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2011年3月4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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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2011年度50项实事

重庆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2011年度50项实事

重庆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2011年度50项实事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2011年度50项实事,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1.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

指导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6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2.新发展微型企业2.5万户,实现20万人就业;指导帮助高等院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九类人员自主创业,解决就业12.5万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3.建成5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4.建成1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5.建成100个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6.“两翼”农户增收3500元以上;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5万户。

(责任单位:市农委)7.新建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委)8.启动3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减少贫困农村贫困人口12万人。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9.建设巴渝新居5万户;改造农村危旧房10万户,其中D类危房5万户。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10.免费为20万农村妇女实施“两癌”检查,为15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11.为5万蚕农给予50%保险费资助。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12.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1600个,新建农资放心店和农村日用品放心店各500个。

(责任单位:市供销总社、市农委)13.改造4万农户储粮条件。

建成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8个。

(责任单位:市商委)14.启动主城老旧管网改造二期工程,完成旧管网改造30公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成15万户。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15.井口水厂和悦来水厂一期工程通水试运行,新增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日。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16.新建、改造100个集镇自来水厂,解决200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渝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全面实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公共企业办事公开,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快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继续深化政务公开(一)抓好重大事项的公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重点做好加快转变经济方式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政务公开和加大发展社会事业、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

要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房地产调控、节能减排、控制和节约用地等决策部署,及时公布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

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和建设公开,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公开发展科技、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公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群众及时了解创业扶持政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信息。

(二)大力推进决策公开。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中讨论的决策机制。

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

五个重庆 民生十条 共富十二条

五个重庆 民生十条 共富十二条

五个重庆的意义:"森林重庆"是要改善环境,让老百姓多吸氧"畅通重庆"是要改善交通条件,主城不塞车,乡村有油路"平安重庆"是要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健康重庆"是要让孩子长得壮,老人寿命更长,全民生活得更健康"宜居重庆"是要着力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五个重庆"是引领全市人民奔小康的5项重要举措民生十条:一、建设3000万平方米、60万套公租房,配合其他措施,力争解决占城镇人口30%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难问题。

二、实施万元增收工程,使“两翼”95%的农户三年增收万元以上。

三、森林覆盖率达到40%,城区绿化率达到35%,建成国家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四、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配备校警,建成500个交巡警平台。

五、提前实现全市农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使300多万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六、培养照顾好130万农村留守儿童,解除外出务工群众后顾之忧。

七、以解决农民工户口为突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力争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八、要改扩建150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中心,实行基本药物“零利润”,让群众看病方便、治病便宜。

九、发展6万户微型企业,为群众新增30万就业岗位。

十、深入开展“三进三同”、“结穷亲”、“大下访”,深化“三项制度”,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困难。

建设公租房和解决进城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两项投入超过2000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我们要改造31条主干道,这个投入大约是100多亿“两翼”农户万元增收投入大约在300亿农村留守儿童等方面的关爱计划,总投入约50多亿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大约需要投入36亿多医疗卫生向基层倾斜,需要投入约100亿元发展微型企业需要投入200亿元左右校园民警和500多个交巡警平台,需要投入约12亿元再加上“森林重庆”、“三项制度”、新农村建设等新增加的投入,总体会超过3000亿。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重庆 精准脱贫新“十条”

重庆 精准脱贫新“十条”

重庆精准脱贫新“十条”作者:来源:《西部大开发》2016年第02期《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2017年基本完成、2018年打扫战场”的既定目标,切实瞄准贫困村、贫困户,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带动、教育提升、转移就业、搬迁安置、医疗救助、低保“兜底”、金融服务、结对帮扶等方面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强化组织保障,突出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重庆市已形成“1+1+13”的扶贫攻坚政策体系,即《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以及13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1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全部“摘帽”、1919个贫困村整村脱贫、165.9万农村贫困人口绝大部分越过扶贫标准线,基本完成扶贫攻坚任务。

十条“干货”走出重庆扶贫新路子。

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1.形成外通内畅、互联互通的交通网。

2017年底行政村通畅率达 100%。

2.水利项目实施差异化投资倾斜政策,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优先安排贫困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在贫困村实施。

