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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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
关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29
•【文号】税委会[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
通知
(税委会[2008]2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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