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新规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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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新规最新解读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房子没有人居住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应当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不需要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包括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

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业主也应交纳物业费。

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业主应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民法典》中还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应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和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业主应在不可归责于业主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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