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名山区法院电子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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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名山区法院电子判决书
被告人XXX,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大学文化,曾任原名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雅安市名山区林业局局长。

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XXX,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正伟、林亨琼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XXX利用担任原雅安市名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被告人XXX非法收受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清“过节礼金”、“感谢费”等共计25.5万元,曾帮助石某清将四川
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为二级。

2、被告人XXX非法收受“碧水云天”商住楼开发商郑某林“过节礼金”、“感谢费”等共计8万元,曾帮助“碧水云天”项目设计方案通过审核。

3、2007年,雅安市名山区“蒙山花苑”商品房项目因出现质量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唐某勇通过王某华找到XXX,后在XXX的帮助下,该商品房项目顺利通过检查。

王某华为感谢XXX的帮助,于2007年中秋节前送给XXX现金2万元,XXX予以收受。

4、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林为感谢XXX对其“七彩雅安”商品房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送给XXX现金各1万元,XXX予以收受。

5、雅安市名山区“月华山居”商住楼项目开发商陈某泽为感谢XXX 对该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8年春节前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6、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泉为感谢XXX对其在陈家坝人行道铺设项目上的关心和支持,于2010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7、雅安市名山区“广场家苑”商品房项目开发商李某凯为感谢XXX
对其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9年中秋节期间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8、雅安市名山区“西大街菜市”商品房项目开发商郑某年为感谢XXX对该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8年初送给XXX1万元现金,XXX予以收受。

9、四川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国在开发“锦绣世家”商住楼项目时,为感谢XXX的关心和支持,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XXX 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被告人XXX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是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XXX辩称,对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现在自己身患疾病,希望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XXX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26.5万元没有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身体多病、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能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提交了XXX在雅安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的体检报告等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人XXX身体健康状况较差。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XXX利用担任原雅安市名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被告人XXX非法收受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清现金25.5万元
1、石某清为感谢被告人XXX对其公司的关照和支持,以“过节礼金”的名义,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XXX 现金1万元,于2009年、2010年中秋节前分别送给XXX现金0.5万元、1万元,XXX均予以收受;
2、石某清为感谢XXX对其工作的关照和支持,于2009年上半年在石某清的车内送给XXX现金5万元,于2010年年底,在XXX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48号的住所外送给XXX现金5万元,XXX均予以收受;
3、2009年,XXX帮助石某清将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石某清为感谢XXX的帮助,于
2010年年初,在自己的车内送给XXX现金10万元,XXX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XXX非法收受“碧水云天”商住楼开发商郑某林的现金8万元
1、2009年,郑某林欲开发的“碧水云天”项目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核,后在XXX帮助下,该项目顺利通过了审核。

郑某林为感谢XXX的帮忙,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XXX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48号住所的楼下送给XXX现金5万元,XXX予以收受;
2、郑某林为感谢被告人XXX对其开发的“碧水云天”商住楼项目的关心和支持,分别于2010年、2011年春节前,在XXX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48号住所外送给XXX现金1万元、2万元,XXX予以收受;
(三)2007年,雅安市名山区“蒙山花苑”商品房项目因出现质量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唐某勇通过王某华找到XXX帮忙,后在XXX的帮助下,该商品房项目顺利通过检查。

王某华为感谢XXX的帮助,于2007年中秋节前送给XXX现金2万元,XXX予以收受。

(四)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林为感谢XXX对其“七彩雅安”商品房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在XXX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48号住所的楼下送给XXX现金各1万元,XXX予以收受。

(五)雅安市名山区“月华山居”商住楼项目开发商陈某泽为感谢XXX 对该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该商住楼的项目部外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六)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泉为感谢XXX对其在陈家坝人行道铺设项目上的关心和支持,于2010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七)雅安市名山区“广场家苑”商品房项目开发商李某凯为感谢XXX 对其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9年中秋节期间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八)雅安市名山区“西大街菜市”商品房项目开发商郑某年为感谢XXX对该项目的关心和支持,于2008年年初在XXX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48号住所的楼下送给XXX1万元现金,XXX予以收受。

(九)四川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国在开发“锦绣世家”商住楼项目时,为感谢XXX的关心和支持,于2010年春节前在雅安市名山区“吴理真”广场送给XXX现金1万元,XXX予以收受。

