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4.11
•【文号】国税函[2002]296号
•【施行日期】2002.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

(国税函[2002]296号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函[2002]3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