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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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
•【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
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347号)
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
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
(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
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
1.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实施服务是否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5.物业管理区域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资质有效期内办理资质证书换证工作。

(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全面清理我省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将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作为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和条件,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
1.物业服务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接受委托代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代收的是否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5.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作为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条件。

(四)规范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整治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业主利益等突出问题。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
1.提供车辆停放场地是否按规定划线清晰、标识清楚、设置监控等设备设
施;
2.车辆进出物业管理区域是否进行登记或设置门禁;
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否按规定报价格主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公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分摊。

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捆绑分摊,分摊费用不公布等行为。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
1.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是否按规定的分摊办法单独计量,分类计算;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总量、费用总金额和业主应负担的金额;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四、时间安排
为确保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工作取得实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摸底(2011年7月25日-8月25日)。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整治工作部署,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查清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集中整治(2011年8月26日-11月30日)。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结合自查摸底情况,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分析总结(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总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物业管理活动引发的社会纠纷是当前反映较为突出的关系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将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导抽查以及情况通报等工作,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工作总结。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治理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组织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隶属关系于2011年月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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