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阳与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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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阳与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
【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雨阳;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金源
【当事人】王雨阳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金源
【当事人-个人】王雨阳于金源
【当事人-公司】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雨阳
【被告】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金源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
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王雨阳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
王雨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12:1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不宜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雨阳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雨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本案是否牵扯经济犯罪,应当紧紧围绕本次争诉的事项,依据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依据上诉人了解的情况,本案并不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因
素。
王雨阳与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73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金源。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雨阳因与被上诉人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2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雨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本案是否牵扯经济犯罪,应当紧紧围绕本次争诉的事项,依据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依据上诉人了解的情况,本案并不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因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对于王雨阳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
见。
原告诉称王雨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返还借款本金560000元;2、判令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支付借期内利息8400元;3、判令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利息金额为28076.71元);4、判令由中投全球公司、于金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不宜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雨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王雨阳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
王雨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朱印
审判员许英
审判员施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雅迪
书记员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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