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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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 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 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 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方式。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 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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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 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 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 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办法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05 第五章
目录
0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06 第六章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 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 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 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 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 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 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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