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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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0
•【文号】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产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
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
理。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