捏造事实,许祥俊从未要求研究院对新世纪公司不存在问题的项目的加氨小室开孔数量进行修改,后续多个项目实际运行出现问题后增加加氨小室开孔均是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开会讨论后专门每个项目单独出具的联系单,联系单均由后续参会的研究院院长签字;最后,跟踪验证非研究院的部门职责,也不是许祥俊的岗位职责,且3月15日和3月18日的技术委员会会议并未要求许祥俊安排跟踪验证工作。
三、许祥俊仅签收了2015版《员工手册》,此版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许祥俊从未见过2017年版《员工手册》,且2017版《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许祥俊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新世纪公司辩称,一、新世纪公司不应支付2017年的考核年薪。
1.根据《年薪协议》的约定,许祥俊的年薪包含基础年薪和考核年薪,基础年薪按
月发放,考核年薪待考核结果后确定,许祥俊将考核年薪理解为“许祥俊工资的一部分",混淆了基础年薪和考核年薪的概念。
2.新世纪公司解除与许祥俊的劳动关系时尚未进行年终考核,《年薪协议》规定员工在年薪考核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考核年
薪取消,不予兑现。
3.许祥俊将《年薪协议》中不予兑现年薪考核的情形仅仅理解为员
工单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准确,这个条款体现的是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种状态,而
非终止或解除的行为。
二、许祥俊严重失职、给新世纪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
1.新世纪公司的技术委员会会议系与技术相关的最高级、最机密的核心会议,所有关于技
术方面问题,均系通过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7年3月15日,许祥俊参加的会议并非由技术委员会召集,也并未形成会议纪要,新世纪公司最高决策层也并未对该会议的讨
论结果予以确认,故许祥俊在当天就签发联系单,要求设计院增开平衡孔,并对开孔数
量进行明确,违反技术委员会关于重大技术问题的决定程序。
2017年3月18日的会议纪要清晰地载明了关于加氨小室损坏的处理决定:由研究院通过工艺调整平衡孔进行解
决,具体调整数量由研究院测算确定。
许祥俊签发联系单在前,技术委员会的决定在
后,并且联系单的内容与技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并不一致。
许祥俊在参加了3月18日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之后,也并未对之前已经签发联系单的行为予以纠正,放任变更设计在
诸多项目上进行更改,给新世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2019)苏01民终1129号刘宏林与新世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对于本案中增开平衡孔的事实也进行了查
明,刘宏林并未尽到审慎义务,对于其熟悉的工艺包设计变动可能存在的问题怠于指
出,致使新世纪公司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发生共性技术事故,刘宏林作为许祥俊的下级,存在着严重失职的问题,许祥俊作为研究院的院长、最终审核人,却擅作主张、故
意放任,其性质更为严重,故新世纪公司因此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三、许祥俊签收了2015版《员工手册》,2017年版《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规定与2015年版的《员工手册》相同。
即使许祥俊认为2015版本的《员工手
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017年版《员工手册》已经经过了民主程序,可以视为对2015版本《员工手册》民主程序的补正,具体条款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对许祥俊有约束力,所以2015年版《员工手册》可以作为解除许祥俊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许祥俊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许祥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世纪公司支付1.2017年12月工资33433元;2.2018年1月工资13410元;3.2017年年终工资100000元;4.赔偿金450900元;5.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229885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1日,许祥俊入职新世纪公司任工艺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1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年薪协议》,约定许祥俊实行年薪制,基础年薪月发,包含预发加班费,考核年薪=考核年薪基数×(公司年度目标利润完成系数40%+个人年度绩效系数60%),年薪标准为182000元,其中基础年薪为168000元,考核年薪为14000元,年薪考核兑现前离职的,当年考核年薪取消。
许祥俊在新世纪公司的任职履历如下:2011年6月7日被任命为研究院脱硫部经理,2013年4月18日被任命为研究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2015年7月30日任命为设计院院长,2016年8月2日被任命为研究院副院长,2016年9月7日被任命为研究院院长,2017年6月12日被任命为股份公司副总工,2017年10月23日被任命为研究院院长,2017年11月2日被任命为商务总监,2017年12月1日被任命为股份公司副总工。
2017年3月15日,新世纪公司因其承接的神木洁能项目现场反馈循环槽内加氨小室结构破损需整改一事,由设计院院长提请技术委员会成员开会,时任研究院院长的许祥俊参会。
会议讨论了该项目中加氨小室增开平衡孔等问题,但未形成会议纪要。
会后,许祥俊签发联系单,要求研究院在一周内调试的项目,加氨小室开孔数量增加到原先的几倍,新的工艺包按此要求开孔。
2017年3月18日,新世纪公司技术委员会下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