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勇生、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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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生、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4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7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桂刚金文丽杨亚娟
【审理法官】刘桂刚金文丽杨亚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勇生;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勇生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勇生
【当事人-公司】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龙金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陈志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孔维旭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龙金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陈志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孔维旭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龙金兰陈志鹏孔维旭高飞
【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勇生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韩勇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21:43:11
韩勇生、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57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闽家桥242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旭,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牟家坪388号。

法定代表人:来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韩勇生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韩勇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刘桂刚
审判员金文丽
审判员杨亚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萍
书记员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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