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担保人免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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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担保人免责的案例
在担保人免责的案例中,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个关于担保人免责的案例,供参考:
某商业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一笔贷款。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商业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于是,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公司的债务。

在本案中,担保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商业银行放弃了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因此担保公司应当免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担保公司认为,由于商业银行放弃了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其应当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担保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物的担保,但并未约定担保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担保公司对于物的担保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物的担保,债权人也有权选择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即使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担保公司仍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公司的债务。

判决认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即使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担保公司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涉及担保人免责的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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