被告人XXX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XXX在接到中共雅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本案的管辖和立案情况。

2、拘传证、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关于许可暂停XXX区人大代表职务的通知、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明:对被告人XXX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雅安市纪委函、到案经过、缴款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XXX投案自首及其爱人杨某萍代缴违法违纪款49.2万元的情况。

4、户籍证明、任职决定、任职通知等书证证明:被告人XXX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5、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报建表等证明:在被告人XXX的帮助下,2009年9月18日,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经四川省建设厅评定为二级。

6、原名山县规委会会议记录、四川百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经营合同书、项目报建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2009年10月21日,“碧水云天”商品房项目未通过规委会审核,2009年12月19日通过了规委会审核,XXX在两次会上均是第一个发言,并代表城建局同意通过该项目。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原名山县规划和建设局批复、原名山
县发改局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月华山居”项目、西大街综合市场强生商业城、“蒙山花园”项目、“广场家苑”项目、“锦绣世家”商住楼、“七彩雅安”商品房项目等建设施工情况。

8、证人石某清的证言证明:石某清系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期间,石某清以过节送礼的方式送给XXX5.5万元;在开发“盛达雅苑”商品房项目时为与XXX搞好关系,分两次送给XXX10万元;在XXX的帮助下,盛达公司的施工资质从三级升到了二级,事后送了XXX10万元。

9、证人郑某林的证言证明:郑某林系四川百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在开发“碧水云天”商品房项目时,由于设计方案不合理,规委会审核没有通过。

后XXX指导郑某林对地下车库、楼盘外观设计等进行改进,规委会第二次审核时顺利通过了。

郑某林为感谢XXX的帮助,送给XXX5万元。

2010年、2011年春节前,为与XXX搞好关系,郑某林以过节送礼的方式分别送给XXX1万元、2万元。

10、证人王某华的证言证明:王某华系四川华建田园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2007年,唐某勇开发的“蒙山花苑”商品房项目存在质量隐患被要求停工,通过朋友王某华找XXX帮忙,后该项目顺利恢复施工。

2007年中秋节前王某华为感谢XXX的帮助,送给XXX2万元。

11、证人马某林的证言证明:马某林系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开发“七彩雅安”商品房项目期间,为与XXX搞好关系,于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先后送给XXX4万元。

12、证人陈某泽的证言证明:陈某泽系原四川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在承包修建“月华山居”商住楼项目期间,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为感谢XXX的关照,于2008年农历春节前送给XXX现金1万元。

13、证人李某泉的证言证明:李某泉系原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在承包名山区陈家坝人行道铺设项目期间,为感谢XXX 的关照和支持,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XXX1万元。

14、证人李某凯的证言证明:李某凯与谢某刚、张某林合作开发“广场家苑”商品房开发项目,为感谢XXX的关照,李某凯于2009年中秋节前后送给XXX1万元。

15、证人郑某年的证言证明:郑某年在开发“西大街菜市”商品房项目时,为感谢XXX的关照,在2008年初的一天约XXX吃饭、喝酒,饭后送XXX回家,在XXX家的楼下送给XXX1万元。

16、证人杨某国的证言证明:杨某国在承包修建“锦绣世家”商住楼期间,为感谢XXX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在吴理真广场送给XXX 现金1万元。

17、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至2011年XXX在担任
原名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石某清、郑某林、王某华、马某林、陈某泽、李某泉、李某凯、郑某年、杨某国等人以“过节礼金”、“ 感谢费”等名义送的现金共计44.5万元。

2009年初,自己到四川省建设厅找了一些熟人帮助石某清落实公司施工资质升级的事。

2009年底,自己给郑某林的“碧水云天”项目提了一些建议,并在规委会讨论时第一个发言,帮助“碧水云天”项目通过了审核。

2007年全省开展建筑质量大检查过程中,发现“蒙山花苑”项目中的一根梁有质量瑕疵,并要求限期整改,王某华请求自己帮忙,自己与省建设厅相关领导、部门衔接,帮助“蒙山花苑”整改方案顺利通过检查。

辩护人XXX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XXX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XXX受贿所得赃款四十四万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没收财产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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