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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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
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


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有二: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法定、约定二元论”也可用以说明民
事法律关系本身的产生依据,即法律关系既可源自于法律规定,也可来自
于当事人的约定。

「【总结】民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行为制度: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负担行为(设立债权)
(3)财产权制度:财产权流转的最主要方式是买卖。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债权及其关系两大体系实现。

过程:物权关系→经由债权关系(两行为:合同行为、交付行为)→形成新的物权关系。

「【总结】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
(1)该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是否是平等主体,即参加该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主
体资格是否平等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
(2)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平等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特别注意国
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到平等
的交易活动中,如果是,则其就是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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