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轿车延保服务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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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轿车延保服务销售协议
甲方:
对应车辆信息:
乙方:(经销商)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合同签订地:
一、延保服务内容
甲方的车辆,在部分部件包修期届满之后的延保期限内,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继续享有厂家授权技术服务中心的包修服务。
二、延保期限
原包修期延长年或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时间:以购车发票日期为购车日期计算,第年到第年期间为延保期。
里程:以车辆真实行驶里程计算,至
公里为延保里程数。
三、延保范围
四、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不负责赔偿:
1. 车辆在包修期内,未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轿车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定期保养;
2. 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需进行维修,未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轿车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3. 车辆使用者将车辆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 里程表遭更换、修改或未连接,致使无法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5. 因车辆使用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而造成损坏的;
6. 车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车辆使用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7.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使用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8. 由于自然灾害、车祸、人为破坏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9. 因环境因素造成的老化、锈蚀及噪音增大;
10. 因延长保修服务产生的其他间接费用(拖车费、停车费、燃油费、路桥费等);
11. 不属于延保合同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损失和其他损失。
五、收费标准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支付延保费用元人民币。
六、违约责任
乙方销售车辆后未在厂家信息系统中正确录入车辆延保信息,导致车辆不能享受延保服务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
甲方出现欺诈或不实陈述(包括但不仅限于将车辆作为运营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本服务条款,已缴纳的延保费用不予退还。
七、协议生效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日后生效,延长保修服务协议一经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中途不能取消,费用不予退还。
八、延保服务转让
1、延长保修服务可以随车转让给购车第三方人。
2、甲方有责任告知购车第三方人本延保协议条款,特别是车辆延保条件及免责条款,同时将本协议转交给购车第三方人。
3、购车第三方人享受转让车辆延保服务,并受该协议相关条款约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