5.加强贫困村通信设施建设,实现三网全覆盖;农业信息化改革相关项目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县实施;建成一批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二、落实产业扶持措施1.推进贫困区县产业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产业链向贫困区县及其贫困村、贫困户延伸。

2.布局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特色轻工、矿产资源加工、机械加工为主的特色产业加工项目。

3.在贫困区县建设10个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围绕7个百亿级重点产业链建设8个技术研发中心、24个综合试点推广站。

4.统筹各类扶贫基金集中打捆使用,并拿出一定比例股权量化到贫困户。

5.优先安排贫困区县特色林业产业项目,新一轮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营造林计划重点向扶贫区县倾斜。

6.引导贫困地区群众通过入股、劳务等方式,参与高山旅游地产、乡村旅游和休闲观光农庄等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渝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发〔201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对《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

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意义重大。

各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有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对“十二五”时期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实施单位要尽快制定分规划,将其科学合理地落实在今后的五年工作中。

对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将纳入市级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对各区县(自治县)承担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在年终进行专项考核奖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一、“十二五”时期主要奋斗目标(一)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5%左右,达到1.5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超过8000美元。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左右,“圈翼”发展差距缩小到2∶1左右,基尼系数缩小到0.35左右。

负责领导:童小平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城镇新增就业15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

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提高到80%、95%。

负责领导:马正其实施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以上。

负责领导:马正其实施单位:市农委。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十条措施的具体内容

重庆十条措施的具体内容

重庆十条措施的具体内容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1 建设更多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公交车和出租车,以方便居民的出行。

1.2 加强城市道路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少拥堵现象。

1.3 加强城市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供电和供气质量。

二、优化城市环境2.1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和方法,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2.2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保护城市环境质量。

2.3 推广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三、促进经济发展3.1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

3.2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和税收负担。

3.3 发挥重庆地理位置优势和产业优势,在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加大投资力度,促进经济发展。

四、加强社会保障4.1 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4.2 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4.3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五、推进教育事业发展5.1 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5.2 推广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全民受教育水平和素质。

5.3 增加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学校硬件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6.1 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和文化产业发展利益。

6.2 推广重庆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

6.3 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居民文化娱乐水平。

七、加强公共安全管理7.1 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7.2 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城市社会治安稳定。

7.3 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巡逻和监管,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大科技创新力度8.1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8.2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 2011)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 2011)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渝办发[2011]316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以下简称《规划》)是对《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和细化,是指导“十二五”时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推进《规划》的贯彻实施,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安全发展、安居乐业、统筹城乡、主动保障”的安全保障型城市,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全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重庆坚持走民生导向发展之路,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平安重庆”的阶段性战略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一)发挥规划导向、调控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以《规划》为依据,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要对《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适时适度安排,既要服从于《规划》的五年目标,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突出年度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统筹协调,分类实施。

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要抓住重点,统筹协调建设任务,实现各项目标协调发展;统筹协调政府公共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与合理利用;统筹协调市内外力量,坚持自力更生并努力争取国家支持。

健全衔接协调机制,加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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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重庆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重庆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重庆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2年3月15日2011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1]精神,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民生幸福为追求,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全面建设“五个重庆”[2],努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务实推进“民生十条”[3]、“共富十二条”[4]和“民主法治十五条”[5]。

全市呈现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生态改善、民生幸福的新景象,实现经济增长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又好又快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10011.13亿元,比上年增长16.4%。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44.52亿元,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5542.80亿元,增长21.8%;第三产业增加值3623.81亿元,增长10.8%。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4%,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5.4%,比上年上升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6.2%,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4500元,比上年增长15.2%。

图1 2006-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单位:亿元、%分区域看,一小时经济圈[6]完成地区生产总值7762.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77.5%;渝东北翼完成1710.47亿元,增长17.6%,占全市的17.1%;渝东南翼完成537.97亿元,增长16.0%,占全市的5.4%。

