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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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
环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监管;
(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安
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
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

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制度。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
全生产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
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
道畅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监理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
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
究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设计、勘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计、勘察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工程设计、
勘察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计、勘察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设计、勘察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提
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设计、勘察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设计、勘察成果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
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设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
究制度。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单位应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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