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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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
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皖价医[2012]171号
•【施行日期】201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
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医〔2012〕17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
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附件3为《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二、取消部分药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
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取消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价格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3.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其他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
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