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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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
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五)签证归档:签证办理完成后,将签证文件归档保存。
第九条签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申请表。
(二)签证申请理由。
(三)签证申请依据。
(四)签证申请内容。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签证审核与审批
第十条签证审核:
(一)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签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包括签证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等。
第十一条签证审批:
(一)签证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规定。
(二)签证审批应当根据签证内容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章签证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签证变更:
(一)签证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二)签证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签证撤销:
(一)签证撤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签证撤销应当经施工单位同意。
第七章罚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
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经济签证的。
(二)签证内容虚假、伪造、变造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签证变更、撤销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
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五)签证归档:签证办理完成后,将签证文件归档保存。
第九条签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申请表。
(二)签证申请理由。
(三)签证申请依据。
(四)签证申请内容。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签证审核与审批
第十条签证审核:
(一)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签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包括签证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等。
第十一条签证审批:
(一)签证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规定。
(二)签证审批应当根据签证内容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章签证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签证变更:
(一)签证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二)签证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签证撤销:
(一)签证撤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签证撤销应当经施工单位同意。
第七章罚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
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经济签证的。
(二)签证内容虚假、伪造、变造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签证变更、撤销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经济签证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四)强化责任,确保质量。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签证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设计变更签证;
(二)施工签证;
(三)材料、设备、构件等采购签证;
(四)工程进度款签证;
(五)其他需要签证的经济事项。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
(一)签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签证事项的依据;
(三)签证事项的金额;
(四)签证事项的实施单位;
(五)签证事项的实施时间;
(六)签证事项的审核、批准单位;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签证程序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
(三)签证批准;
(四)签证实施;
(五)签证结算。
第八条提出签证申请:
(一)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经济签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签证申请。
第九条审核签证申请:
(一)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签证事项的实施是否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签证事项的金额是否合理;
4.签证事项的实施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签证批准:
(一)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签证申请;(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签证实施:
(一)施工单位按照签证内容,组织实施签证事项;
(二)监理单位对签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签证结算:
(一)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
(二)建设单位根据签证结算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三)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结算金额,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签证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签证工作;
(三)审核签证申请;
(四)监督签证实施;
(五)组织签证结算。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设计变更;
(二)对签证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三)对签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按照签证内容,组织实施签证事项;
(二)对签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结算申请。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二)对签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签证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签证管理的;
(二)签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
(三)签证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签证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单位”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证明材料”是指与签证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
(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四)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经济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签证范围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签证;
(二)施工图签证;
(三)施工签证;
(四)合同签证;
(五)其他涉及工程经济事项的签证。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工程经济签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签证程序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证申请: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签证审核: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签证审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将审核意见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内容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签证验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签证内容
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名称;
(二)签证编号;
(三)签证日期;
(四)签证事由;
(五)签证内容;
(六)签证金额;
(七)签证双方签字盖章;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隐瞒、篡改等情况。
第五章签证管理
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制度,加强对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签证,不得伪造、变造、篡改签证。
第十二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和纪律。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篡改签证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签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
(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四)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经济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签证范围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签证;
(二)施工图签证;
(三)施工签证;
(四)合同签证;
(五)其他涉及工程经济事项的签证。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工程经济签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签证程序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证申请: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签证审核: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签证审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将审核意见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内容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签证验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签证内容
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名称;
(二)签证编号;
(三)签证日期;
(四)签证事由;
(五)签证内容;
(六)签证金额;
(七)签证双方签字盖章;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隐瞒、篡改等情况。
第五章签证管理
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制度,加强
对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签证,
不得伪造、变造、篡改签证。
第十二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和纪律。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篡改签证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签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
(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四)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经济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签证范围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签证;
(三)施工签证;
(四)合同签证;
(五)其他涉及工程经济事项的签证。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工程经济签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签证程序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证申请: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签证审核: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签证审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将审核意见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内容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签证验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签证内容
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名称;
(二)签证编号;
(三)签证日期;
(五)签证内容;
(六)签证金额;
(七)签证双方签字盖章;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隐瞒、篡改等情况。
第五章签证管理
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制度,加强
对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签证,
不得伪造、变造、篡改签证。
第十二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和纪律。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篡改签证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三)虚假签证,骗取工程款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签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
(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四)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经济签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签证范围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签证;
(二)施工图签证;
(三)施工签证;
(四)合同签证;
(五)其他涉及工程经济事项的签证。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工程经济签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