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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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31
【实施日期】1997.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陕西省消防条例》已于1997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31日
陕西省消防条例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地区)、县(市、区)公安部门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五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宣传日。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非国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医疗、抚恤待遇或生活保障;应当追认为烈士的,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可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基金。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及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市区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畅通。

第十二条保险企业应当把预防火灾列为保险防灾的内容。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消防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撒离危险区域;
(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当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和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按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实行许可证、资质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和安装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核发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检测维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消防产品检测维修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
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村(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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