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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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9]50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配套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
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扶持项目验收,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对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的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
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