“圈翼”人均GDP之比由上年2.21:1缩小到2.16:1。

城乡居民收入比由上年3.32︰1缩小到3.12:1。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7]比上年上涨5.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1%。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5.9%。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上涨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渝府发[201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渝府发〔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重中之重”战略思想,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加大强农惠农力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2011年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是:农村经济总量增长13%,农业增加值增长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8%,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100万吨以上。

一、加大强农惠农力度(一)继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

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资金总量、增量均有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重点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高标准粮田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

市级农发资金比上年增长20%,新增资金重点投向农田水利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生态渔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发展等。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保持涉农贷款增量占全部贷款增量的比例不低于上年,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全部贷款增速。

实现村镇银行全覆盖,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提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能力。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拓展农畜产品远期交易品种和范围。

完善农村土地交易所功能,扩大地票交易规模。

在全市大力推行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城镇化工作考
核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渝办发[2011]283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渝办发〔2011〕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2011年区县(自治县)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切实加快城镇化进程,对于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国发〔2009〕3号文件和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统筹改革和发展为主线,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增添措施,确保完成城镇化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2011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
2.2011年区县(自治县)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说明:协办单位栏中的数字,表示协办单位应协办目标任务及考核内容栏中与数字编号对应的工作任务。

未标明数字的,表示协办单位应协办目标任务及考核内容栏中全部工作任务。

附件2:2011年区县(自治县)城镇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渝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30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证重点物资正常运输,确保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春运从1月19日开始,至2月27日结束,为期40天。

据预测,今年春运期间全市旅客运量约600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3%。

其中,铁路约255万人次,增长19.7%;民航约102万人次,增长20%;公路约5500万人次,增长10%;水运约150万人次,增长2.7%。

今年我市春运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今年春节比去年提前11天,春运高峰将提前到达且持续时间较长,学生流、探亲流和民工流将形成叠加,运输供需矛盾突出。

二是我市“二环八射”高速公路全面建成,极大改善了渝东南、渝东北的出行条件,将带来更多的出行需求,铁路和长江水上客运将被分流。

三是宜万铁路的通车和全国铁路运行图的调整,将缩短部分旅客旅途时间,火车站可能出现旅客积压的情况。

四是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春运期间,气温较常年偏低,高海拔地区将出现积雪和冰冻天气,对交通组织和应急预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切实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春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春运办)设在市交委,负责统一协调全市春运组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春运组织领导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渝府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3.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4.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重庆市民生十条

重庆市民生十条

重庆市民生十条:1.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解决50多万户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

2.实施万元增收工程,使“两翼”95%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三年增收万元以上。

3.森林覆盖率达到40%,城区绿化率达到35%,建成国家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4.在重庆中小学、幼儿园配备校警,建成500个交巡警平台。

平安是民生之要、百姓之福。

建立校园安保支(大)队、校园民警、保卫干部、保安人员、护校队“五位一体”的校园安全新型警务体制。

重庆70%以上中小学、幼儿园至少“一校一警”,规模小、人数少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校一警”全覆盖;每校配备1名保卫干部、2名以上专职保安。

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成500个交巡警平台,配备1.3万名交巡警;安装50万个公共视频,监控治安重点部位;在重庆社区和公共场所设立5000个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终端,方便群众报警和监督办案。

继续开展“打黑除恶”,依法保持对各类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加快建设雷锋式警察队伍,推动警风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使重庆公安民警成为群众的贴心人。

5.提前实现重庆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使300多万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6.培养照顾好130万农村留守儿童,解除外出务工群众后顾之忧。

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多方联动,切实解决好农民外出务工带来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新增农村寄宿制学校400所,建立针对留守儿童特点的培养模式,采取代理家长、亲情室、托管中心等措施,让重庆留守儿童健康茁壮成长。

新建115所中小学,基本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和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逐步推广学生饮用奶(鸡蛋)计划,为非寄宿贫困生提供“爱心午餐”,不断改善青少年营养状况。

