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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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名词解释:
1.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
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规则。
3.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构成了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国际
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4.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
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
要求国际大家庭的成员通过
单独和集体的行动,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
力和反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
社会发展。
思考题:
1.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有哪些影响
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度相
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是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
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发展
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2. 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管一说的观点及代表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代表:【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日】金泽良雄
广义说: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美】杰赛普杰克逊洛文菲尔德
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国际组织(4)国家
2、跨国公司
4. 论述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不稳定答案)
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上届参考资料答案:
国经与国公区别:
1)调整对象:国经(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关系,不涉及军事,政治,外交等关系)
国公(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等关系;主要调整的是非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国经(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国际组织)
国公(国家,国际组织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3)法律渊源:国经(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法涉及经济的)
国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经与国私区别:
1)调整对象:国经:不涉及人身关系
国私: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涉外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2)法律关系主体:国经: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国际组织
国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渊源:国经:实体性规范
国私:冲突性规范,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5. 在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能力的确认
(1)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法人的能力依据法人属人法
a、成立地原则:公司的成立地或登记地
b、管理中心所在地原则:管理中心(董事会)所在地
c、营业中心所在地原则
d、资本控制原则:多数股东或多数股票占有者所在国
(2)一切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必须受到内国法制约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作为营利性法人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非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外国法人或经济组织,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其本国法确定,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6. 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是假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及分担责任。
♥特点:(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7. 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同其他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跳跃或协定。
(2)国家有权参加各个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8. 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其可以作哪些分类
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1)声明保留者除外(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分类:
(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9.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名词解释:
1.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商品价
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
贸易惯例。
2. FOB: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担货
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 CI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
出口清关手续。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
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 买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
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
权利。
5. 违约补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
受的损失得到赔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6.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或在转移货物所有权合同,是只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7.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
思表示。
承诺:受约人按照要约规定,对要约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与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出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1. 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不同于国家
2.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
(1)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3. 国际货物买卖时超越一国边界的行为
4. 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5. 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哪些
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1)适用了13种贸易术语。
(2)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
四组:E组(1),为启运术语;
F组(3),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
C组(4),为主要运费已付术语;
D组(5),为到达术语。
(3)对每种贸易术语中卖卖双方的义务采用的对照式编排。
(4)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适用。
4. 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EXW: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DDP: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其他: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5. 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FOB的具体规定:
FOB,是指当货物在制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属于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3.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1. 支付货款并结合搜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3. 资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
1. 两个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必须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另一个是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2. 各个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CIF的具体规定:
CIF,是指在装运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
卖方责任:
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3. 资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交付运费。
4. 自费投保、交纳投保费。
5.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1.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3. 在装运港接受符合合同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接受货物。
4.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穿线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
1. 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保险别。
2. CIF术语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是凭单取货,买方则是凭单付款。
3. 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的名称,指明卖方必须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
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6.《公约》对货物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卖方支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外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以下规定:
1. 货物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 货物适用于定力合同的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
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 货物按照合同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7.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
1. 支付价款
A.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B.按规定的价格付款
C.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D.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2. 收取货物
A.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B.接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
1. 交付货物
A.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B.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2.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3. 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
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8.*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法律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9. 买卖双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除非卖方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
5.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同的货物
6.要求卖方减价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 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2. 宣告合同无效
3 .自行确定货物
4. 请求损害赔偿
10. 国际上待遇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集中原则?我国如何规定
1. 法国:合同订立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2. 美国: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3. 英国: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4. 德国: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交货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公约》的范围:
(1)《公约》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适用于该合同。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
(1)《公约》第2条列举了6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2)《公约》第3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3)《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条款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4)《公约》第5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
(5)《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13.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或成立条件
(1)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A.关于自然人的订约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
B.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
14. 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第14跳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③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
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
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提出
③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15.《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6.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定力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②《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③《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等行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视为要约。
”
④《合同法》滴16条规定:“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⑤《合同法》第17至20条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有关规定与《公约》的相
关规定类似。
17.《公约》对于逾期承诺的规定
《合同法》第21条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明接受,逾期承诺仍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时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只是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迟到,该逾期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要约已失效。
”
18.《公约》对于修改要约的规定
《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用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实质性修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其他次要条件的添加、限制或更改视为非实质性修改。
19.《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
(1)我国《合同法》第21条至第26条关于承诺的定义、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时间、承诺生效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2)《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3)《合同法》关于承诺的撤回、逾期承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基本一致。
第三章
名词解释:
1. 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
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签证。
3.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
付按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4.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照约定
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5.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
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思考题:
1. 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特征
班轮运输的特征:1. 具有固定的航线、航期、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
2. 具有固定的运费单
3.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班轮运输是最重要的文件
4. 适用于批次多、批量小的货物
租船运输的特征:1. 在营运商由承租人按需要安排
2. 租金随行情涨落
3. 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 适用于大宗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