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中职免费教育。

保持财政性教育投入占重庆生产总值的4%,重庆中小学标准化达到60%,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7.以解决农民工户口为突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重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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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
今年做这50项实事
2011年03月04日07:47重庆晚报
大渝导读:民生十条”2011年度50项实事发布,重庆市委市政府还要做50件实事。

1 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

指导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6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 新发展微型企业2.5万户,实现20万人就业;指导帮助高等院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九类人员自主创业,解决就业12.5万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 建成5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4 建成1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5 建成100个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6 “两翼”农户增收3500元以上;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5万户。

(责任单位:市农委)
7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委)
8 启动3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减少贫困农村贫困人口12万人。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9 建设巴渝新居5万户;改造农村危旧房10万户,其中D类危房5万户。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10 免费为20万农村妇女实施“两癌”检查,为15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1 为5万蚕农给予50%保险费资助。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
12 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1600个,新建农资放心店和农村日用品放心店各500个。

(责任单位:市供销总社、市农委)
13 改造4万农户储粮条件。

建成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8个。

(责任单位:市商委)
14 启动主城老旧管网改造二期工程,完成旧管网改造30公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成
15万户。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15 井口水厂和悦来水厂一期工程通水试运行,新增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日。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16 新建、改造100个集镇自来水厂,解决200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17 完成红层缺水地区1万口浅井供水,解决4万人和6万头牲畜饮水困难。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18 实现1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公正、公开分配到位。

(责任单位:市公租房管理局)
19 新开工建设公租房135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地产集团、市城投集团、有关区县党委政府)
20 完成工矿棚户区改造6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21 改造100台群众关注的老旧电梯,建设50家诚信计量集贸市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2 开工建设铜梁到合川、铜梁至永川高速公路。

渠化航道180公里,完成危桥改造50座,安装公路防撞护栏1000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委)
23 轨道交通一号线朝天门至沙坪坝段和三号线一、二期二塘至江北机场段共55公里实现通车。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24 翻修整治城市道路400万平方米,其中车行道白改黑路面整治200万平方米,人行道提档升级200万
平方米;建设过街人行设施30座。

(责任单位:市市政委)
25 投入36亿元,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6 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2.3万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2万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7 对50万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万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5万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11万人。

(责任单位:市教委)
28 新建改造5个区县社会福利中心,100个农村敬老院;新增养老床位1.2万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9 为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000件以上,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000件以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0 新增市级储备粮6万吨,成品油40万吨,建立稳定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
31 新增市级天然气储备200万方,电煤储备200万吨,保障气电供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2 新增交巡警平台200个,建成200个安全社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3 新建120个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

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2000户。

(责任单位:市残联)
34 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组织6000群众地灾避让搬迁。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35 完成农网改造投资10.75亿元,农网改造面达到98.5%,确保农电供应。

(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
36 建成1个电气化县、20个电气化乡镇、200个电气化村。

(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
37 新增1300个行政村通宽带,8900个村电视户户通,实现农村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38 全年新发展民用天然气用户20万户。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39 完成450个社区标准化菜市场整治改造。

(责任单位:市商委、市工商局)
40 免费开放纳凉送爽民防工程,接待纳凉市民100万人次以上。

(责任单位:市民防办)
41 主城区新增停车位5万个以上,排水管网建设100公里。

新建公厕50座,改造公厕100座;主城区清掏化粪池3000座。

(责任单位:市市政委)
42 建设50个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广场、110个社区健身路径,资助命名20条全民健身登山步道。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43 新建30个街道文化中心。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44 新建120所农村乡镇公办幼儿园、90所城镇新区普惠性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教委)
45 完成三峡重庆库区临水房屋搬迁和生态屏障区人口转移1.5万人;长江两岸造林绿化130万亩;加大三峡水库重庆段清漂保洁力度,确保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级标准。

(责任单位:市移民局)
46 建成城市生态林100万平方米,城市绿地550万平方米。

建成5个城市公园,30个社区公园。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47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优良的天数保持31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8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公里,完成水系森林绿化面积15万亩。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49 基本完成14条次级河流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50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80%。

(责任单位:市市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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